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重婚罪應該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1、刑事處罰: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民事處罰:基於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❷ 重婚罪會如何處罰
行為人構成重婚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行為人構成該罪,一般就會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罪在客觀上的犯罪情形主要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❸ 犯重婚罪怎麼處理
犯重婚罪的,民事處罰是需要賠償無過錯方遭受的損害,刑事處罰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不僅會破壞家庭的和諧,還會影響社會的穩定。所以我國將重婚罪界定為刑事犯罪,通過刑事處罰來遏制這種情況的發生。比如甲犯重婚罪,和第三者結婚,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了重婚罪應當積極自首,接受刑事處罰。對於自首的會從輕、減輕處罰。所謂重婚罪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當是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
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同居不等於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姘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❹ 重婚罪怎麼樣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條第1款「破壞軍婚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法律規定,重婚罪應由被害人提起自訴,檢察院不對重婚案進行公訴。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提自訴的,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提起自訴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提起自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訴,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進行查處。而現實中,因為一方重婚而導致夫妻離婚的情況比較常見,也就是說在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❺ 重婚罪怎麼處罰
一、重婚罪怎麼處罰
1、犯了重婚罪,也就是和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那麼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被判處是拘役,也是刑事處罰的一種。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3、主體要件。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❻ 重婚罪的量刑標准
重婚罪的量刑標准
重婚罪的量刑標准,我國實行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當然這樣做的原因也是為了廣大男女而考量的,夫妻之間本應該忠誠,這也是為了雙方考慮,以下了解重婚罪的量刑標准。
一、重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2、《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3、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僅承擔重婚的民事責任。《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
1、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重婚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之所以將此也定為重婚是將其作為重婚罪的共犯來考慮,因為沒有他的行為就沒有他人的重婚行為,二人行為結合後才導致重婚的發生。從客體上講,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從客觀方面講。即行為人有重婚的行為。
3、在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包括有配偶的人,沒有配偶的人。在主觀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他人已經結婚,則不宜認定為重婚罪。
三、重婚罪是起訴才處理嗎
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
所以,一般情況中,發現配偶有重婚行為的,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一、什麼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2022年最新重婚罪的量刑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重婚。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三、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一、重婚罪的定義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二、重婚罪的量刑標准
重婚罪的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案件的管轄權是怎樣的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註:該法規於2010-12-22被廢止)規定如下:關於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曾將重婚案件列為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近幾年各地不斷發現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由於各種原因而不提出控告。對於這種沒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無法受理,也無法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制度進行審判,致使這些犯重婚罪者逍遙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這不僅有損法制的威嚴,影響新婚姻法的貫徹實施;而且敗壞社會的道德風尚,不利於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現為了及時依法處理這類重婚案件,特對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作如下補充規定:
1、對於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發出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對於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免予起訴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議被告人所在單位給予被告人行政處分,並責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關系。
3、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並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
4、對於被害人或者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❼ 重婚罪要怎樣判刑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❽ 新婚姻法對重婚罪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一夫一妻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嚴厲禁止重婚等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重婚不僅影響夫妻感情,對家庭子女的不利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建立夫妻關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定本罪時,主要應注意區分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有一些由於特殊原因引起的重婚行為,如遭受自然災害外出謀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長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被拐賣後再婚的等,因為這些重婚者的主觀惡性較小,所以,可不以重婚罪論。通姦或者非法同居行為,如沒有形成 事實婚姻關系 的,不能 構成重婚罪 。相關知識重婚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具體而言分為二類人:一是重婚者。所謂「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是指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具體表現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的,不構成本罪。第二,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如果無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的欺騙,誤認為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無配偶的人可不構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單獨構成重婚罪。
❾ 重婚罪的最新法律規定
一、我國對重婚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國對重婚罪的法律規定是需要對此按照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處罰。
現在法律規定的重婚罪還有,《民法典》中是禁止重婚行為的,所以有關於重婚的規定。刑法也規定重婚罪的罪名,具體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自己知道他人有配偶還堅持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律條文還規定具體重婚的情形,重婚行為人可以是單方面的,也可以兩個人的。
二、重婚罪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關系無效」列。而婚姻關系無效的法律後果,盡管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離不開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
1、刑事責任
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
2、民事責任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
「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在現實生活當中,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現在如果存在這種重婚行為,是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這是需要根據受害者的態度來進行確定的,如果受害者決定追究對方的責任的話,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如果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屬於自訴類型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