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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有哪些需要了解

發布時間:2022-02-27 07:20:53

『壹』 我想了解下婚姻法

關於他是否能分到一般的財產要看你們當時結婚的時候對財產採取的是約定製還是法定製,如果是約定製,那麼按你們的約定來個人承擔債務,他也不會分到一半的財產;如果是法定製,則有可能在離婚時作出一人一半的裁決。但是具體的情況《婚姻法》有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此外,賭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參考資料: 《婚姻法》《婚姻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貳』 婚姻法了解

當然能結婚,婚後各自給起個別名字叫就可以了,只要沒血緣關系就行了。

『叄』 婚姻法新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肆』 中國婚姻法有哪些規定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伍』 婚姻法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陸』 婚姻法有哪些我們所需要知道的規定

不知道的有明知道對方有妻子還在和這個男人在一起的,會追究這個女子的責任的!還有兩年分居就可以申請離婚!

『柒』 了解婚姻法

主要有婚姻法、婚姻法解釋一、二、三。把最新的解釋三貼給你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捌』 我想了解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房產證上是你父母的名字的話.那麼房屋就是屬於你父母的.你的妻子無權分割房產

另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所以你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玖』 請問有關婚姻法方面的知識有哪些呀

l、婚姻法什麼時候正式實施適用?

本次婚姻法的修改採取修正案的方式,對新修正的1980年婚姻法的條文,自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對未作修改的1980年婚姻法的條文,仍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包二奶、養小蜜、通姦、姘居、婚外戀等新婚姻法管嗎?

對包二奶、養小蜜、通姦、姘居、婚外戀、婚外性行為,新婚姻法是禁止的;對包二奶、養小蜜、通姦、姘居,構成重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不重婚導致離婚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對通姦、姘居、婚外戀、婚外性行為,主要通過德治、黨紀、政紀、教育、輿論等辦法解決.

3、哪些婚姻是無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4,什麼是「借腹生子」?這在我國允許嗎?

「借腹生子」就是一種代孕技術,通常是把一對夫婦的精子、卵子在體外的試管中人工受精,再將人工胚胎移植到一位有正常子宮的代孕母親的子宮里,所產出的沒有血緣關系的孩子。

2001年3月,衛生部頒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令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行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借腹生子」目前在我國是不允許的。

5、哪些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6、新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哪些禁止家庭暴力的內容?

第三條: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第四十六條: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7、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哪些?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屬於夫妻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1)婚前財產;(2)婚後雙方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3)婚後一方或雙方購置的供個人使用的衣服和生活用品;(4)婚後購置的從事職業所需的財產,如專業書籍、儀器、工具等;但特別貴重的與職業有關的物品不計入個人財產。

8、什麼是事實婚姻?能否得到承認?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行為。

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後,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已不認定為事實婚姻,一律以非法同居對待.但在重婚問題上除外。

9、父母子女的關系能否聲明「脫離」?
因為父母子女問的血緣關系是不能消滅的,所以其「脫離」關系的聲明無效。

10、哪些情形適用新婚姻法確立的過錯損害賠償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
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1、什麼是收養?收養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收養是指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使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確立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正式法律行為。

一般情況下,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要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收養人:(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被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三十周歲。被收養人:(1)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2)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同意.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的父母;被收養人的監護人;撫養棄嬰、孤兒和殘疾兒童的社會福利機構。

12、收養可依法解除嗎?
收養使非直系血親的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了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也稱「法

親」,是人為創設的親屬,因此,既可依法產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13、收養孤兒、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嗎?


《收養法》規定可以不受限制,以鼓勵公民助殘助孤的人道主義精神。但有配偶者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孤女或殘疾女的,仍須有40周歲以上的年齡差,被收養人的年齡不得超過14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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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婚姻法有哪些需要了解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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