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認定婚姻「無過錯方」
一般認為這里的無過錯方應該是相對意義上的無過錯方。
《婚姻法》中第46條規定的請求權主體是對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見,請求權行使的前提是主體沒有過錯。例如:丈夫(妻子)經商後在外包養情婦(夫)而導致離婚的,妻子(丈夫)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是無過錯方其意味著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必須有過錯,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若缺乏該要件,便使賠償之責的承擔失去了根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這就意味著對行為人的過錯應作為最後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來加以考慮,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范圍、責任形式的依據。
婚姻家庭關系是十分復雜的,屬於民法的范疇,但是婚姻家庭法在突出自願、平等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徵時,其與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較還帶有強烈的倫理道德性,帶有濃厚的感情色彩。
在這樣一種復雜的法律關系中要論是非,要論對錯,難度相對來說較大。導致離婚的原因一般不是單一的和短暫的行為,比如丈夫偶爾打罵妻子的行為,丈夫偶爾有越軌的行為以後及時改正等等,一般都不會最終導致離婚。而且,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問題上都存在一定的過錯,完全單方的過錯導致的離婚的情形並非離婚原因的常態。就下述案件說明:案例:甲(男)、乙(女)雙方婚後,因乙脾氣暴躁,經常數落甲沒有本事,不能賺大錢養家,雙方經常為此事爭吵,甲性格內向,不堪忍受,對家庭失去信心,離家出走,在外地打工,打工過程中與情投意合之丙(女)公開同居生活,最終導致甲、乙婚姻關系破裂。上述案例中,乙方於訴訟離婚過程事提出因甲方喜新厭舊,是其過錯導致離婚,要求甲賠償精神損失。甲則認為,自已之所以有外遇,完全是由於乙的平常行為所迫,乙在離婚問題上也存在過錯,不應該屬於無過錯方,所以乙沒有資格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之請求。
因此,離婚損害賠償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按照《婚姻法》四十六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在於無過錯方,有過錯者是無權提出請求和獲得賠償的。但事實上,導致離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只是過錯程度不同而已。如果僅僅允許無過錯方才可請求損害賠償,這將使得離婚案件中過錯較小的弱勢一方失去損害賠償請求權,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實施家庭暴力者以此作為抗辯,使受害者賠償請求落空,這不但有失公允,也會使《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這也與離婚損害賠償的立法初衷相違。
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不應強調無過錯,而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只要一方存在四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另一方不論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都有權提出賠償請求,同樣,也應允許另一方提出相應的抗辯,由法官在審判中查清損害的事實,區分過錯的有無和大小,在過錯相抵之後,由過錯大的一方賠償過錯較小的一方,如果雙方過錯相等,則可以不予賠償。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意圖也才能得到充分體現。基於本案來說應該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的大小,法官酌情考慮被告的訴訟請求。
B. 婚姻法規定因哪些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以下情形:(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程序是向當地的民政局申請預約,提交結婚證、身份證和離婚協議書以及個人的證件照照片,之後等待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雙方共同至民政局領取離婚證。
國內的離婚訴訟程序基本相同,包括以下流程:1、起草起訴狀和准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3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4、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5、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6、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7、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C. 新婚姻法對過錯方如何定義
法律分析:過錯方是指夫妻中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D. 離婚過錯方進行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一、 離婚 過錯方進行賠償的條件 1、 侵權行為 的發生。 夫妻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有《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2、行為人存有過錯。 行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論行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過失的,即應當認定行為人有過錯。作為 離婚損害賠償 責任的構成要件,還要求被侵權的夫妻一方須無過錯。無過錯方的過錯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不是指沒有任何過錯。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該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財產和人身、精神上的損害事實。沒有物質、人身或 精神損害 ,也就失去了賠償的前提。財產損害是指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損失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精神損害是指公民人格權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產生的損害後果。 4、違法行為導致了夫妻間的離婚。 該違法行為與感情破裂具有因果關系,即該違法行為是導致 婚姻破裂 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夫妻之間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二、請求 離婚賠償 的條件有哪些 1、出現法定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3)實施 家庭暴力 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 離婚訴訟 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持婚內賠償。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後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起請求。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 訴訟 。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 一審 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請求, 二審 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審內另行起訴。 (5)當事人在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 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 協議離婚 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3、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 (1)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2)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依以下因素確定: 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③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④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⑥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踐中通常跟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3)物質損失以實際損失額為限。 夫妻要是因為一方有法定過錯行為,從而導致夫妻最終解除婚姻關系的話,那在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做出損害賠償。而實際計算離婚賠償的時候,就需要考慮到一些實際的因素,包括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
E. 新婚姻法過錯方是怎麼認定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一)重婚的;
3、(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4、(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5、(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6、修訂後的《婚姻法》中規定了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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