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1條規定:「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本條是關於婚姻法調整對象的規定。
婚姻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婚姻法,是調整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廣義的婚姻法,除調整夫妻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以外,還規范因婚姻產生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等家庭關系。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是廣義的婚姻法。由此可知,婚姻法的調整對主要有:
1、婚姻法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家庭關系
婚姻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結合,是人類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其基本內涵包括:
(1)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這是婚姻的自然屬性上的含義即結婚的雙方須為異性,同性的結合不成其為婚姻。男女兩性的差異及人所固有的性的本能和需要是構成婚姻的自然因素,是婚姻的原始動力和自然條件。這種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關系區別於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特徵。
(2)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結合。這是婚姻關系的內部特徵。通姦、姘居關系的男女,發生兩性關系的目的並不在於永久共同生活。
(3)婚姻是男女雙方結合的社會形式。這是婚姻的社會屬性上的含義,即兩性的結合,要成其為婚姻關系,必須採取為當時的社會制度認可的形式,才稱其為婚姻。
⑵ 婚姻法及其調整對象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簡單說是指調整有關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具體講婚姻家庭法是指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定范圍親屬間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婚姻法的概念是對婚姻法內容的高度概括,概念和內容是—致的。一般來說,一個法的名稱和它的調整對象也應該是一致的。按婚姻法名稱表面理解,好像只是調整婚姻義系的法。其實,從婚姻法規定的內容看,可將婚姻法分為狹義的婚姻法和廣義的婚姻法。
狹義的婚姻法以婚姻關系作為調整對象,其內容包括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序,婚姻解除的原則和法律後果,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如《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廣義的婚姻法除了狹義婚姻法所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家庭關系的內容。如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從編制方法上看,可將婚姻法分為形式意義上的婚姻法和實質意義上的婚姻法。形式意義上的婚姻法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的部分;實質意義上的婚姻法,不僅包括形式意義上的婚姻法,而且還包括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中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
婚姻法是規定婚姻和家庭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法,這是各種類型的婚姻法的共性;但不同社會制度下的婚姻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和性質是不同的,這是由婚姻法的階級本質決定的。
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經濟利益,利用國家機器將社會秩序穩定在一定的范圍內,其中包括婚姻和家庭關系的秩序。如果男女之間的結合形式可能帶來婚姻秩序的紊亂,就會被列在取締之列。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秩序的需要,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就把有利於統治階級需要的婚姻家庭秩序化為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婚姻法是我國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在婚姻家庭方面意志和要求的集中表現,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它充分顯示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優越性。
婚姻法具有我國法的一般特徵,如都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都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的反映,都具合法的強制性等等。但由於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性,使它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的以下特點。
首先,婚姻法的適用范圍具有廣泛性。婚姻法是適用於一切公民的普遍法,而不是只適用於部分公民的特別法,幾乎人人都要結婚,每一個公民都生活在家庭之中,因此而形成的婚姻和家庭關系都要適用婚姻法。因此說婚姻法是有關一切男女老幼的切身利益、適用范圍極為廣泛的法律。
其次,婚姻法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婚姻家庭是一個重要的倫理實體。與財產法不同,屬於身份法范疇的婚姻法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反映我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的法律,都是和社會主義道德相一致的,而這一點在婚姻家庭問題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各種權利利義務,都是社會主義道德所要求的。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濫用權利和不履行義務,既是違背社會主義道德,也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再次,婚姻法的大部分規范是強制性規范。強制性是—切法律部門的共同特點,在婚姻家庭法上表現尤為明顯。為了保護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利益,婚姻家庭法中的規定大多是強制性規定,如關於結婚、離婚內容的規定。當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一部分任意性規定,如關於夫妻財產問題的約定。
婚姻家庭法雖屬於民法范疇,但與其他民法規范比較又具有相對獨立的性質,其獨立性特點主要是出它的特定調整對象決定的,對此應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
從調整對象的范圍來看,婚姻家庭法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家庭關系。婚姻關系是指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家庭關系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父母子女關系、兄弟姐妹關系和祖孫關系。
從調整對象的性質來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又有因人身關系,而引起的財產關系。
婚姻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人身關系,同時也調整財產關系,但這種財產關系是依附於人身關系而存在的。人身關系是指存在於具有特定身份的主體之間,其本身不直接體現經濟內容的關系。婚姻關系只能存在於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之間。家庭關系只能存在於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這些關系並不是為了經濟上的目的而存在的。
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是以人身關系為前提,隨人身關系的產生而產生,隨人身關系的消滅而消滅,如親屬間的扶養、繼承義系等,因此它是一種附屬於人身關系的財產關系。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具有如下特點:
1.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不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
2.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的主體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親屬。
3.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基於結婚、收養等特定法律事實而發生。
⑶ 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按其性質可以分為人身關系和什麼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人身關系的規定夫妻人身關系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個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夫妻關系的主要內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人身關系主要有下列內容:1.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婚姻法第2條第3款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內容做了明確規定。這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其核心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個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互不隸屬、支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貫穿於整個婚姻法,表現在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子女撫養等多個方面,是一個總的規定。2.夫妻雙方都享有姓名權。婚姻法第14條規定,作為人身權的姓名權由夫妻雙方完整、獨立地享有,不受職業、收入、生活環境變化的影響,並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內)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願地行使、處分其姓名權。這還體現在子女姓名的確定上,對子女姓名的決定權,由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還可姓其他姓。3.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婚姻法第3條第3款、第4條對夫妻雙方所負的忠實義務做了規定。忠實義務主要是指保守貞操的義務、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不為婚外性行為。其具體有:不重婚;不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姦與姘居;不從事性交易等。法律對夫妻間同居的權利和義務未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權利的行使與義務履行以正當、合理為限,並因其具有強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強制執行。違反忠實義務不僅傷害夫妻感情,還不利於一夫一妻制度的維護。法律對忠實義務的規定為追究各種侵犯婚姻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4.夫妻雙方的人身自由權。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這是夫妻雙方各自充分、自由發展的必要和先決條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權以合法、合理為限,並應互相尊重,反對各種干涉行為。5.夫妻住所選定權。婚姻法第.9條對此做了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成為另一方家庭的成員,夫妻應有權協商決定家庭住所,可選擇男方或女方原來住所或另外的住所。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禁止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對方的身體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暴力行為;禁止構成虐待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養義務的一方不盡扶養義務的違法行為。7.計劃生育義務。夫妻雙方負有公法上的計劃生育義務。禁止計劃外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義務。義務的主體是夫妻雙方,而非僅僅是女方。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孕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婦女有生育權。對於男性生育權,學界意見不一,法律對此也未做明確規定。不過,作為夫妻生活重大事項之一的生育應由夫妻雙方協商,共同決定,同時還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
⑷ 婚姻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
法律分析:婚姻法調整的對象內容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家庭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第一款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第二款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⑸ 問答題 婚姻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其特點是什麼
從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親子等關系來看,中國的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徵:
婚姻法調整的對象及其性質,決定了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點:
⑴婚姻法是適用范圍極廣的法律。因為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會關系,所有的社會成員都是現實的或未來的婚姻家庭主體。
⑵婚姻法是具有強烈的倫理性的法律。我國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現得特別明顯。
⑶婚姻法中的規定大部分是強行性規范。對這方面的身份行為及其法律後果作嚴格的規定,是為了妥善地保護公民的婚姻家庭利益和社會利益。
⑹ 婚姻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
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6)婚姻法對象有哪些擴展閱讀
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受委員會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胡康生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一、關於重婚問題
近幾年一些地方重婚現象呈增多趨勢,嚴重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導致家庭破裂,影響社會安定和計劃生育。為了進一步完善法制,加大遏制重婚的力度,草案規定了以下內容:
1、在總則中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
2、規定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
3、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對重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
4、規定因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5、規定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關於家庭暴力
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案件增多。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必須嚴厲打擊家庭暴力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力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權益。草案作出下列規定:
1、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
2、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救助,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勸阻。
4、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予以調解。
5、一方以暴力或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6、因暴力或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關於結婚條件以及無效婚姻現行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因此,草案在禁止結婚的條件中保留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刪去了有關麻風病的規定。
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齡和禁止結婚的條件,對違反這些規定結婚的,草案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草案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對無效婚姻,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有權主動宣告該婚姻無效。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有權撤銷該婚姻。
3、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四、關於夫妻財產制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隨著經濟發展,夫妻財產日益多樣、豐厚,財產關系日趨復雜,為了更好地規范夫妻財產關系,草案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製作了具體規定。
關於共同財產,草案規定: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結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本法另有規定以外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歸夫妻共同所有。
關於個人特有財產,草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於約定財產,草案規定:
1、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的約定,逃避債務的,該約定無效。
⑺ 我想問婚姻法。
婚姻法的內容多數為強行性規范,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除婚姻外,還包括家庭關系,其名稱是在擴大意義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既有結婚、夫妻關系和離婚的規定,又有關於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員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其內容較親屬法窄,但較狹義的婚姻法寬,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狹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僅限於婚姻關系,其名稱也是在嚴格意義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關系由本法規定」,不涉及其他事項。
調整對象
婚姻法的調整對象是婚姻家庭關系。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規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適用的基本准則,貫穿與婚姻家庭法的始終,集中體現了以婚姻家庭法為主體內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和特定。
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共有五項: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為保障這些基本原則及《婚姻法》的貫徹實施,《婚姻法》又做了六項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婚姻法》還從社會主義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法律的宣言性與導向性作用出發,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不僅僅是婚姻家庭關系的主體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是個人對國家、對社會、對家庭的共同責任,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和道德底蘊。
⑻ 婚姻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目前已經廢止,相關法律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可以查閱。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⑼ 新婚姻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新 婚姻法 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婚姻法》只適用於 婚姻家庭 關系。 《婚姻法》是調節婚姻關系的一部專門法律,像 同居 之類的關系,不屬於婚姻關系,不在《婚姻法》調節范圍之內。 婚姻關系,指的是依法辦理 婚姻登記 、領取 結婚證 的夫妻關系。 事實婚姻 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 結婚登記 ,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 結婚 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許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則和制度,無效婚姻和 可撤銷婚姻 制度便是其中的一個。修改後的婚姻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 (一)重婚的; (二)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法律明確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新婚姻法的適用范圍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中會陷入一定的糾紛中,因此自己要合理的進行操作,否則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缺失一定的法律維系,因此自己要多加註意,這樣自己在婚姻的過程中才會占據主動權,但是具體的問題處理需要自己多加註意。
⑽ 什麼是婚姻法
婚姻法調整的對象,既包括婚姻關系,也包括家庭關系。它主要調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其次調整由人身關系而產生的財產關系。簡言之,婚姻法是調整婚姻關系和家庭成員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不僅包括婚姻法本身,而且包括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其他法律規范。民法關於親屬繼承的規定,國際私法關於國與國之間有關結婚及繼承沖突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其他政法部門關於婚姻家庭方面的通知和批復等,都是屬於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范。此外,戶籍法、國籍法、計劃生育法和行政法規中有關婚姻家庭方面的規定,亦應屬於婚姻法的范圍。如結婚、離婚、贍養、扶養、撫養、收養、親屬等人身關系,以及由人身關系而產生的財產關系,調整這些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政策條例,都稱為婚姻法。因此,有些學者把這些法律規范的總和,稱為實質意義上的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