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認定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法律認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不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早於二十周歲,雙方基於自願,且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親自申請結婚登記的,應當予以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B. 如何確認婚姻無效
法律規定確認婚姻無效必須同時具備已辦理結婚登記和具有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兩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宣告婚姻無效,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認定並宣告已經締結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