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無效的財產的歸屬原則
婚姻被宣告無效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無效的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Ⅱ 無效婚姻的財產分割是怎麼的
無效婚姻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按共同共有的標准進行判決。 1、協議原則。協議是處理財產的先行程序,只有在當事人對其財產達不成協議時,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判決應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並且處理的財產只能是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前的財產、同居中的(同居中的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屬於各自的收入,不能作為處理的標的。 2、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里所稱的合法婚姻當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處理重婚財產時,不能處理屬於合法婚姻中無過錯方的財產。然而在實踐中,這些財產往往無法分清,處理時應本著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處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當事人系受騙的,無過錯,在宣布該重婚無效時,在財產上也應予以適當的保護。 3、其他規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
Ⅲ 無效婚姻的財產如何分割
無效婚姻財產的分割:先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無效婚姻財產不能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可以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割。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 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Ⅳ 無效婚姻財產要怎樣分割
法律分析:1、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3、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Ⅳ 婚姻無效財產分配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 婚姻無效 財產分配法律規定是什麼 無效婚姻婚姻自始無效,雙方即沒有 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共同生活財產除個人生活用品屬於個人財產以外,其他財產參照共有財產確定權屬。婚姻被認定無效的,相當於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關系,財產自然也不能按照夫妻共同 財產分割 。 對於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 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並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非法同居 關系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 撫養 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 扶養 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 結婚 登記的非法 同居關系 而言的,但對於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二、 解除同居關系 財產怎麼分割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2、這里需要明確的是按共有財產處理的僅為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資配置的財產,也就是同居期間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一方所有,無法分清權屬的一般認定為 共同財產 。 3、適用 婚姻法 《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應根據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出資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妥善處理。 綜上所述,婚姻無效那麼雙方就不存在我國法定的婚姻關系,如果解除同居關系那麼期間的用於共同生活的財產會按照共同財產來處理,所以這部分財產是可以用來分割的,但是法院在具體處理的時候都有各自不同的原則。
Ⅵ 無效婚姻財產怎麼分割
無效婚姻分割財產的方式:個人財產不予分割,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共同財產由當事人協商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且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Ⅶ 婚姻無效分割財產法律依據是什麼
1、無效婚姻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2、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4、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5、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6、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7、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Ⅷ 無效婚姻的財產如何分割呢
無效婚姻的財產先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無效婚姻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可以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割。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需要注意: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Ⅸ 無效婚姻財產如何分割
無效婚姻財產分割一般由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由於婚姻無效,並不能按照婚姻共同財產處理。一般按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割。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