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生子可以分財產嗎
私生子符合條件下可以分財產
符合下列情況的,私生子可以要求分割財產:
1、如果遺囑中指定私生子繼承的,私生子可以分;
2、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私生子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和死者的配偶、其他子女、父母共同分割。
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是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各地法律定義有別),其父親母親無婚姻關系的子女。由於法律上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程度有別,故有區分的實益。私生子的身份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還不準許發給私生子有關證明,現在只有在香港或國外出生的嬰兒,才能拿到身份證明。需要親朋好友或鄰居到當地公安部門做證明。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私生子可以要求分割財產,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私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擁有同等的權利,私生子女要求分割家產的這種請求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同時私生子也有權利要求父母盡到撫養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㈡ 夫妻共同財產私生子有分割權嗎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私生子沒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所共同擁有的財產。而私生子並沒有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創造過程,子女和父母可以分割財產,但是共有財產只屬於父母,不是屬於子女的。父母可以任意支配,子女無權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㈢ 私生子怎麼分財產
【法律分析】
私生子分家產的方式如下:(一)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是指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明確寫明,在其死亡後財產由誰予以繼承;(二)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指在死亡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死亡人的財產按照法律的規定予以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