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涉台婚姻離婚訴訟程序
1、辦理涉台協議自願離婚登記的機關❷ 如何辦理涉台離婚案件
法律分析:台灣同胞與同大陸居民一方要求離婚,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大陸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❸ 涉台婚姻在大陸離婚
離婚登記確認條件
根據規定,上海涉台婚姻離婚登記准予批準的條件有: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
2)雙方當事人必須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書面離婚協議;
3)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使(領)館辦理的;
4)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養)登記中心申請離婚登記;
6)自申請離婚登記之日的次日起算已滿三十日但未超過六十日,雙方仍要求離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根據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自申請離婚登記之日的次日起算未滿三十日或已超過六十日,前來申請發給離婚證的;
2)在中國內地或駐外使(領)館以外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
3)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出國人員之間離婚,要求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
4)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後,雙方均取得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合法居留資格、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且雙方均注銷內地戶籍的;
5)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後,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和結婚登記時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的;
6)一方當事人無法用中文語言表達其真實意願,又沒有第三方做中文翻譯的,應提交雙方都認可的中外文離婚協議書;
7)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❹ 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
法律分析:(一)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二)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是大陸一方要求與在台灣一方離婚的案件;
二是大陸一方與在台一方分離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台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
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台一方離婚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