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衛婚姻要知道的幾條法律知識
導語:要結婚啦,這些法律常識你可知道?想要把甜蜜的戀愛時刻延續到神聖的婚姻殿堂直至婚後,就要進行愛情保衛戰,法律是除了感情之外最重要的盾牌!
❤ 貼士一:結婚條件看仔細
婚姻的成立必須具備法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
一是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者加以干涉;
二是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即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禁止條件:“有效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達法定婚齡的。”
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要件:“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 貼士二:彩禮、嫁妝量力行
1、彩禮:彩禮是我國自古就存在的一種准婚姻制度,在古代稱為“納彩”,指男方及其家人為了表明對女方及其家人的誠意,自願拿出一部分禮金給予女方及其家人,表明男方決心與女方組建家庭。彩禮主要表現形式為現金、首飾以及房子、車子等。彩禮的價值有大有小,一般看男方家裡的經濟實力,前兩年有新聞報道彩禮數額多的甚至達幾百萬現金。
因彩禮發生糾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女方索要超過男方經濟承受能力的彩禮數額,致使雙方不歡而散,因此女方要彩禮要量力而行,不能因財失大;另一種情況是給付彩禮後雙方因故未能正式結婚,發生彩禮返還的糾紛。一般情況下,以下三種情形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是要求返還彩禮一方需要證明給付彩禮的數量和價值,如果僅是給付現金、禮物等,沒有證據的話也很難主張。
2、嫁妝:嫁妝與彩禮相對,一般是女方父母在女方出嫁時陪送的禮物。古代有十里紅妝的說法,指的是女方的嫁妝很豐厚。在古代,女方的嫁妝系其個人財產,即使女方因“七出”被休妻,她的嫁妝還是可以自己帶走的。
在現代,嫁妝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還是得看嫁妝給付的時間。如果是在婚前給的嫁妝,那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在婚後給付的嫁妝,那就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貼士三:婚房准備最關鍵
婚前產生糾紛最多的原因可能就是來自於婚房,由誰出資購買、寫誰的名字、誰出資裝修等都會產生爭議。為了減少爭議,最好在婚房准備前了解清楚出資與產權的關系,已減少不必要的疑慮和爭議。
❤ 貼士四:婚前協議謹慎簽
1、婚前協議的效力: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至於是否要公證不是法律規定的必要條件,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書面簽字認可都有法律效力;其次,內容必須約定明確,不能採用模稜兩可的語言或容易產生歧義的文字,否則很容易認定為無效;再次,要注意其他形式要件,簽字和時間等是否齊備也很重要。
2、婚前協議應謹慎簽:婚前財產協議的簽訂最大的意義是避免將來不必要的財產紛爭。但對於個人財產數額不多的普通民眾來說,簽訂婚前財產協議要慎重考慮,因為很容易會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和糾紛,甚至為此而鬧翻。在財產形式比較單一、數額不大的情況下,結婚的對象要求的基本是生活的必要財產條件,比如就是居住的一套房子或其他生活必需品。受傳統觀念的束縛,很多人會認為對生活的必需品進行約定是對共同生活概念的否定,因此會產生很大的抵觸情緒。
但是,對財產數量比較大、財產形式比較復雜的富豪來說,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就比較重要,可以避免將來不必要的.財產紛爭。對於股權形式和家族財產比較復雜的企業家來說,簽訂婚前協議前還應進行婚前財產的規劃。
❤ 貼士五:試婚要謹慎
試婚也即婚前同居,在現實中佔有很大的比例。試婚優劣難以一言而盡,但從法律上說,試婚與事實婚姻是不同的。最大的不同是財產關繫上,婚姻關系中如果沒有約定,實行的是法定共同共有制,也即“你的財產也是我的”。而試婚僅是同居關系,則按一般共有制處理,也即誰名下的財產歸誰所有,也即“你的財產是你的,我的財產是我的”,不產生法律意義上因身份關系的共同共有。因此,同居僅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受法律保護,一旦產生糾紛,很難保護弱者的利益。當同居雙方發生糾紛時,一方為了擺脫另一方的糾纏劃清界線,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為試婚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但是如果一方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提起訴訟的,法院還是會處理的,但是財產分割的原則還是按一般共有處理。
❤ 貼士六:結婚細節面面觀
1、婚紗照:與影樓簽訂合同時,要注意明確婚紗攝影師的姓名、寫明優惠的具體細節、註明禮服的型號和數量、付款方式、試裝與主題、贈品的兌現、發票或收據的開具等。
2、辦酒:先在訂酒店前應貨比三家,了解酒店的經營狀況、服務設施及信譽情況做出成熟的選擇;確定酒店談好服務後,注意簽訂好協議,明確日期、地點、價格、數量等服務項目,以及結算方式和相關違約事宜,協議上要求加蓋酒店公章和主要負責人簽字。特別注意定金和訂金不能搞混,兩者法律意義不同;最後提醒下由於婚宴大多是提前相當長時間預訂的,所以您要定期與酒店保持聯絡,特別是臨近婚宴時要注意確認,如數量有變動要及時和酒店溝通。
3、蜜月:在簽訂旅行合同前注意審查該旅行社是否同時具備旅遊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審查該旅行社的業務范圍:國內旅行社不得經營國際旅遊業務;未取得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境旅遊業務資格的國際旅行社,不得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該旅行社的導游是否具有職業資格證書和崗位資格證書;了解該旅行社近年來的旅遊服務質量等情況;該旅遊合同中是否有免除旅行社責任的條款、加重旅遊者義務的條款、排除旅遊者主要權利的條款。
4、婚假:與老闆談婚假如果按法定結婚年齡,即女20周歲,男22周歲時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如果符合晚婚年齡,指女23周歲,男25周歲以上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固然,法律既不負責愛情在婚姻中的延續,也不能保證婚姻生活甜如蜜。可是,它至少是僅有的能規制雙方“契約”行為的武器。提前了解這些和早些行使自己的權利,把風險規避在前面,或許,能保障婚姻或者不戰而勝呢!
B. 婚姻法律知識
(一) 能不能就不發生性關系進行約定?
1.合法夫妻關系本身,包含了男女雙方有性生活的權利與義務內容,建立在合法婚姻關系基礎上的婚內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約定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不能發生性行為,不符合婚姻關系的原則。
2.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不支持「婚內強奸」,即使丈夫不遵守協議,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也難以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 能不能約定不生子女?
1.財產可以約定,而生育不能約定。因為雙方達成禁止生育的協議,是對法律賦予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當屬無效。同時,這一約定也是無法執行的。就這類協議履行的訴訟,法院也不會受理。
2.雖然禁止生育的協議無效,但並不等於女方不同意生育,就是侵犯男方的生育權。生育權是法律賦予每個人的權利,但沒有必須生育的義務,每個人都有選擇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婦女有按照自己意願決定不生育的自由, 包括不懷孕或懷孕後終止妊娠的自由。
3.生育是男女雙方合意的共同性行為產生的結果,雙方互有生育與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這是法律無法強制的。
(三)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要遵守相互扶養的義務嗎?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四) 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婚內強奸」?如果是假結婚的情況下呢?
1.目前「婚內強奸」在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
2.我國刑法理論界在「婚內強奸」問題上主流的觀點是「婚內無奸說」;
3.司法實踐中,如果是在離婚訴訟階段,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則可以適用「婚內強奸」,構成犯罪;
4.假結婚不是合法婚姻,男方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女方意志,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
(五) 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突然死亡,財產可以遺留給同性伴侶嗎?
1、一方去世後,如果有遺囑(或遺贈),按遺囑(或遺贈)辦理財產繼承手續;若沒有,則按法定繼承辦理。
2、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3、遺產繼承前,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通常其中一半為配偶所有,其餘的才是死者的遺產。
4、如果一方打算將財產遺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包括同性伴侶,應當有書面遺贈。
(六)雙方簽訂了經濟獨立協議,離婚時還有幫助對方的義務嗎?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協議婚後經濟各自獨立,應視為各自能夠獨立生活,有困難一方除非能夠證明自己生活確實困難,否則離異時對方不承擔扶助義務。
2、「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3、司法實踐中,對一起雙方簽訂了經濟獨立協議的離婚案件,法院認為: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協議經濟各自獨立,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協議婚後經濟各自獨立,視為能夠獨立生活,且另一方收入沒有固定保障,因此對於要求另一方離婚後給付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七)離婚協議中放棄探望權的約定有效嗎?
1、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即使離婚協議中有放棄探望權的約定,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也不能以此為由,拒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
3、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4、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方面知識。
C. 結婚婚姻法
1. 婚姻法的常識
婚姻法的常識 1.10個必知的婚姻法常識有哪些
10個必知的婚姻法常識如下: 1、結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
2、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表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辦理機關:雙方中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 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9、小孩撫養權的問題:兩歲以下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歸女方;兩歲到10歲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來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歲以上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小孩意願來決定。
10、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一般按月給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歲止。
2.婚姻法律知識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 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章名】 第二章 結 婚 第四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七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 系。 第八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 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章名】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九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三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四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 權利。
第十五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 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 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 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第十七條 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 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第十八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十九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視。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 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 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 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 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姊,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 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章名】 第四章 離 婚 第二十四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 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 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
第二十五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
第二十六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第二十七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 限。 第二十八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 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 第二十九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 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 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 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 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 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 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三十二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 還。
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 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第三十三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 助。
3.婚姻法常見的基本常識有哪些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禁止結婚的情形】 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和子女)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如表兄妹、堂兄妹)。 【婚姻無效的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③結婚前患了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還沒有治好的 ④沒有到法定婚齡的(男22,女20) 出現以上情形可以到法院申請宣告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辦理結婚證之日到領取離婚證之日)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當然若雙方簽訂書面協議規定財產不歸雙方共同所有,則協議優先)。
離婚時一般平均分配財產,有時也會考慮過錯方多分。 【夫妻一方的財產】 ①夫或妻一方結婚前所取得的財產 ②夫或妻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給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④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化妝品等); 【夫妻債務的償還】 一般情況下,夫或妻一方向他人借的錢,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但是,如果他人知道夫妻雙方已經簽訂協議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夫或妻一方向該人償還該筆債務。 一般情況下,夫妻債務的償還,打官司時,即使離婚了,對另一方的債務也是要償還。
【可撤銷婚姻】 一方通過威脅、強迫的方式,和另一方結婚的,受到威脅和強迫的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但是必須在結婚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撤銷請求。
【養父母子女】 收養子女要進行收養登記,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撫養和贍養),因為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繼父母子女】 如果繼子女受過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那麼他們之間的關系比照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相關規定。
【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應准予離婚。
【特殊情形下的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生產後一年內或流產(包括人工流產)後六個月內,一般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隨時可以提出離婚的。
除非男方可以證明這個孩子是別人的,就可以提出離婚。
4.婚姻法常識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5.婚姻法常識有哪些
婚姻法常識: 1、結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
2、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表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辦理機關:雙方中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 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9、小孩撫養權的問題:兩歲以下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歸女方;兩歲到10歲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來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歲以上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小孩意願來決定。
10、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一般按月給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歲止。
6.有哪10個必知的婚姻法常識
歸納如下:1、結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
2、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表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辦理機關:雙方中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 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9、小孩撫養權的問題:兩歲以下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歸女方;兩歲到10歲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來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歲以上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小孩意願來決定。
10、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一般按月給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歲止。
7.必知的婚姻法常識有哪些
1、結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
2、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表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辦理機關:雙方中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 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9、小孩撫養權的問題:兩歲以下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歸女方;兩歲到10歲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來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歲以上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小孩意願來決定。
10、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一般按月給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歲止。
8.婚姻法律知識
我國婚姻法規定,合法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附有相互撫養的義務。
現在你的朋友提起離婚時可以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即當事人就離婚達成合意,且就財產分割方面也有協議。這樣,只需攜帶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到當事人任何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即可辦理離婚。
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法院判決離婚。通常這適用於調節無效而且財產分割等方面無法達成合意的夫妻。但我國的判決離婚有一定要求,①重婚②一方與他們同居③家庭暴力或虐待④感情不合分居滿2年 符合以上要求的,法官基本會一次性就判決離婚。 其他以感情破裂為由的,實務中都會駁回第一次申請,然後隔半年再次申請離婚的,才予以批准。 你的朋友想一下要以那種方式離婚。
其次,離婚後你的朋友可以基於男方在婚姻中沒有對自己盡撫養義務而要求離婚後的經濟補償。(區別於經濟賠償,這是基於男方有過錯而導致離婚的,如外遇之類,女方可要求賠償)
最後,第二次婚姻走到一起畢竟不容易,孩子也都成年了,俗話說「老來伴」,讓你的朋友和她先生敞開心扉,好好談一下。問題總歸能解決的。畢竟離婚也是件麻煩事。
祝你朋友幸福。
9.根據《婚姻法》基本知識,請簡要表述婚姻成立條件
婚姻的成立又叫結婚,是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藉以發生的法律依據。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又稱為,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系必須符合的條件,形式要件又稱為結婚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及方式。結婚的實質要件又可分為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必備條件又稱為積極要件,是指當事人人雙方必須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條件;禁止條件又稱為消極條件,或稱婚姻障礙,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二、《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取得結婚證,即確定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根據以上規定,在我國結婚的必備要件為: 1、實質要件: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二)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 (三)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結婚的禁止條件: (一)直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3、結婚的程序條件為: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雙方即確立夫妻關系,均需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D. 關於婚姻法律知識
婚姻基本法律常識E. 什麼是婚姻法
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我國目前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這部婚姻法分5章,共37條,對我國公民的婚姻原則、結婚年齡、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以及離婚原則、離婚後子女的撫養等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婚姻法的立法原則是:⑴婚姻自由原則;⑵一夫一妻原則;⑶禁止近親結婚原則;⑷結婚登記原則;⑸男女平等原則;⑹計劃生育原則;⑺親屬撫養義務原則;⑻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平等原則;⑼離婚自願原則;⑽夫妻「共同財產制」原則。婚姻法是關繫到每人、每家切身利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是人們在生活中接觸最多的一個法律部門。它是人們在婚姻、家庭關系各個方面必須遵循的准則。
F. 請問有關婚姻法方面的知識有哪些呀
l、婚姻法什麼時候正式實施適用?
本次婚姻法的修改採取修正案的方式,對新修正的1980年婚姻法的條文,自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對未作修改的1980年婚姻法的條文,仍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包二奶、養小蜜、通姦、姘居、婚外戀等新婚姻法管嗎?
對包二奶、養小蜜、通姦、姘居、婚外戀、婚外性行為,新婚姻法是禁止的;對包二奶、養小蜜、通姦、姘居,構成重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不重婚導致離婚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對通姦、姘居、婚外戀、婚外性行為,主要通過德治、黨紀、政紀、教育、輿論等辦法解決.
3、哪些婚姻是無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4,什麼是「借腹生子」?這在我國允許嗎?
「借腹生子」就是一種代孕技術,通常是把一對夫婦的精子、卵子在體外的試管中人工受精,再將人工胚胎移植到一位有正常子宮的代孕母親的子宮里,所產出的沒有血緣關系的孩子。
2001年3月,衛生部頒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令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行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借腹生子」目前在我國是不允許的。
5、哪些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6、新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哪些禁止家庭暴力的內容?
第三條: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第四十六條: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7、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哪些?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屬於夫妻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1)婚前財產;(2)婚後雙方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3)婚後一方或雙方購置的供個人使用的衣服和生活用品;(4)婚後購置的從事職業所需的財產,如專業書籍、儀器、工具等;但特別貴重的與職業有關的物品不計入個人財產。
8、什麼是事實婚姻?能否得到承認?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行為。
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後,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已不認定為事實婚姻,一律以非法同居對待.但在重婚問題上除外。
9、父母子女的關系能否聲明「脫離」?
因為父母子女問的血緣關系是不能消滅的,所以其「脫離」關系的聲明無效。
10、哪些情形適用新婚姻法確立的過錯損害賠償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
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1、什麼是收養?收養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收養是指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使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確立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正式法律行為。
一般情況下,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要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收養人:(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被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三十周歲。被收養人:(1)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2)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同意.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的父母;被收養人的監護人;撫養棄嬰、孤兒和殘疾兒童的社會福利機構。
12、收養可依法解除嗎?
收養使非直系血親的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了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也稱「法
親」,是人為創設的親屬,因此,既可依法產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13、收養孤兒、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嗎?
《收養法》規定可以不受限制,以鼓勵公民助殘助孤的人道主義精神。但有配偶者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孤女或殘疾女的,仍須有40周歲以上的年齡差,被收養人的年齡不得超過14周歲。
G. 關於婚姻的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在結婚之前一定要先想好了,結婚必須要領證,不然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婚姻中離婚時一般就是孩子撫養權和夫妻共同財產的爭議,離婚可以協議離婚,也可起訴離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H. 必知的婚姻法常識是什麼
法律分析: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I. 關於婚姻法的法律知識
法律分析: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J. 婚姻法包含些什麼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及附則,共51條。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