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麼規避婚姻財產風險
婚姻財產風險怎麼規避,關於這個問題,你可以到天下女人研習社上聽聽易軼的婚姻理財課。那裡面有詳細的婚姻財產保護方法,雖然結婚就意味著搭夥過日子,但是學點婚姻財產保護知識,還是很有必要的。
❷ 婦女如何維護自己的婚姻財產權益
每一位步入婚姻殿堂的女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能天長地久,然而美好的願望代替不了現實生活的復雜多變,因此,無論生活多麼美滿幸福,心中存留一份風險防範意識,做到「未雨綢繆」,不至於婚姻殿堂塌陷時才痛苦地發現自己竟然一無所有。 對於如何保護自己的家庭財產權益好多婦女認為,既然法律規定了結婚後夫妻雙方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反正家庭財產有我的一半,離婚時一分為二就完事了。其實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也是有害的。首先,從法律規定看,並不是夫妻雙方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一方個人婚前財產以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另外對於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採用書面形式約定歸各自所有。其次,從實際操作看,雙方爭執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離婚這一特定節點時你能夠通過證據證明且實際存在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要想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個蛋糕,首先你要搞清除、要證明蛋糕有多大,這需要充分的證據材料,而不是似是而非的判斷,這是婦女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遇到的最多、最大障礙。 筆者接待過某位王女士,十幾年前她為了支持丈夫下海創業,先是娘家借給他們20多萬元啟動資金,丈夫的事業起色後,妻子為了解除丈夫的後顧之憂,聽從丈夫的建議,辭職在家相夫教子。後來丈夫隨著事業的發達,也玩起了「小三」,而且還生了一個孩子。現丈夫起訴要離婚,決口不談分割共同財產之事。妻子長期在家,只知道丈夫開了一家裝飾公司,公司名下有30畝土地,家住300平方的別墅,擁有好幾輛汽車,資產應當在幾千萬吧。但調查後的結果卻令王女士癱坐在地:公司股東已於一年前變更為她丈夫的父親與弟弟名字,而且公司土地和房屋已被銀行抵押,公司財務賬面表明企業已資不抵債,更為嚴重的是王女士現居住的別墅也被抵押給了某擔保公司,且已經被起訴到了法院;汽車也分別登記在他人名下。情急之下,王女士告訴律師,她丈夫去年與朋友合夥開發了某房地產項目,當時投資400多萬元,現在該房產項目已經峻工,但調查獲得的信息是她丈夫不是該房地產公司的股東,而且公司負責人否認她丈夫存有投資,更不存在分紅問題。此時,王女士方才明白,他丈夫為了離婚已於二年前開始策劃實施轉移、隱匿家庭及公司財產,從現有證據看,王女士要想查清、還原她認為的共有財產難度相當大,甚至是不可能的。 離婚糾紛過程中類似王女士的遭遇層出不窮,絕非個例,實踐中男方往往採取各種手段隱瞞、轉移在外的財產收入,有的男方明明經商、承包賺了錢,但卻謊稱虧了本,負了債,在法庭上還出具所謂的證明材料。有些人除本職工作外,額外收入豐厚,離婚時卻一口否認。我國民事訴訟舉證原則要求誰主張,誰舉證,由於多數婦女出於對丈夫的信任或者對夫妻共同財產監管的忽視,不能有效掌握丈夫的收入情況,離婚時往往舉不出有力的證據,只好啞巴吃黃連。 婦女要想有效保護自己的家庭財產權益,我認為一條重要原則是婚姻關系需要經營呵護,自己的家庭共有財產也應當經營監管保護,不能躺在法律規定的「夫妻平等的財產權」觀念上睡大覺。在此原則指導下,律師提供下面一些有效的維權建議,供女性朋友們參考:一、 如果您正處於熱戀中,也許您與男友互相信任不分彼此,但當你們購置貴重財產或作重大投資時,建議事先簽訂一份「財產共有協議」,說清財產份額歸屬。對於女方父母婚前贈予的貴重財產以及自己擁有的重要財產建議做好婚前財產公證。二、如果您為了結婚計劃和他一起買新房,無論雙方出資多少,建議您在簽訂購房合同及辦理產權登記時,提出來要以雙方共有的名義登記,成為房屋的共有權人。三、如果夫妻生活中遇到困難需要向雙方父母或者朋友借錢,最好是寫下書面借條,且夫妻倆都要簽字,這樣借款就算作是夫妻共同債務,防止將來說不清是否存在借款。四、從日常夫妻財產管理看,如果你非常信任丈夫,把所有財產,尤其是財產憑證交給他管理的話,那麼建議你對相關財產憑證的復印件,比如說銀行存摺的賬號,開戶行,房產證等有一個備份。五、如果你的丈夫從事工商業投資經營活動,那麼當妻子的就更得小心了,對於丈夫的投資經營活動不能不管不問,應當掌握投資數額、投資項目、投資進程、投資收益等情況,要有記錄,最好保存相關材料,你的職責就相當於企業財務總監的作用。一旦發現丈夫的投資出現異動:如丈夫把原來股權或者投資變更為他人,把重要財產如土地、房屋、汽車賣給他人或者無償贈予他人,這往往是丈夫開始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表徵,應當引起妻子的高度重視。調查清楚後,如果丈夫確實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可以起訴確認丈夫對共同財產的單方處分無效,追回財產。六、對於再婚的女性朋友,常常面臨親生子女與繼子女相處難題,如果您想多照顧一些自己的親生子女,那最好是先通過「夫妻財產約定」將您與丈夫的各自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的歸屬約定清楚,然後在財產約定的基礎上再自由安排自己的財產。七、假如你的婚姻糾紛已經到了法院,那麼你可以申請法院對共同財產做一個訴訟保全。如申請法院到銀行調查對方相關賬戶的存取款情況,凍結對方的銀行存款,凍結相關股權、查封相關房地產等措施。 女人的一生有三大財富:身體財富、物質財富、精神財富。同時擁有這三大財富恐怕要靠運氣,但要守住這三大財富卻靠的是智慧和不懈的努力。
❸ 如何規避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1980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無明確規定。現行《婚姻法》第18條增加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9條增加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家庭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和全家共有的財產。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屬於家庭共有的財產,因離婚而離開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資格,分得其應有的份額。未成年子女通過繼承、受贈及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財產,屬於其本人所有,有離婚後負責撫養該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
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范圍為《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19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為,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受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夫妻約定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為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
對於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在離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歸誰所有,以夫妻雙方的約定優先。有約定的,離婚時應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夫妻雙方的約定,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也可以以口頭形式約定。對於口頭形式約定,必須雙方無爭議,方按口頭約定的協議處理。夫妻雙方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規避法律。如果規避法律,則該約定無效。所謂規避法律的約定,是指該約定規避法定義務,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例如,夫妻一方為了轉移財產,避免個人所負債務,在離婚時約定把所有的財產歸於另一方所有,使其債權人難以獲得應得的財產,或者進行假離婚以逃避債務,這樣的約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約定無效。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按照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決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根據該法第17條的規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對於這部分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是夫妻雙方也應處於平等的地位。
(2)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願。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如果一方當事人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法院應尊重其選擇,不應加以禁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歸一方所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應不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別是現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生產資料的比重占的比較大的情況。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實際需要,使物盡其用,方便生活。
來源找法網:網頁鏈接
人民法院在審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案件時,應當做好調解工作。首先由當事人雙方協議,在互諒互讓的原則上得到合理的解決。如果當事人有爭執,法院應當遵循合法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共同財產的實際狀況,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情況,依法作出判決。
❹ 夫妻共同債務風險,該如何規避
很多夫妻之間都會因為債務的問題而發生沖突,對於夫妻之間共同債務如何進行有效規避也是需要提前搞清楚的。首先對於夫妻雙方應該增強風險意識,在進行借貸的時候,尤其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進行借貸時,是需要得到夫妻雙方共同的確認,只有在雙方都確定的條件下,就不存在以離婚的方式來進行轉移財產或者逃避債務。同時夫妻雙方也是需要加強溝通交流的,尤其是對於家庭財產的使用,一定要有一個明細和了解。尤其是對於男方來說,不要總是想要去逃避女方,否則就很容易讓女方的權益受到損失。還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在婚前對於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也是需要做一個明確的了解,最好提前了解清楚之後,這樣才後期也不會出現前期因為財務問題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最後夫妻共同債務這件事情主要是發生在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而產生的債務,但是在婚前的產生的債務就屬於個人債務。
❺ 如何避免婚姻家庭經營風險帶來的財富損失
不錯,你能夠提出「婚姻家庭經營風險」這個概念說明你懂得家庭婚姻是需要經營的。
婚姻法規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避免婚姻家庭經營風險帶來的財富損失最有效的辦法莫過於將婚姻家庭中的風險盡可能規避掉,最好是降低為零,一旦發現,也要立刻消滅在萌芽狀態!
確實需要的時候,可以搞財產協議書——
財產協議書
女方: 身份證號碼:
男方: 身份證號碼:
雙方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於 年 月 生育一兒子XXX。為維護婚姻幸福、家庭和諧,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經友好協商,雙方已就夫妻財產歸屬達成一致意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如下協議: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
(一)女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如下:。
(二)男方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如下:。
(三)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或未署名的財產屬於男女雙方共同所有。
二、自本協議簽訂之後,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屬的約定:
(一)以各自名義取得的財產XXXXXX。
(二)以男女雙方名義取得XXXXXX。
三、婚內現有債務的約定:
XXXXXXXXXXXX
四、自本協議簽訂之後,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約定:
1、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XXXXXXXXX
2、雙方因為共同生活所需的開支,由雙方各承擔一半XXXXXXXXX
五、對於個人財產處理的約定:
XXXXXXXXXXXX
六、對於共同財產處分的約定:
XXXXXXXXXXXX
七、對於兒子XXX的撫養約定:
兒子XXX由男女雙方共同撫養。撫養費用由男女雙方各承擔一半。
八、其他約定: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❻ 婚姻中如何做好財富的風險隔離
婚姻中財富的風險隔離,就是要做好家庭財富的配置,讓自己的家庭財產,不要和配偶的財產混在一起。這個是很重要的,如果夫妻的財產都混在一起了,那麼就會有一方有意無意的去轉移財產,這樣就會給家庭財富帶來風險。所以,婚姻中財富的風險隔離,就是要把家庭財產分開。這個非常重要。婚姻中財富的風險隔離,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做好家庭的保險配置。因為保險是一種財富的保障,是一種財富的轉移。所以,婚姻中財富的風險隔離,還有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做好家庭的保險配置。因為保險是一種財富的保障,是一種財富的轉移。所以,要做好這方面的風險隔離。
❼ 新婚姻法下,女方如何理財避免離婚時吃虧
不要承擔婚房裝修、購買家電、汽車的費用,這些錢夠買個小房子了,不管在哪個城市起碼它不貶值,離婚時它還可以完全屬於你。婚後財產盡量花在自己和孩子身上,婆家需要什麼盡量讓丈夫支付,他的家庭他負有責任和義務而女方沒有,幫了是義務不幫是本分。盡量買一些保險類的投資理財產品,據說大部分是不用做為共同財產分割的(保險公司說的,不知真假)。買一些珠寶首飾類的女方自用物品,自用物品不用分割
❽ 女人如何保護婚內財產
法律分析:民法典女人可以與丈夫約定財產份額來保護婚內財產。根據民法典的具體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女方如果和男方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自己占據大部分,即可以很好地保護婚內財產。但是注意需要採取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