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精神病人結婚證有效嗎
法律分析: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條件下辦理的結婚屬於有效婚姻。精神病人結婚如果不是重婚,近親結婚,未到結婚年齡的情況均是有效婚姻。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有三種情況不能締結婚姻關系,已經結婚的人不能再結婚,否則構成重婚罪;直系親屬或者是旁親3代以內不能結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不能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並未規定與精神病人的婚姻無效。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❷ 精神病人也不能結婚么
法律分析:患有精神病的人是可以結婚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❸ 精神病無效婚姻
根據最新《民法典》規定,精神病不再屬於 無效婚姻的情形 ,如果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請求撤銷婚姻。無效婚姻的情形包含: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❹ 民法典規定精神病人不能結婚
有精神病並非絕對不能結婚,一般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與精神病人結婚的,如果對方婚前如實履行了告知義務的,該婚姻為有效婚姻;但如果對方婚前沒有如實履行告知的義務的,則該婚姻為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2、精神病具有一定的遺傳因素,可能影響下一代的健康。實踐中,一般在下列情況下,精神病患者不能結婚:
(1)正處於發病期間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或其他重性精神病患者,應禁止結婚。因為他們在發病期間已經失去理智,常難以料理自己的生活,甚至會危害社會治安;
(2)發病期雖然巳過,但精神症狀尚未徹底緩解或正在治療中的病人也不能結婚。因為此時病人對生活中和婚姻上挫折的承受能力尚差,往往使他們在熱戀中,或新婚之夜,或婚後不久病情加重,再次住院;
不能結婚的疾病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將其細化,主要包括疾病內容如下:
1、性病。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蟲病、艾滋病等未治癒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傳染殃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
2、嚴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
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癒的,也應禁止結婚;
5、癱瘓,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已是眾所周知的,自己行動都不便,還能盡什麼夫妻義務;
6、麻風病,最新法律規定不再將此病從立法上明確規定作為禁止結婚的疾病。但醫學上仍認為患有麻風病又未治癒的,不應當結婚,因為麻風病是傳染性疾病。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結婚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如果比較嚴重的話,應當算作不宜結婚的疫病。即使是雙方登記結婚,一方有精神病婚姻無效也是可以申請的。除此之外,重婚、近親結婚及未到法定年齡結婚的,都屬於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民政局應當不予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精神病患者的婚姻不在婚姻無效的范圍內。但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