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1、嚴重遺傳性疾病;2、有關精神病;3、指定傳染病。
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一方,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2021年開始《婚姻法》失效,由《民法典》代替,《民法典》不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結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② 精神病患者結婚受法律保護嗎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有明確的規定,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如果已經結婚,應被視為無效婚姻,那麼精神病人結婚有效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里「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①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發作期,未完全緩解。②症狀雖已緩解,但穩定性差的病人,即間歇期短,易於反復的病人,不可急於婚戀。③嚴重的癲癇患者。④高度智能缺損者。這就是說,患有以上這些疾病的人是禁.止結婚的。精神病人也不是絕對不能結婚的。但是,要在疾病痊癒或穩定一段時間後,-般是病情緩解2年以後再考慮,而且婚前應與配偶講清楚,取得對方的理解,婚後可以更好的互相關心,照顧。免得一旦病情波動,對方不理解,夫妻生活不協調,家庭氣氛緊張,結果不歡而散,徒增雙方心理.上的壓力,精神_上的痛苦。綜上,精神病人結婚是可以有效的。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③ 婚姻法中規定哪些病不能結婚
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哪些病不能結婚,只是規定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依據是《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3)哪些精神病人不能結婚婚姻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④ 婚姻法第七條:禁止抑鬱症的患者結婚
抑鬱症也屬於精神病的一種,存在下列情況下,精神病不能結婚:
第一正處於發病期間的精神病症、躁狂抑鬱症或其他重性精神病患者,應禁止結婚。因為他們在發病期間已經失去理智,常難以料理自己的生活,甚至會危害社會治安。所以,讓這樣的病人結婚,不僅對病人本人無好處,也會給對方造成不幸。
第二是發病期雖然已過,但精神症狀尚未徹底緩解或正在治療中的病人,也不能結婚。因為此時病人對生活中和婚姻上挫折的承受能力尚差,往往使他們在熱戀中,或新婚之夜,或婚後不久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所以,那些想用喜事沖一沖來治療精神病,或擔心兒女患了精神病,影響終身大事,而給他們匆忙物色對象,草率結婚的做法是錯誤的,不僅難以達到目的,甚至還會因此而釀成悲劇。
⑤ 婚姻法規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
1、嚴重遺傳性疾病;
2、有關精神病;
3、指定傳染病。
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一方,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⑥ 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情況
我國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種疾病:
1.性病。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蟲病、艾滋病等未治癒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傳染殃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
2.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患這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病人婚後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也不可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而且遺傳性很強,高達50%至60%,所以禁止結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稱白痴、獃子),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而且遺傳性也很強,為了民族人口素質,當禁止結婚。
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癒的,也應禁止結婚。
5.癱瘓,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已是眾所周知的,自己行動都不便,還能盡什麼夫妻義務。
6.麻風病,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條第2款作了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當然,現在醫學發達了,認為麻風病只是一種普通的慢性傳染病,且現在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這種病現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將此病從立法上明確規定作為禁止結婚的疾病。但醫學上仍認為患有麻風病又未治癒的,不應當結婚,因為麻風病是傳染性疾病。
法律依據:
1、我國《民法典》沒有把患有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但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婚姻法》沒有定論,只是在第七條原則性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3、《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⑦ 精神病人可以結婚嗎
精神病並不是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是可以結婚的。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有婚姻關系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這三種情況下結婚的,屬於無效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