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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不屬於無效婚姻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3-02-14 16:38:19

『壹』 無效婚姻法院程序是怎樣的

一、無效 婚姻法 院程序是怎樣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要求確認 婚姻無效 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 領結婚證 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關於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 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製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 財產分割 和孩子 撫養 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 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 一審終審 。也就是說, 一審 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後,不論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還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當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 子女撫養 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 二、婚姻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無效婚姻,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入可以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婚姻無效。對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應當在法定婚齡屆至前提出或宣告該婚姻無效。」 結婚須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但由於當事人弄虛作假、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等原因或者婚姻登記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等原因,使某些欠缺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當事人也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 結婚手續 ,成為夫妻,這就需要設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律制度。 綜上所述,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夫妻結婚後並不具備實質條件,比如近親屬結婚、構成重婚的,有這樣的情況,應該是無效婚姻。在婚姻中的受害人可以請求撤銷婚姻登記效力或者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這樣案件後,對婚姻的構成要件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無效特徵的,當庭宣告無效。

『貳』 法院如何處理無效離婚案件

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製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一審終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叄』 如何對待無效婚姻

實踐中對待無效婚姻的處理方式為: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肆』 無效婚姻如何撤除

一、無效婚姻如何撤除
1、無效婚姻撤除如下:雙方的婚姻確認是屬於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和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對婚姻關系進行審理,確定婚姻關系是無效的,應當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在作出婚姻無效判決後,無效婚姻自始沒有任何法律效力,雙方也就沒有婚姻關系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中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法院如何處理無效婚姻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此類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伍』 無效婚姻怎麼處理比較好

屬於無效婚姻的,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法院作出判決的,並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其他糾紛分別製作法律文書,且一審終審。對於婚姻效力的判決書已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當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陸』 民政局如何處理無效婚姻

法律主觀:

處理無效婚姻的方法如下: 1、申請人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的事由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審理 宣告婚姻無效 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3、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 4、申請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駁回請求,當事人以民法典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5、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婚姻無效的處理: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 利害關系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婚姻關系 被宣告無效 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柒』 民法典規定無效離婚案件法院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無效離婚案件法院按以下程序處理:
1、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一經受理,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訴,以維護婚姻嚴肅性;
2、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應就婚姻效力的認定與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3、審理中,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
4、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
5、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在婚姻效力判決之外,另行製作調解書;
6、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捌』 無效婚姻的認定及處理

無效婚姻的認定,具體如下:
1、重婚;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2、近親結婚,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直系親屬關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所締結的婚姻;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所締結的婚姻;
4、早婚,一方或者雙方不滿足法定結婚年齡。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雙方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可以自行協商分割,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以訴訟到法院。
如何處理無效婚姻
1、申請人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的事由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3、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婚姻無效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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