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屬於無效婚姻嗎
法律分析:民法典生效後,對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配偶的情況,就有了新的處理方式。民法典一方面默認該婚姻有效,但另一方面把「主動權」交給了被隱瞞的配偶。配偶選擇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伴侶病情一年內認可這段婚姻關系,則婚姻關系有效;如果不認可,配偶也可選擇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這段婚姻關系,則這段婚姻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Ⅱ 隱瞞精神病史結婚是無效婚姻嗎
法律分析:以雙方在結婚登記時該患者是否在發病期為衡量標准,若是在發病期間結婚並且隱瞞另一方的,那就是無效婚姻。若是曾經有精神病史,但結婚前就已經治癒好的,那就屬於有效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Ⅲ 哪些屬於無效婚姻,患哪些疾病是不能結婚的
問題: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請問題:這些其他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哪些?
我國《婚姻法》的這條規定,是一種概括規定。從司法解釋和實際生活中看,患有如下疾病後,未經治癒的人不予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對患者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間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如《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結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3日公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如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亦應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進步,許多不宜結婚的疾病會被治癒,但同時又會發現一些新的不宜結婚的疾病,因此,我國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而是原則性地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是立法者理性思辨的智慧結晶。
Ⅳ 隱瞞病史能否認定是無效婚姻
法律分析:隱瞞病史不是無效婚姻,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卻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婚後另一方發現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因此,隱瞞病史不是無效婚姻而是可撤銷婚姻。重大疾病主要包括指定傳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及嚴重的精神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Ⅳ 男方婚前隱瞞得了血液系統疾病,可以申請無效婚姻嗎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
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該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之規定推定可知,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亦應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如果你朋友屬於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Ⅵ 婚前隱瞞精神病,這算是無效婚姻嗎
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精神病不會構成無效婚姻,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和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主張離婚時,可以先明確的是不能協議離婚,因為協議離婚要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要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都有離婚的意思;
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撫養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不過,剛登記結婚又離婚的,也可能不用為這個問題煩惱;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
因此,一方患有精神的,即使是間歇性的,也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不能通過雙方協商確定離婚,而只能同通過法院起訴離婚。
但是,去法院起訴離婚時,一方患有精神病並不屬於法定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所以請求離婚的一方必須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即要證明對方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Ⅶ 婚前隱瞞疾病 算無效婚姻嗎
婚前隱瞞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和影晌結婚和生育的重要臟器疾病及生殖器官異常等這些疾病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的訴求,法院調查後才會解除你們的婚姻關系。
當然了,無論離婚與否,你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做到仁至義盡。
Ⅷ 哪些疾病結婚是無效婚姻
法律分析:1、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
2、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3、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癒前不能結婚;
4、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Ⅸ 哪些疾病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疾病包括:
(一)精神方面的疾病
(二)身體方面的疾病
(1)麻風病由麻風桿菌所致,是一種惡性傳染病。
(2)患性病未經治癒。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都屬於性病的種類之一,為惡性傳染病。
(3)正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目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管理的法定傳染病共甲、乙、丙3類35種。
(4)其他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所謂「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理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三)區別對待「有性生理缺陷者」
所謂性生理缺陷,指不具有性行為能力,在傳統的親屬法學中被稱為「不能人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