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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干涉女兒婚姻索取多少錢

發布時間:2023-02-13 08:46:51

㈠ 父母干涉兒女婚姻是否犯法

父母干涉兒女的婚姻是違法的,但一般不會構成犯罪。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但如果父母採取暴力手段強行干涉兒女的婚姻自由的,則會構成犯罪,此時會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構成此罪的會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致使被干涉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㈡ 女方父母強制索要巨額彩禮合法嗎

法律分析:女方父母強制索要巨額彩禮不合法。還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並接受刑事處罰。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禁止借婚姻之名索取財物。彩禮是可以根據民間習俗來確定。但索要巨額彩禮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此外若父母因為彩禮的事情而干涉子女的婚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㈢ 女方父母強制索要巨額彩禮合法嗎

女方父母強制索要巨額彩禮不合法。還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並接受刑事處罰。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禁止借婚姻之名索取財物。彩禮是可以根據民間習俗來確定。但索要巨額彩禮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此外若父母因為彩禮的事情而干涉子女的婚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姦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因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於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所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於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父母、親族出於貪圖金錢、高攀權勢進行干涉;出於維護封建的舊習俗不準改嫁;出於子女婚事須按父母之命的傳統封建思想,等等。這些不同的動機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只是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1)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暴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傷害致死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論處;一貫以暴力進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幾次暴力致被害人重傷的,則應實行數罪並罰。

(2)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里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㈣ 父母有權利干涉子女的婚姻嗎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享有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所以說,父母無權干涉兒女婚姻大事,強制干涉就涉嫌違法!

但父母應不應該干涉子女婚姻呢?

這是中國絕大部分家庭的現狀。孩子一方面依賴著父母,在生活上是個孩子。

另一方面,他們還同時嫌棄著父母,覺得父母對他干涉太多,無論婚姻還是生活。

在中國,相當一部分孩子到二十五歲依然依賴家庭的經濟支持,俗稱啃老。在房價飛漲、就業困難的今天,沒有幾個孩子能靠自己的能力買房結婚的。父母含辛茹苦一輩子,拿出半生積蓄給孩子買房,卻依然是孩子眼裡被嫌棄的一方。嫌棄父母沒有見識,眼界不高,審美老土,喜歡用老舊的思維來說教,干涉自己的生活。不喜歡可以出去啊,不賴著父母,不就不用煩了。

最讓人氣憤的,就是一邊依賴父母,一邊嫌棄父母的人。沒有誰天生欠誰的,父母愛孩子,孩子也要愛父母。所有的愛都是相互的,只知道索取不知道感恩的人,哪怕面對的是自己的父母,也同樣是自私,是涼薄。

多體諒父母的不容易。年輕一輩的工作忙,孩子通常要交給父母照顧。父母明明已經到了退休的年紀,可以在家裡溜溜鳥,跳跳舞,種種花草,頤養天年了。結果突然又要照顧孫子。

小孩子一天需要一個整人照顧,他們精力旺盛,折騰起來是老人不小的負擔。

就是這樣辛苦的帶孩子,還要承受自己孩子的不滿。什麼教育方法落後了,飲食不夠科學了。

帶個孩子,累個半死,還討不到好處。沒有幾句暖和話也就罷了,還要處處指責,寒了父母的心。

父母體諒年輕人工作不易,承擔起教育孩子的責任,年輕人卻橫加指責,一點也不體諒父母的辛苦。

父母犧牲掉晚年幸福安寧的日子,來為孩子操心勞累,孩子卻覺得一切天經地義、理所應當,對他們既沒有感恩,也沒有尊重。

這樣做是不是太過分了呢?

父母是家庭的根,如果把一個家庭比作一棵大樹,那麼父母是根,子女是葉子,孫子孫女是果實。果農都是在根上施肥,在果子上打葯!只有在根上施肥,果子才能有足夠的營養。在果子上打葯,才能防止果子長蟲子。我們對父母要多關愛,對子女要多教育。

一個人在孝養父母之時,自己的兒女也看在眼裡,年輕人以身作則孝敬尊長,就是孩子成長最好的榜樣。孩子是通過父母的行動,懂得孝的。

換句話來說今天如果不懂得孝順父母,不懂得尊重父母,將來養出來的孩子也不會懂得尊重父母,孝順父母。久而久之,必然戾氣叢生,這樣的家庭,又有什麼幸福可言呢?怎樣對待自己的父母,決定了這個家庭的幸福程度。

㈤ 民法典,有沒有關於結婚裡面,女方家長要求出「高價彩禮」的限制規定

明年開始,《民法典》正式生效以後,天底下再也不會有男人因為「天價彩禮」而娶不到媳婦!丈母娘向准女婿索要天價彩禮,是違法行為!男方家的父母,也不用再為彩禮而負債累累!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丈母娘獅子大開口,找你要50萬彩禮,你又給不起,怎麼辦?現在可以大膽地說不!

不得不說,《民法典》真是未婚男人的福音。

《民法典》,讓天底下沒有難結的婚!

從周朝開始,就有了結婚收彩禮的習俗,那時候叫「聘禮」,我們常聽到的「三媒六聘」裡面的「六聘」就是這個意思。

然而,現在的彩禮卻越來越變味了!

現在的彩禮金額,跟老一輩那時不可同日而語,彩禮早就水漲船高。現在動不動就是100萬的房子,加上50萬的彩禮,丈母娘會說:「少一分錢,就不把女兒嫁給你!」

因為媒婆的利益盤算、男多女少的現實、農村的攀比心理,很多女方父母收彩禮越來越高,將婚姻物質化了,把嫁女兒當成了一門生意,變成了「賣女兒」。

我們經常看到很多將婚姻明碼標價、彩禮低於多少萬就不嫁之類的案例,一旦男方給不出這么多錢,女方父母就狠心「棒打鴛鴦」,拆散子女的姻緣,鬧出一幕幕「孔雀東南飛」的感情悲劇。

可以說,老百姓已經苦「天價彩禮」久矣!

幸好,《民法典》的出台,及時制止了這股不正之風。

《民法典》第1042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律師提醒:這條規定,就是為了保護婚姻自由,不允許父母干涉兒女的婚姻,更不允許借婚姻來斂財。女方父母如果強行索要天價彩禮,不給就不嫁女兒,這種行為已經涉嫌違法了!既干涉了女兒的婚姻自由,又借婚姻斂財,性質很惡劣,是要吃牢飯的!

然而,禁止天價彩禮,並不意味著結婚不用給彩禮了,畢竟這是傳統風俗,法律不可能 說去「一言以禁止」。正確的做法是:雙方通過協商,商量出一個合理的、適度的、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彩禮金額,把這筆錢作為小兩口以後生活的壓箱底錢。

禁止天價彩禮,只是《民法典》的一小部分。此外,民法典對於群眾普遍關心的話題,都做了詳細的規定,下面簡單地列舉幾條。

以前的交通法規定,車主把車借給別人,出事了由車主承擔責任。然而,根據《民法典》最新規定,把車借給別人,出事了由當時的實際駕駛者承擔責任。

當然,你要是把車借給未成年人,或者沒駕照的人,一旦出了事,車主還是要擔責的。

㈥ 父母有權利干涉子女的婚姻嗎

法律分析:父母沒有權利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現形式:一、包辦婚姻,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違背當事人的意願意,一手包辦、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如父母不顧女兒的反對,堅持讓女兒定親,強迫她出嫁。二、買賣婚姻,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如父母為給自己的兒子結婚籌集財物,不顧女兒反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條件,為女兒定下親事,強迫其出嫁的行為。買賣婚姻在現實生活中主要表現形式有3種:1、父母索取錢財。有的父母將女兒視自己的「搖錢樹」,公開要「彩禮」或者是「聘禮」,少則幾百,多則上千,甚至幾萬,至於女兒婚後的婚姻生活是否幸福,則不會去考慮。2、拐賣婦女而形成的買賣婚姻。社會上有一些專門從事拐賣婦女的人販子,這些人將婦女賣到一些邊遠、貧困地區條件不好的男子為妻。3、既騙婚又騙財的形式。近幾年來,一些人勾結起來,先以介紹對象為名,將女方介紹給男方,待男方同意後便索要錢財,將錢財騙到手後想方設法讓女方逃跑,使男方最後落得人財全無。有的婦女自願把自己賣給男方家做媳婦,待掌握了一定錢財的時候,便逃得不知去向。三、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借婚姻為由向男索要財物作為結婚的先決條件。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是違背社會主義婚姻的基本要求,屬於違法行為,受到我國婚姻法的禁止和反對。借婚姻索取財物,在現實生活中,涉及面廣,影響范圍大,危害性不可忽視,它腐蝕了人們的思想,敗壞了社會風氣,妨害了婚姻自由原由的貫徹,往往給社會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後生活造成種種困難,借婚姻索取財物之人不是正當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而借婚姻自由之名濫用權利。有的甚至將自己當作待價的商品,這有悖於婚姻自由的本意,違反了社會主義婚姻道德。對此應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人進行批評教育,幫助行為了改正錯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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