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婚姻資訊 > 涉台婚姻如何協議離婚

涉台婚姻如何協議離婚

發布時間:2023-02-11 03:20:08

❶ 涉台婚姻離婚訴訟程序

1、辦理涉台協議自願離婚登記的機關
台灣同胞與大陸居民協議自願離婚,要求在大陸辦理時,如雙方已簽訂自願離婚協議,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妥善處理,應共同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機關,申請辦理自願離婚登記。
2、辦理涉台離婚登記應提供的資料
辦理涉台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資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台胞應提供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資料外,還應提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台胞通行證、身份證。
3、辦理涉台胞協議自願離婚,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辦理的,大陸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該申請。
二、涉台胞訴訟離婚登記
1、涉台訴訟離婚登記
雙方若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雖能達成協議,但一方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協議自願離婚事宜,只能選擇訴訟離婚一途。
2、涉台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1)台灣同胞與同大陸居民一方要求離婚,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大陸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大陸居民一方要求與台胞離婚的案件;
乙、大陸一方與台胞離婚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台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
丙、回大陸定居的一方要求與在台胞離婚的案件。
(3)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三、涉台訴訟離婚提供的證據效力相關規定
1、如果涉台婚姻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內地辦理,當事人在內地提起訴訟離婚的,對來自台灣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
2、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在大陸無住所的台灣地區當事人從台灣地區寄交或者託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當經台灣當地的公證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律師出具證明,個人可以由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3、台灣地區訴訟文書認定的事實對大陸地區法院一般不具有預決的效力。但當事人對已為人民法院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無需舉證。但如果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的,則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❷ 如何辦理涉台離婚案件

法律分析:台灣同胞與同大陸居民一方要求離婚,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大陸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❸ 涉台婚姻在大陸離婚

離婚登記確認條件
根據規定,上海涉台婚姻離婚登記准予批準的條件有: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
2)雙方當事人必須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書面離婚協議;
3)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使(領)館辦理的;
4)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養)登記中心申請離婚登記;
6)自申請離婚登記之日的次日起算已滿三十日但未超過六十日,雙方仍要求離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根據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自申請離婚登記之日的次日起算未滿三十日或已超過六十日,前來申請發給離婚證的;
2)在中國內地或駐外使(領)館以外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
3)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出國人員之間離婚,要求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
4)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後,雙方均取得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合法居留資格、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且雙方均注銷內地戶籍的;
5)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後,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和結婚登記時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的;
6)一方當事人無法用中文語言表達其真實意願,又沒有第三方做中文翻譯的,應提交雙方都認可的中外文離婚協議書;
7)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❹ 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

法律分析:(一)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涉台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二)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是大陸一方要求與在台灣一方離婚的案件;

二是大陸一方與在台一方分離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台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

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台一方離婚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閱讀全文

與涉台婚姻如何協議離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婚姻怎麼來的視頻 瀏覽:375
男屬虎女龍婚姻如何 瀏覽:396
經濟危機為什麼會有兩極分化 瀏覽:843
崑山經濟開發區有哪些村 瀏覽:865
如何防止電池健康度下降 瀏覽:436
健康狀態有哪些特徵 瀏覽:19
女人為了婚姻究竟要付出多少 瀏覽:486
美女為什麼拚命追你 瀏覽:944
幸福的英文字怎麼寫 瀏覽:423
歐盟經濟損失多少歐元 瀏覽:147
美女主持人用什麼軟體看電視 瀏覽:65
美女被男人附身的電視劇有哪些 瀏覽:652
小美女我很想你你在哪裡 瀏覽:638
該怎麼樣才能讓網戀女友相信愛情 瀏覽:425
853愛情含義什麼意思 瀏覽:795
婚姻中的哪些事不能拖 瀏覽:904
沒有女兒的婚姻如何 瀏覽:743
硒對人體健康有哪些幫助 瀏覽:330
貴州省大方縣有什麼事業單位 瀏覽:562
朝鮮國家經濟實力如何 瀏覽: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