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無效婚姻有哪些類型
無效婚姻大概有: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的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② 無效婚姻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包括以下幾種: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婚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③ 無效婚姻的類型有哪些
無效婚姻是由於缺乏建立婚姻的條件和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 (1)重婚; (二)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達到法定婚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④ 我國無效婚姻有哪些類型
法律分析:1、重婚的。
男女雙方或者只有一方已經與他人辦理過結婚登記或者與他人構成事實婚姻的情況下,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是無效的,相應的,即使他們辦理了結婚登記也是無效的。如果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屬於重婚,但後來與原配偶離婚的,則在一方與原配偶離婚之後,男女之間的婚姻關系即是合法有效的,已經不再屬於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如果男女之間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親屬關系的,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是無效的。直系血親,指的是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指的是與自己出自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況,不論是不是同輩份。即包括兄弟姐妹,不論是不是同父同母;堂兄弟姐妹、姨、姑、舅表兄弟姐妹。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男女任一方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的婚姻是無效的。法定的結婚年齡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這里的周歲是按公歷生日計算的實足年齡。如果辦理結婚登記時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但現在雙方都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那麼,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就是合法有效的。已經不再屬於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⑤ 什麼婚姻屬於無效婚姻
下列婚姻屬於無效婚姻:(1)重婚的;即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是指存在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當事人禁止結婚。(3)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即男不滿二十二周歲,女不滿二十周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⑥ 無效婚姻指什麼
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無效婚姻的類型有:
1、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2、未到法定婚齡的;
3、重婚的;
4、其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⑦ 婚姻中哪種類型屬於無效婚姻
根據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婚姻的有:當事人重婚;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而結婚的;當事人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被宣告無效的婚姻,是自始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⑧ 什麼樣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無效的情況有:當事人重婚;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當事人未到法定婚齡的。被宣告無效的婚姻是自始無效,雙方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