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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規定什麼子女拿不走

發布時間:2023-02-03 22:41:07

『壹』 離婚男方年齡超過40歲孩子可判給男方嗎

一、離婚孩子多大可以判給男方

除了未滿兩周歲在哺乳期內的孩子,原則上是會判給母親外,其餘時候均有可能判給父親。以下情況為判給男方的法定情形:

第一,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二、撫養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撫養權法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1、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2、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為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為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為。

3、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為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後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4、因為案件的特殊性,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會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後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盡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法理不外乎情理,父母反目成仇,其實最受傷的是子女。

5、如果協商調解未果,則可以對被申請人訓誡教育,責令其履行。但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離婚夫妻在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時候,建議最好協商約定撫養權的歸屬和撫養費的金額,這樣對孩子造成的傷害相對才是比較小的。若是在撫養問題上無法協商達成一致,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爭取撫養權的過程中,最好能夠提供對自己有利或者對對方不利的證件,這樣在爭奪撫養權的時候勝算才會比較大。

婚姻法對孩子撫養權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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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孩子離婚後撫養權怎麼判

『貳』 2022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定

新婚姻法內容修改了哪些條款
《民法典》中的第五編婚姻家庭規定了許多新內容:

一、撤銷受脅迫婚姻的起算點修改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新增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條款
第1054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二款: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現行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規定
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
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六、新增應當判決離婚的情況
第1079條【訴訟離婚】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七、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條款,更有可操作性
現行婚姻法:「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民法典: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
第1084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
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八、將法定共同財產制,也納入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
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補償,需證明夫妻實行「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導致很多「家庭主婦」(或其他對家庭付出較多的)雖然對家庭付出了很多,離婚時卻沒法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民法典:刪除「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的前提條件,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也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加強了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
第1088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決。
九、離婚損害賠償條款,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
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僅限 「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很多「出軌、與他人非婚生子、一夜情」的情況無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將裁量權交給法院個案認定,以往得不到賠償的「出軌、一夜情、與他人非婚生子」等過錯,有望得到法院認定
第1091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十、新增婚內財產分割條款
現行婚姻法:分割共同財產,須離婚
民法典:分割共同財產,可以不離婚,滿足特定情況即可。
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叄』 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2022

《民法典》施行後,《婚姻法》同時廢止失效。

民法典關於離婚的規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大鍵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升迅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民法典》施行後,《婚姻法》同時廢止失效。

民法典關於離婚的規定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吵仿此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肆』 新民法典2023年新規婚姻法離婚

《民法典》《婚姻法》新規離婚規定是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誠,根據《民法典》第1043條明確的規定,家庭之間應當重視家庭文明的建設,如果存在重婚或者是與他人同居等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還可以要求進行離婚損害賠償。
一、《民法典》《婚姻法》新規離婚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處置注意保留證據
是否是婚前財產的判斷主要有兩個時間點決定,一是結婚登記時間,二是財產取得時間。一般情況下,在結婚登記時間之前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在結婚登記時間之後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沒有證據證明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完全是由婚前財產轉化而來的,會認定為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二、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以上就是民法典婚姻法新規離婚規定是什麼問題的相關解答,在我們國家,婚姻方面的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有專門的法律有規定的,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是有《婚姻法》來進行規定,但目前《民法典》當中已經明確規定離婚的條件,也就是判斷雙方當事人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伍』 新婚姻法不予離婚的條件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不允許離婚的情況有: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嫌雀皮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歲睜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芹差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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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新婚姻法2023年新規定離婚

《民法典》生效後,《婚姻法》同時廢止失效。新的規定有:1、夫妻雙方增加30天的離婚冷靜期;2、擬定離婚協議書時,離婚協議中要寫清楚夫妻雙方債務如何處理事項;3、增加了一些離婚的法定條件;4、增加了明確解除婚姻關系的時間點。
《民法典》生效後,《婚姻法》同時廢止失效。
1、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根據現行《民法典》,夫妻雙方只要帶好以下材料:符合要求的離婚協議、雙方照片、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當場就可以辦理離婚。
今年開始,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雙方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後,需要等待30日。如果在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同時,離婚冷靜期結束後,雙方需要在30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錯過時間,就認定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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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離婚協議應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事項
現行《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發放離婚證。
但是《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除了對子女撫養、財產協商一致外,還必須對「債務處理」協商一致,才發放離婚證。
也就是2021年開始,離婚協議中必須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否則離婚協議將視為協議不完善,要打回重做。
3、增加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現行《民法典》中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民法典》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4、增加明確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點
《民法典》增加明確了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點:離婚登記之日、離婚判決書生效之日、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之日。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在《民法典》中對離婚增加了新的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持有關材料,離婚時參照《民法典》最新規定。

『柒』 我想問問新婚姻法離婚條件的規定

新婚姻法對離婚條件做出了新規定,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不同的清況下離婚條件也不同,\x0d\x0a一、新婚姻法有關訴訟離婚的條件\x0d\x0a《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x0d\x0a(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x0d\x0a(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x0d\x0a(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x0d\x0a(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x0d\x0a(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x0d\x0a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x0d\x0a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里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x0d\x0a二、新婚姻法有關協議離婚的條件:\x0d\x0a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據新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x0d\x0a(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夫妻關系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關系。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系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則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x0d\x0a(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必須依訴訟程序解決,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x0d\x0a(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雙方當事人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就不能依此程序辦理。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是發自夫妻雙方內心、真心實意的願與對方解除婚姻關系,而不是雙方一時氣憤或感情沖動的離婚;不是一方欺詐、哄騙另一方同意的離婚;也不是家長或第三者脅迫一方或雙方同意的離婚;更不是當事人雙方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惡意串通的假離婚。\x0d\x0a(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議。子女的撫養問題,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體撫養,而另一方如何承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做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安排。\x0d\x0a(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財產問題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以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尤其是離婚後住房問題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並適當照顧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決。\x0d\x0a(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首先,雙方當事人離婚動機和目的應該合法,不能用離婚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即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要合法,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關於財產問題的協議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剝奪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x0d\x0a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准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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