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破壞他人家庭婚姻可以告他嗎
破壞別人家庭達到一定危害可起訴,但要滿足一定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⑵ 可以告第三者破壞別人家庭么
可以告第三者破壞別人家庭,對於達到重婚罪的立案標準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重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⑶ 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控告女方家人破壞婚姻
需要確實證據支持。
婚姻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幹涉他人婚姻的自由。
⑷ 破壞他人家庭應該是犯罪么怎麼判
不犯罪;在我國《婚姻法》中沒有明確提出做小三破壞別人家庭犯法的規定。只有道德上的譴責。如果小三不是犯重婚罪,擁有兩個結婚證,在法律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拓展資料:
面對破壞婚姻者,如何維護物質利益
(一)第三者得到的財產時夫妻關系存續間的共同財產,即使離婚後也可要回來。因為一方對婚姻期間對共同財產時沒有單方面處分權的。第三者得到的財產可以要回來嗎?要看小三得到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是無權要回的。另一方是無權處分個人財產的。
(二)如果第三者拿到的是分手費,根據上文所訴,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可以要回。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處理。
即使與第三者達成分手協議,沒有付分手費,第三者也無權起訴,因為分手協議是無效的。了分手費付反悔的,也是無權要回來的,因為這樣的情況訴至法院,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現實的案件中,雖然第三者沒有遭到法律制裁,但是也給家庭中另一方造成傷害,是否需要賠償或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婚姻家庭律師進行幫助。
參考鏈接: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⑸ 他人破壞別人婚姻是否可以起訴
法律分析:可以起訴。受害者配偶能否向破壞婚姻的第三者請求損失賠償,現行法律未明確規定。不過從侵權角度考慮,第三者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有關保護婚姻與家庭的規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於婚姻關系享有的配偶權利,並造成了實質性的財產和人身損害,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受害配偶有權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司法實踐也已經有了這樣的審判實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⑹ 求助:破壞婚姻怎麼告
按你的陳述,那個人犯的是強奸罪,還錄像進行敲詐是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你可以涉嫌強奸罪在事發地公安派出所報案,你需要保存當時的證據,再有就是通過公安取道那份錄像帶,那可是有力證據。
同時你需要請個專業律師,幫你收集證據。
⑺ 破壞他人婚姻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般情況下,是不承擔責任的,除非對方構成重婚罪,那可能就會收到刑法的懲處。
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雙方中一方有過錯的,其配偶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依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並不以自己的合法配偶為被告,而是以與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是與自己配偶同居之人為被告。這種情況之下,當事人多數認為自己與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離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問題,原則上是在處理離婚訴訟過程中,而且必須以離婚為前提的情況下才予以考慮的,這種與婚姻案件審理有密切聯系的問題,並不應該將婚姻關系以外的那些本應由道德規范的內容納入進去。因此這里承擔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是「無過錯方的配偶」,而不是指無過錯的配偶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時,由於損害賠償以離婚為前提,如果當事人的離婚訴訟請求沒有被法院支持,或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而僅想主張《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法院均不支持。
但是,若婚外第三人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損害無過錯方財產利益時,無過錯方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一) 有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⑻ 第三者破壞別人家庭可以告嗎
可以告第三者破壞別人家庭,但必須達到重婚罪的立案標准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達到重婚罪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提交有關重婚的證據到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和認定。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