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補正無效婚姻
法律分析: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不存在如何補正無效婚姻法律效力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② 法院判無效婚姻再結婚怎麼領證
一、法院判無效婚姻再 結婚 怎麼領證? 符合 結婚條件 的,雙方當事人直接到 婚姻登記 機構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領取 結婚證 。 需要帶 身份證 、戶口本、雙人合照,以及無配偶證明。 再婚 登記的程序主要有: (一)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 臨時身份證 )、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 集體戶口 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 離婚證 或 判決書 。 (二)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三)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四)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五)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 現行《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1款規定,「 婚姻無效 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未根據《民法典》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三、滿足什麼條件才能結婚?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 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 晚婚 、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 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 離婚 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原來的婚姻如果被法院判定無效,比如說是因為男女雙方屬於近親屬關系,像是這種情況經法院判決以後就再也沒有能 領結婚證 的機會了。至於說原來的婚姻被判決無效之後再婚登記是和其他人,那在領結婚證的時候就不需要考慮到前一段婚姻是否有效了,結合自己的情況准備證明材料就行了。
③ 無效婚姻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婚姻無效制度是一種救濟制度,其中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關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過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針對婚姻關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質疑,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類型的婚姻無效原因是指當事人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當然無效。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④ 無效婚姻要如何處理
處理無效婚姻的方法如下: 1、申請人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的事由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審理 宣告婚姻無效 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3、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 4、申請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駁回請求,當事人以民法典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5、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婚姻無效的處理: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 利害關系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婚姻關系 被宣告無效 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⑤ 無效的婚姻又該怎樣繼續
根據我國《婚姻法》由於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於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法定婚齡等原因
造成的,一經當事人申請,法院認真審查後,作出的判決是終結性的,也就是說,婚姻效力問題的判決
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上訴或申訴的,人民法院均不已受理。
⑥ 婚姻無效以後如何辦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⑦ 婚姻關系無效應當怎麼辦
婚姻關系無效應採取如下措施:由當事人或相應人員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法院在做出婚姻無效的決定之後,當事人之間屬於同居關系,不具備夫妻之間的關系,但是孩子按照婚生孩子來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