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
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
之間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
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 「三重罪」的來歷是什麼
辠,犯法也。——《說文》。秦以辠似皇字,改用罪。
辜辟戾辠也。經傳皆以罪為之。——《爾雅》
畏此罪罟。——《詩·小雅·小明》
君子以赦過宥罪。——《易·解卦象下傳》
無功不賞,無罪不罰。——《荀子·王制》
離桓之罪。——《國語·晉語》
或聞無罪。——《史記·陳涉世家》
惡不忍聞,罪不容誅。——《漢書》
治臣之罪。——諸葛亮《出師表》
某知罪矣。——宋·王安石《答司馬諫議書》
(袁可立)則聲罪致討以正其大綱。 ——明 陳繼儒《大司馬節寰袁公家廟記》
(3)又如:罪首(罪魁禍首);罪失(罪愆和過失);罪眚(罪愆,罪過);罪瑕(罪愆);罪禍(罪愆);罪累(罪過);罪悔(罪過);罪殃(罪過);罪辜(罪咎);罪釁(罪行;過惡);罪例(犯罪的案例)。
(4)罪人。
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書·牧誓》
吾見強弩長戟,誅罪安民,以取公侯者有矣。——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
(5)又如:罪囚(罪犯);罪孥(罪犯的家屬);罪徒(服刑的囚犯);罪疾(邪惡的罪人);罪腦(罪首);罪隸(古時罪人家屬之男性沒入官府為奴者)。
(6)過失;錯誤。
王曰:「此則寡人之罪也。」——《孟子·公孫丑下》
此天之亡我,非戰之罪也。——《史記》
不替孟明,孤之過也。大夫問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左傳》
(7)又如:罪詬(過錯;詬病);罪失(罪愆和過失);罪負(過失)。
(8)苦難;禍殃。如:受罪;罪殃(禍殃);罪逆(罪孽);罪疾(災禍);罪惱(罪孽煩惱);罪障(佛教罪孽能障礙諸善,故稱「罪障」);罪苦(佛教語。苦難。因為罪孽而蒙受苦難)。
(9)刑罰。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殺罪五百。——《漢書·刑法志》
(10)捕魚竹網。
罪,捕魚器——《字匯補》
③ 婚姻的三大忌
1、以自我為中心,不顧及他人感受 當代很多年輕人是家中的獨生子女,從小被父母寵愛,因此養成了以自我為中心的性格,但是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更是兩個家庭的結合,如果一味的只顧自己,不替他人考慮,那總有一天會因為自己的自私而毀了你們的感情。 揭剔對被挑剔者的心理損害相當大。希望得到別人的「贊譽」,這是人們正當的心理需要,夫妻之間也是如此。自己辛辛苦苦、好心好意做一件事,得到的回報不是肯定和贊揚,反而是橫挑鼻子豎挑眼,左也不是,右也不是,心裡能是什麼滋味兒?當然只能是不快、委屈,甚至惱怒。好挑剔常見的原因有二。一是自以為是,總覺得比愛人高明,因而喜歡指手劃腳,挑三揀四。二是對愛人的期望過高,脫離實際。如果真能把自己與愛人的關系擺正擺平,就不會再百般挑剔。 2、拿別人的長處與對方的短處相比較 每個人有不同的性格,並且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長處和短處,兩個人的相處過程中,時間長了就會發現對方的缺點,如果自己不能包容,並且以其他人的長處來對比對方的短處,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傷害,不僅不能促使對方改正,反而會適得其反。 人無完人,婚姻里,最忌諱盯著對方的缺點不放,把對方之過,無限放大。長期以往,對方只會在伴侶眼中的缺點里,越陷越深。甚至是以沉默的方式抗議,不再理會伴侶的想法與建議。這樣的惡果,對婚姻而言,是無窮大的。記恨,就像婚姻里的定時炸彈,翻舊賬時,便是點燃導火線的那一刻。好的'婚姻,一定是充滿包容與體諒的。 3、過於約束對方 雖然兩人結合後成為了一體,應該互相扶持,共同進退,但是也不能過於約束對方,不管是言行還是經濟,過分約束對方會讓對方感覺不受尊重,漸漸地也就會對婚姻失去信心和耐心。夫妻間如果經常猜測,家庭就會失去往日的寧靜,失去和諧與幸福。對猜疑者來說,疑心生暗鬼,會導致越猜越疑、越疑越猜的惡性循環。被猜疑者無端受懷疑,自然會感到委屈。自己所愛的人不信任自己,怎麼會不難過呢?一般說來,性格較內向、心地狹小的人,比較好猜疑。因此,應該豐富自己的生活內容,擴充自己的生活領域,培養一兩樣業余愛好,多結交一些知心朋友,這樣會使自己的心胸變得開闊、豁達些。夫妻應該養成經常談心、交心的好習慣,心裡有想不開的事兒,應該先向愛人敞開心扉,兩顆心只要靠得緊,猜疑就無處藏身。 婚姻的三大忌2 維持婚姻的三大因素 1、性的重要性 如果沒有性則談不上什麼夫妻,所以當雙方有一方性冷淡或者移情別戀,那夫妻關系就一定會日漸疏遠,沒有性在一起生活就是搭夥過日子(老年人除外),對於年輕夫妻來說這是至關重要的。 並非說性不和諧就一定會以分手、離婚結束。但如果性不和諧,就如同穿鞋,無論外表多麼華麗,內在舒不舒服,只有自己知道。 2、錢的重要性 男人在社會上立足需要錢,沒有錢,在家人面前就沒有價值,在社會上就沒有地位,也很難得到認可。比如男人去逛商場,看到一個名牌服裝,服務員問:「先生,來一件試試?」如果兜里沒錢,心裡就沒有膽。所以說,一個男人必須有錢。 3、感情的重要性 在感情里體會過這個詞的人,會知道那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感覺。你原本覺得這份感情一定會出問題時,忽然間發現,原來之前自己的擔憂和害怕其實都是多餘的。 遇見失而復得不奇怪,遇見虛驚一場,才是最讓人覺得美好的事情。心最重要,兩個人在一起,所謂夫妻同心,其利斷金。
④ 2021新婚姻法第三者要坐牢(新婚姻法對小三是如何處罰的)
很多人在婚姻中都會背叛對方,但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被背叛的一方可以直接在離婚時提起訴訟,那麼對方得到的財產就會更少。那麼,《婚姻法》是如何懲罰第三個孩子的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婚姻法對小三是如何處罰的?
事實上,《婚姻法》並沒有對初中進行處罰,這是一部調整夫妻法律關系的法律,而不是調整合法夫妻與初中之間的法律。但是《婚姻法》對出軌或第三者有處罰。
新的《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的有效期將於2020年12月31日結束。屆時,與《民法典》相抵觸的條款將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代替。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外情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構成重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 :首先,我收到了另一張結婚證;第二,長期以夫妻名義生活。如果不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即使有二胎,也可能不算重婚。當然,如果你犯了重婚罪,被判刑了,就不能再享受養老金待遇了。
二、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國新婚姻法的最新解讀,可以分為兩個主要因素:
本罪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婚姻;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有重婚罪。即配偶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構成重婚;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第一,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第二,沒有配偶的人知道對方有配偶,就和他們結婚;
主觀上,本罪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故意與他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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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兩性關系中,終結婚姻的三個「罪魁禍首」,是哪三個
男女兩性相處,假如完婚是感情最美好的結局。那麼結局的擺脫,就是從各種各樣不美好逐漸的。時間是個恐怖的物品,恐怖到刷新你的認知能力。讓本以為地久天長的感情,可隨時面臨夭折。從彼此之間吸引住,到彼此之間厭倦,長則兩年,短則數月。雖是絕情,可實際又能在意上誰。僅僅,兩個人可以體面地分離,就算是不負兩個人認識一場了。
人總習慣性找各種的理由,來證實自身沒錯!自然,給自己找理由可以了解。僅僅,假如一份感情的不成功,是以他人的身上找到的理由。那麼,才算是很大的好笑。兩性關系婚姻生活,過得幸福快樂那就是成就。過得不幸福快樂,才實屬正常的。僅僅,兩個人是不是想湊合而已。一旦有一方對日常生活較真兒、不願湊合,那麼兩個人就會有很有可能面臨婚姻生活解散的困境。
⑥ 民法典中破壞婚姻第三者的處罰是什麼
您好,破壞他人家庭的,根據第三者有無與有配偶方登記結婚或共同生活等情節,我國刑法、民法有不同程度的規定。
首先,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況下仍然與之登記結婚,此時第三者和出軌的配偶都構成重婚罪。犯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若第三者沒有與有配偶方登記結婚,但是公然與其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此時可以按照重婚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最後,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婚姻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相應的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此時若要求第三者負法律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來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若是第三者與有配偶方不擁有結婚證,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此時只能進行道德上的譴責。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⑦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
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或多或少了解過犯罪,犯罪可以分為輕罪,重罪,重罪與輕罪是最經典的一種分類法,下面我整理了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罪怎麼認定。
一、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有哪幾種?
首先是侵犯婚姻自由的行為,例如我國婚姻法中明令禁止的包辦、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等,婚姻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護。
其次是侵犯家庭成員的人身或財產性權利的行為,例如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不知支付撫養費、贍養費,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
每個家庭成員在作為家庭的一份子的同時也是獨立的個體,其合法權益也在家庭當中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最後是針對公法益的,主要是破壞合法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例如重婚、有配偶但與他人同居的;還包括破壞我國規定的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為,例如同時登記兩段婚姻關系、逃避計劃生育、弄虛作假進行婚姻登記等。
當然一個行為可能同時侵犯多個法益,造成不同的法律後果,行為模式是多樣化的,主要可以通過行為侵犯的法益來進行判斷。
二、破壞婚姻家庭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是以重婚的方式破壞婚姻家庭的,符合以下三種行為模式就構成重婚罪: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
如果是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性權利或婚外第三者因婚外情得到財產性利益的,需要對不當得利進行返還,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過錯方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
婚外第三者接受了大額財產贈與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被視為具有一定的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質,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相應對價的除外。
同時,無處分權人或處分權存在瑕疵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且在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因此在這樣的前提下,由於婚外情本身就違反公序良俗甚至是法律法規的,因此是無法受到保護的,需要為相應的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付出代價。
三、如何在婚姻家庭被破壞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自己的婚姻家庭被破壞時,需要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如果對方涉嫌重婚罪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之後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進行離婚訴訟。
其次,如果對方存在法定過錯情形(包含重婚、有配偶但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並因該過錯導致離婚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如果是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原告,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中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如果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單獨提起訴訟。
而且,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主要是需要遵循幾個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給予補償原則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無過錯方可以據此主張對方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家庭是每個人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秩序的重要體現,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會受到懲罰、需要付出代價,受害者也要學會通過國家和社會的力量保護自己。
一、破壞他人婚姻罪會判幾年?
破壞他人婚姻法律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按照《刑法》規定該情形下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種則是我國為保護軍人婚姻而特別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可以要求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外人也以為他們是夫妻的,亦構成重婚。重婚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破壞。
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在實踐中往往有一種誤區,以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訴,即只有受害者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才會受理,其實不然。仍有相當的重婚責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機關介人偵查下的結果。當然,在民事活動,特別是離婚案件中,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認定為前提。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對於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系,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的爭議是,何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麼樣的時間段才能認為是持續、穩定的。在實踐中,一般以3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過錯方的重婚責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由此,夫妻間日常生活中的偶爾打鬧、爭吵不構成家庭暴力。並且,對於家庭暴力的責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在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中並沒有破壞婚姻家庭罪這一罪名,但是破壞他人婚姻,與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會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會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對方已經有配偶還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故意與對方結婚,登記結婚或者有事實同居關系的,都屬於破壞他人婚姻行為,會構成重婚罪。
不管男女,影響或者導致別人家庭的破裂,看得看他(她)所用的方式與方法是否構成違法犯罪,而不僅僅只看結果:
一、若某人採取誣蔑、造謠等方式惡意中傷某家庭中某成員,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你可以取證後告其誣陷,不過,此類行為大都屬違法行為,教育、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治安拘留等處罰;
二、若是某人只不過是勾引了某家庭成員中的一位,與其發展成為情人關系,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應該不構成違法犯罪,他(她)只不過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只能譴責其道德行為;當然,他(她)同樣以婚,並與某成家員以夫妻名義同居,這倒造成了違法,可以告他(她)重婚罪;
三、以上兩類,若某家庭成員之一是現役軍人,那就構成了破壞軍婚罪,可以追究他(她)的法律責任。
⑧ 新婚姻法中第三者會怎樣判刑
不會,因為不犯法,所以不會判刑。婚外情只能受到道德的譴責和約束,可以因為出軌的另一半婚外情而提出離婚。但構成重婚罪的,可以判刑。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⑨ 婚姻中第三者法律責任
一、婚姻中第三者法律責任有哪些
1、婚姻中第三者法律責任如下:
(1)如果達到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程度,那就構成了重婚罪;
(2)如果是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構成破壞軍婚罪;
(3)第三者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向被教唆者傳輸犯意或者強化堅定其犯意,致使被教唆者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的,第三者就要承擔教唆犯罪的法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怎麼起訴第三者破壞婚姻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材料;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