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調節離婚不到一年發現一方有隱瞞存款,也無法獲得證據怎麼辦
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② 婚姻期間一方隱瞞的借款怎樣處理
對於夫妻一方隱瞞另一方的借款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了;或者用於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了,則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如果無法證明的,則該筆債務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一、能夠證明為個人債務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
2、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於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