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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戶口是已婚要如何離婚

發布時間:2023-02-04 17:59:55

A. 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一、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1、事實婚姻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我國法律目前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只要沒有登記結婚,未婚男女同居也只能是同居關系。事實婚姻不屬於合法的婚姻關系,只是一種同居關系,一般不存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事實婚姻分居多久算離婚
事實婚姻無論多久都不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以上的,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但並不能導致婚姻關系自動解除;所以說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以分居滿兩年,屬於確認感情確已破裂,給與離婚條件。

B. 事實婚姻離婚怎麼離婚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離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法律規定,男女雙方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C. 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事實婚姻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沒有結婚證的婚姻,離婚的手續:如果是因結婚證遺失而沒有結婚證要想離婚的,可以先去補領結婚證,之後再向婚姻機關提出離婚,或者去法院協議離婚。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但是沒有結婚證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的流程
離婚的流程分為以下幾點:
一、訴訟離婚流程:
(一)起訴階段;
(二)審理階段;
(三)判決階段。
二、協議離婚流程:
1、提交離婚登記申請;
2、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3、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

D. 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事實婚姻的離婚方式: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且協議離婚的,雙方應當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訴訟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 沒登記但戶口簿上是已婚怎麼離婚

婚姻關系是在結婚證為依據的,戶口簿顯示已婚,不代表雙方的婚姻關系有效。雙方只要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不是有效的婚姻。則不存在離婚的問題。所以,不需要離婚。但如果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結婚,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視為事實婚姻關系,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視為有效婚姻,需要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F. 沒有結婚證戶口本上是已婚怎麼離婚

法律分析:先帶身份證去戶籍所屬的公安部戶籍科申請要求開戶籍證明,然後帶上身份證跟這份戶籍證明去你戶籍所屬的民政局開具一份無婚姻證明的文件。帶著這份無婚姻證明還有你的戶口本及身份證回戶籍科讓其幫你將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修改過來。然後再帶戶口本與身份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G. 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一、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1、事實婚姻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我國法律目前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只要沒有登記結婚,未婚男女同居只是同居關系。事實婚姻不屬於合法的婚姻關系,只是一種同居關系,一般不存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事實婚姻有什麼特點
事實婚姻具有下列特點:
1、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3、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H. 事實婚姻應該怎麼離婚

事實婚姻的離婚方式: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可以共同前往婚姻登記機構申請補辦結婚證,然後,再辦理離婚登記。若雙方不願意補辦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勝利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且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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