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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給改婚姻狀態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02-07 02:13:38

1. 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怎麼改

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更改的流程如下:
1、由本人或者戶主憑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或離婚證、死亡證明等)前往戶籍所在地轄區派出所申請辦理;
2、當事人本人需要到場,若無法出席委託他人辦理,則需要提交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實相關的證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則進行更改;若不符合要求則需要准備正確的材料之後再進行更改;
4、一般情況下,更改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當天就能夠完成。
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要到民政局修改。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婚姻狀況更改可分為以下情況:未婚改為已婚,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變更;已婚改離婚,攜帶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變更;離婚後再婚,帶身份證、戶口簿、再婚結婚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2. 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怎麼改

一、如何更改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

1、由本人或者戶主憑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或離婚證、死亡證明等)前往戶籍所在地轄區派出所申請辦理。

2、當事人本人需要到場,若無法出席委託他人辦理,則需要提交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實相關的證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則進行更改;若不符合要求則需要准備正確的材料之後再進行更改。

4、一般情況下,更改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當天就能夠完成。

二、戶口本婚姻狀況更改所需材料

1、未婚改已婚

(1)身份證、戶口本原件;

(2)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已婚改未婚

(1)身份證、戶口本原件;

(2)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經法院離婚的提交民事調解書或已生效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

3、已婚改喪偶

(1)身份證、戶口本原件;

(2)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材料;

(3)配偶的死亡證明。

3. 戶口本婚姻狀態沒改為離異,如何處理

1. 戶口本上登記的婚姻信息與你的實際情況不符,但你去派出所變更戶口本登記信息之前,民政局無法為你辦理結婚登記。
2. 你應當先帶你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你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變更戶口本登記信息,將婚姻狀態一欄的以「已婚」改為「離異」,然後再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
民政局無法為你辦理戶口本變更。
3. 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時,李英帶上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女方帶上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還有2人的合照。

4. 派出所變更婚姻狀況

不需要。一個人帶著相關證明辦理就可以了。當事人離婚後,可以憑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等證件材料,到戶籍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當事人戶口本上個人信息中的婚姻狀況為離婚。戶籍派出所審核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屬實無誤之後,可以辦理修改當事人戶口本個人信息中的婚姻狀況為離婚。
由於當事人婚姻狀況的變更,戶口本上婚姻信息的更正,可以由本人或者戶主前往戶籍所在地轄區派出所辦理。
根據現行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公民的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狀況、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或者出現差錯的,可以由本人或者戶主,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變更更正登記。
戶口本信息變更
申辦手續
1、姓名變更:
①本人或其監護人的申請;
②《居民戶口簿》及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僅限於16周歲以上公民);
③村(居)委會、單位、學校出具的同意變更證明;
④教育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僅限於在校學生);
⑤申請變更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結婚證》及父母同意證明;
⑥因收養關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變更姓氏的,需提供收養證或解除收養關系的證明;
⑦因涉外婚姻關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變更為對方姓氏或恢復原姓氏的,需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明;
⑧因父母離異,需要變更16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需提供原父母雙方同意的證明、《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變更隨繼父母姓氏的需公證處公證;
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其子女要求變更姓氏的需提供死亡證明或有關法律文書;
2、出生日期:
①本人或其監護人的申請;
②《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③出生證明、原始戶籍登記資料(原件、復印件)、單位檔案、學籍檔案等最早記載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
④單位或村(居)委證明;
⑤民警取證綜合材料;
3、民族變更;
4、性別變更:
①本人或其監護人的申請;
②《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③單位或村(居)委證明;
④國家指定三級醫院出具的成功實施變性手續的證明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
5、其他項目變更:其他非主項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由本人或其監護人或戶主持戶口簿及有效證件材料提出變更申請,派出所受理後當場變更。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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