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法規定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根據《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B. 請問婚姻法中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到底指哪幾種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種疾病:
1. 性病。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
蟲病、艾滋病等未治癒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傳染殃
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
2.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患這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病人婚後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間的義務,也不可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而且遺傳性很強,高達
50%至60%,所以禁止結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稱白痴、獃子),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而且遺傳性也很強,為了民族人口素質,當禁
止結婚。
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癒的,也應禁止結
婚。
5.癱瘓,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已是眾所周知的,自己行動都
不便,還能盡什麼夫妻義務。
6.麻風病,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條第2款作了明確規定禁止結婚
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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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婚姻法中規定哪些病不能結婚
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哪些病不能結婚,只是規定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依據是《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3)婚姻法什麼病禁止結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D.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對禁止結婚的疾病,民法典沒有明確加以列舉,而是採用概括性的規定,至於哪些屬於應當禁止結婚的疾病,必須由醫學上進行鑒定。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如果想要離婚但是一方不同意的話,一般是不能夠再進行協議離婚了,當事人在這個時候可以向法院進行上訴進行起訴離婚。但一般起訴離婚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比如夫妻雙方在婚前並未充分了解,而在結婚之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形。結婚是男女雙方在互有感情的前提下,通過法律程序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彼此配偶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並由此延伸出彼此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為婚姻是通過法律程序並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的,合法的結婚行為是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在此同時,法律上對於一些結婚必備條件及禁止條件,也就有相關的明文規定。
拓展資料
結婚是男女雙方在互有感情的前提下,通過法律程序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彼此配偶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並由此延伸出彼此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為婚姻是通過法律程序並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的,合法的結婚行為是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在此同時,法律上對於一些結婚必備條件及禁止條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 法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分析:(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F.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1、嚴重遺傳性疾病;2、有關精神病;3、指定傳染病。
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一方,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2021年開始《婚姻法》失效,由《民法典》代替,《民法典》不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結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G. 禁止結婚疾病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有些情況是不能夠結婚的。對禁止結婚的疾病,沒有明確加以列舉,而是採用概括性的規定,至於哪些屬於應當禁止結婚的疾病,必須由醫學上進行鑒定。
第一、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
第二、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第三、有關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四、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因此,對於患有上述疾病的人,依照法律規定禁止結婚。
一、結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第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
第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這是國家為了實現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制人們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時弄虛作假,騙取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布該結婚無效,並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於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沒有把患有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只規定了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但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H. 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分析:對於禁止結婚的類型的闡述中規定了以下兩種情形是不能結婚的:第一種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第二種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是婚姻法對於「禁止結婚」的具體疾病類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根據我國的母嬰保健法對禁止結婚的類型的相關界定進行判斷。其中,我國母嬰保健法將我國婚前醫學檢查的疾病類型的規定分為了三種,分別是: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有關精神病,而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對於這三種類型的疾病也進行了明確的闡釋。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我國一般會根據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以及當地的具體規定等進行衡量和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I.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
我國婚姻法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兩種:
(一)患麻風病尚未治癒者的人不得結婚;
(二)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目前我國婚姻法關於禁止結婚的規定只有這兩種。而第二種是一種籠統的規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根據《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委託醫療保健機構提出醫學意見。
《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母嬰保健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上述禁婚的疾病,如果在婚後患染,且一直難以治癒,對方不接受並起訴離婚,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破裂認定的重要證據標准。如在婚前患染且婚後尚未治癒,因為直接違反了《婚姻法》第七條關於禁止結婚的規定,因而屬於無效婚姻,一方可憑證據直接起訴,且無需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由法院徑直宣告婚姻無效。
其次,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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