① 未婚證明去哪裡開
未婚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但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1、參照《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第一條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2、涉外領域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有:哈薩克、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
(1)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材料怎麼弄擴展閱讀
辦理未婚證明所需要攜帶的材料:
1、當事人的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原件;
3、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
4、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由當事人簽名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 托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現婚姻狀況、出證事由、授權「受委託人填寫聲明書」、受委託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落款簽名,簽署日期。涉外委託時,委託書為外文書寫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件。
② 婚姻狀況證明怎麼開
婚姻狀況證明由當事人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等)的書面證明。
開婚姻證明辦理有兩種情況:
1.本人到場辦理:
需要攜帶能證明本人身份信息的物品,具體為身份證或者戶口本。
2.他人代理辦理:
本人無法到場的,可以委託他人進行辦理,但需要提供有效的委託證明。
不同情況的婚姻證明辦理流程:
1、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公安機關開具戶籍證明,加蓋紅章。
2、離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你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科,讓戶籍民-警在戶口冊頁的背面變更欄中,根據你的離婚證寫明某年某月某日離異,並蓋上戶籍專用章。
3、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當地鄉民政所出具婚姻證明。
開具婚姻狀況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開婚姻狀況聲明需要以下這些材料:
1、身份證以及居民戶口本原件
2、已婚的需要帶上結婚證;離異的帶上離婚證;喪偶的帶上死亡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在哪開
婚姻狀況聲明根據各地政策不同,可以在以下兩個地方開具。
1、當地公安局
婚姻狀況證明可以去當地公安局辦理,帶上要求的相關證件即可,證明上會有紅章,一般未婚和離異的人開具婚姻狀況聲明都是去公安局的。
2、婚姻登記處
個別地區婚姻登記處也可以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前往婚姻登記處開證明的大多是已婚身份,在自己當初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開具即可。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六十四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③ 婚姻狀況證明怎麼開具的
如果是結過婚的,可以找婚姻登記開具已婚證明,因為婚姻登記機關留有結婚檔案。如果沒有結婚,需要開具未婚證明的,可以去找村委會或者居委會開具未婚證明,因為戶口本上由有婚姻情況。
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的書面證明。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等頒發的婚姻狀況證明具有法律效力。自2003年10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取消了婚姻狀況證明,所以在才。」言購車、出國手續時,若需要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可以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及照片前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未婚證明開具地方及一般注意事項
1、辦理未婚證明,需要在你現在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
2、民政部門婚姻可以根據所掌握的婚姻登記檔案為當事人出具在本轄區內「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並備注不包括在本轄區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記。
3、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包括對未婚、離婚或喪偶後未再婚等三種婚姻狀況進行證明。
4、需要的材料:本人身份證、本人戶口本原件、原來離過婚的,應提供《離婚證》、喪偶者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證明、一張一寸照片。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④ 未婚證明怎麼開拿著本人身份證去民政局能直接開么
未婚證明即單身證明。
一、未婚證明一般由本人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
二、辦理單身證明時需提供的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原件
3、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
4、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由當事人簽名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
注意:
1、 托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現婚姻狀況、出證事由、授權「受委託人填寫聲明書」,受委託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落款:簽名,簽署日期。
2、涉外委託時,委託書為外文書寫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件。
其他材料
代辦單身證明一般需要:公證處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兩張照片,當事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等。
辦理按揭貸款的單身證明必須由民政部門開具。
(4)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材料怎麼弄擴展閱讀:
一、未婚證明具體用途:
1、 在買房子需要貸款的時候需要買房人的單身證明
2、 在參加婚姻介紹所或者是報社舉行的相親活動時,需要提供單身證明
3、買房、出國、遷戶口等,單身居民的各類活動均須有一紙「單身證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民函【2015】266號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單身證明
⑤ 未婚證明在哪裡辦理,需要什麼手續
1、辦理未婚證明,需要在你現在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
2、民政部門婚姻可以根據所掌握的婚姻登記檔案為當事人出具在本轄區內「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並備注不包括在本轄區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記。
3、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包括對未婚、離婚或喪偶後未再婚等三種婚姻狀況進行證明。
一、具體流程:
1、到居委會開具未婚介紹信。
2、拿著居委會開的介紹信以及身份證和戶口本(需要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
3、找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會給你一張草擬的表格,擬填,把自己的信息填好。
4、將草擬的表格和步驟2裡面的文件都交給工作人員。
5、工作人員會根據你上交的資料,進行網上填寫,並且出單。
6、核對證明表格的信息情況,核對無誤後,就可以用了。
二、需要攜帶的材料:
1、當事人的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2、居民身份證原件;
3、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
4、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由當事人簽名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委託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現婚姻狀況、出證事由、授權「受委託人填寫聲明書」、受委託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落款簽名,簽署日期。
未婚證明開具條件:
1.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2.婚姻狀況為未婚、離異或喪偶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第一條,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⑥ 婚姻狀況證明怎麼開
【法律分析】:婚姻狀況證明開具:第一、戶籍證明由公安機關出具證明,加蓋鮮章。第二、結婚證明由所在鄉民政所出具婚姻證明。另外,辦理未婚證明,需要在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民政部門婚姻可以根據所掌握的婚姻登記檔案為當事人出具在本轄區內「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並備注不包括在本轄區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