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產共同共有分割的法律規定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於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是不確定所有權份額的共有。
一、房屋共同共有區別於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
第一、房屋的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這里必須注意,平等的權利不等於平等的份額,共同共有是沒有區分份額的。
第二、除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房屋的共有關系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導致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系歸於消滅時,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二、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的,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的,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第十三條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⑵ 兩人共同房產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
一、如果夫妻雙方均認可多套房產的價值,並能對分配方案達成一致的,則只需要互相補差價即可。
二、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對房產分配方案達成一致,且均不願意放棄房產所有權的,則可以採取競價取得的方式,即對各套房產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套房產,在通過競價分配結束後,按照競價時的價格由取得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如果夫妻雙方均不願意取得個別房產的,則對於該部分房產可以採取拍賣分割的方式,由雙方平分拍賣所得價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⑶ 夫妻離婚後,兩個人共有的房產怎麼分割
首先要看房產的性質,若房產為政策性房產,則要根據具體房產政策確定,如經濟適用房購房滿五年才可上市交易,若購房未滿五年,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分割,若未達成一致意見,法官可能不予處理,可以待滿足上市交易條件後再行分割。
若該房產系商品房,可以列舉以下情形討論:
第一種,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的,應當就婚後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種,該房產系雙方婚後共同購買,若全款支付購房款,則雙方應對房屋現值進行分割;
第三種,該房產系雙方婚後按揭購房,則應對雙方首付及共同還貸部分及增值進行分割;
第四種,若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則房屋按照登記在各自名下的份額按份共有。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明確離婚時房屋補償計算標準的通知》,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即女方或對方存在上述過錯行為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請求多分。
⑷ 新的婚姻法對房產怎麼分配
屬於夫妻共有資產的情況夫妻共同資產怎麼界定?有四種情況:
1.婚前夫妻用全款買房,婚後卻登記在對方名下。這種情況一般被視為夫妻間的贈與,因此屬於共同財產;
2.在續婚期間,父母一方全款購房,並在房產證上登記雙方姓名,視為父母贈與,為共同財產;
3.夫妻結婚後,兩個人共同買房,還房貸。那麼這個時候,無論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都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這也是最常見的情況。最後一種情況比較復雜,但也是很常見的一種:夫妻結婚前,一方或父母出資「首付」部分,其餘房貸婚後由雙方共同償還。離婚後,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投資人的名字,那麼「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資產,而房貸部分屬於共同資產。如果房產證上登記了雙方的名字,首付和房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以及贈與子女房產的分配問題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父母獲得的財產。
如果父母立遺囑明確房屋歸子女所有,那麼房屋屬於夫妻個人資產。沒有立遺囑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很多家庭在買了自己的房子後,會提前為孩子准備一套房子。那麼夫妻離婚後財產應該如何分割呢?
1.產權證上登記夫妻、子女姓名的,均分為三等份;
2.如果房產證上只寫了孩子的名字,孩子不是成年人,屬於為了降低離婚率,近年來頒布了新的規定。例如,民法典:增加了「冷靜期」,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的30天內,不願離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從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主要是為了避免夫妻因「沖動」而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⑸ 夫妻共有的房子怎麼分
法律分析: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和共同受贈或繼承的房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父母給子女出資買房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分為婚前行為和婚後行為區別對待:當事人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⑹ 婚姻法房子分配2021新規定是什麼
若是該房屋是婚內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若是一方婚前購買,並且登記在該方名下的,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不得參與分配。若是一方婚前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⑺ 婚姻法中婚後所有的房產如何分割
房產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人民法院一般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⑻ 新婚姻法房產分割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房產分割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的,個人房產不分割,共同房產由法院根據房產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無過錯方的利益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⑼ 新婚姻法 房產的分割規定是那些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 婚姻法 》將廢止。 一、《民法典》 房產的分割規定是那些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 房產贈與 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 離婚 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二、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 結婚 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 夫妻財產 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制採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 共同財產 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離婚案件不僅僅意味著一個家庭的破碎,同時關於財產的分割等問題發生嚴重的糾紛事件。關於《民法典》中房產的分割規定,一般根據房產的所有者以及是誰出資購買等情況,法院才給予分割。這樣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基本權利不受任何損失。
⑽ 屬於夫妻共有房產的分割辦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夫妻共有房產的分割辦法包括夫妻協議分割和法院裁判分割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