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沒領結婚證屬於未婚嗎
法律分析:未婚,只有完成結婚登記,領了結婚證,才是結婚,即確立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⑵ 如何查詢對方是已婚還是未婚
當今社會的婚姻里,有太多的陷阱和套路,為避免遭遇重婚、騙婚等違法行為,很多人在結婚登記之前,都會很謹慎地先行調查。
因為想和對方結婚,但不確定對方到底是已婚還是未婚。
那麼,如何查詢對方已婚還是未婚?
最直接的辦法,去民政局查詢。
但因涉及公民隱私,民政局的婚姻檔案,屬於自己的可以查詢,屬於別人的則不能隨便查詢。如果確實有需要,必須先取得授權,才能去調閱別人的婚姻檔案。
正規合法的婚姻檔案查詢流程,一般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公檢法因公事需要查詢。
公檢法和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種情況,個人因私人訴訟需要查詢。
個人訴訟需要查詢對方婚姻檔案,一般都是請律師代為查詢,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因訴訟需要,可以找法院開出調查令,然後去民政局調看查閱和訴訟有關的婚姻檔案。
第三種情況,其他的因公因私需要查詢。
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確實有正當合理的理由,需要調取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經過確認,認定查詢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調取查詢。
最後,趙律師提醒大家,為預防重婚、騙婚等違法行為,我國從多年前就開始大力推行婚姻系統全國聯網,但因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民政部門目前尚未完成全國聯網,所以這就產生出一個問題。對方在外省存有婚姻檔案的,在本省就可能查不到;對方在南方存有婚姻檔案的,在北方就可能查不到。
所以,要確定對方到底未婚還是已婚?去本地民政局查詢,也不能保證萬無一失。但不管怎麼說,這是一個重要途徑,因為對方如果是在本省結婚的,那大概率可以查得到,如果是在本市結婚的,那百分百可以查得到。
⑶ 未婚同居中的事實婚姻到底是怎麼定義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的司法解釋中認為,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如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由此解釋可以看出,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是有婚意的,社會上也承認其為夫妻,只是沒有履行婚姻登記手續,其實質是「婚姻」。
事實婚姻必須得到國家立法的承認,在國家承認事實婚姻的前提下,非婚同居中的一部分有可能轉化為事實婚姻,但仍然有一部分會因為當事人無結婚意願而不能轉化為事實婚姻。兩者雖可以轉化,但畢竟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
非婚同居和事實婚姻的區別在於事實婚姻側重於同居行為的效力,其效力等同於婚姻,事實婚姻當事人適用法律關於夫妻之間權利義務的一切規定;而非婚同居強調的是男女結合的方式,與婚姻的效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同居雙方不產生親屬身份,不能完全適用婚姻的法律制度。我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承認事實婚姻的,而1994年2月1日之後,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具體而言,首先,無論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都應當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一種共同生活的方式。法律不應該強行禁止或者是迴避規范當事人的這種行為,而應當研究這種社會現象的合理性和現實性,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加以規范和引導,將其納入法律的軌道。
其次,非婚同居缺乏婚姻的形式要件,不論同居時間的長短,自始自終都不構成婚姻,因而不能將非婚同居關系定義為無效婚姻。
第三,是否具備婚姻的形式要件是非婚同居和合法婚姻的最關鍵區別所在,也就是說,是否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得到社會的承認,是區分兩者的決定因素。
所以,在我國《民法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現狀下,非婚同居應當取代事實婚姻這一提法,成為與婚姻相對應的一個概念。
⑷ 未婚同居的婚姻構成事實婚姻的標準是什麼
如果男女雙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情況下未婚同居形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實上的夫妻關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⑸ 男女未婚同居是否屬於事實婚姻
如今男女之間很流行在 結婚 之前就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此時就屬於 未婚同居 關系,然而這一情況下,其實對男女雙方來講都是不利的,因為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得不到保障。不過有些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時間比較就了,那麼此時男女未婚同居是否可以屬於 事實婚姻 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男女未婚同居是否屬於事實婚姻 未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沒有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而共 同居 住的兩性關系。未婚同居不受我國《 婚姻法 》保護。 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結合。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 刑法 中的 重婚罪 ,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 同居財產 如何分配 由於同居不受《婚姻法》保護,所以不適用婚姻法的規定。1989年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 非法同居 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 同居關系 」。 處理同居共有財產一般遵循以下慣例: (一)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二) 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綜上可以知道,現在男女未婚同居基本都是會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不再是事實婚姻。除非雙方在一起的時間比較早了,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就共同生活在一起,那麼此時才會認定雙方之間屬於事實婚姻,從一定程度上來講,我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是要多於對同居關系的保護。
⑹ 離婚算已婚還是未婚
未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異後算是未婚。已婚是與他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離異後則是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的狀態,因此離異算是未婚。
【拓展內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⑺ 未婚夫妻什麼意思
未婚夫妻:就是已經訂婚,也有的是兩情相悅,雙方都已認定對方且家人都同意了,但沒有領取婚證,不算真正的夫妻,沒有法律的保障。
未婚,是一個人成年以後仍然一個人生活而沒有配偶的婚姻狀態,它與單身的區別在於未婚必須是沒有結婚經歷的,而單身可以是從沒結婚的,也可是已經離異的,還可以指喪偶的。
(7)未婚婚姻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未婚的近義詞
1、單身
拼音:dān shēn。
解釋:沒有家屬或沒有跟家屬在一起生活的人;指空身不攜帶物品。
出自:魯迅《<三閑集>序言》:「一月二十八日之夜, 上海 打起仗來了,越打越凶,終於使我們只好單身出走,書報留在火線下。」
2、獨身
拼音:dú shēn。
解釋:廣義為達到適婚年齡但尚未結婚的人,狹義指不打算戀愛結婚成家的人。
出自:胡也頻《到莫斯科去》二:「我覺得男女都是獨身好,因為獨身比同居自由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