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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婚姻有孩子糾紛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3-02-03 06:22:44

『壹』 無證的婚姻怎樣解除

無證的婚姻怎樣解除

無證的婚姻怎樣解除,如今離婚的不在少數,夫妻決定協議離婚,民政局會頒發離婚證,證明夫妻關系已經結束,很多人結婚是盲目是沖動的,那麼無證的婚姻怎樣解除呢 ?

無證的婚姻怎樣解除1

一、無證結婚怎麼辦理離婚

沒領結婚證,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就不屬於婚姻關系,不存在辦理離婚的問題。所以法律上不存在「無證結婚」的概念。如果屬於同居關系,單獨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是可以單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另外,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也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在對於子女撫養,哺乳期內,孩子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情況判決。

二、無證結婚財產怎麼處理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

三、無證結婚的後果

1、結婚不領結婚證,不受法律的保護。

2、不領證那就不叫婚姻,那隻是合夥過日子。法律保護的是婚姻不是感情,結婚證證明的是夫妻雙方的權益和責任,也不是身份的穩定。

3、事實婚姻是沒有保障的,有很多騙婚的騙子就是這樣實行詐騙的,沒有結婚證的證明,拿了彩禮就跑,被騙者有嘴也說不清。

4、大多數事實婚姻的雙方各自擁有家庭,這種情況比較常見,而且也無法領取結婚證,因為這已經涉及到重婚罪了,名義上也說不過去,一旦雙方產生矛盾就會一拍兩散

所以很難有好結果,有的事實婚姻情況暴露,很有可能會發生一些嚴重的沖突,對於這種事實婚姻來說,幸福不可能存在,有也是暫時的,沒有什麼好結果。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無證的婚姻怎樣解除2

有夫妻事實但沒有結婚證該怎麼解除關系

合法婚姻因未到民政部門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從當前看事實婚姻也不算(除非補辦合法婚姻手續),只能認定為同居關系並有非婚生子女。事實婚姻的概念是:指雙方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

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一、其事實婚姻特徵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

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無證的婚姻怎樣解除3

無效婚姻該怎樣解除?

在中國,有些人對婚姻的法律效力缺乏認識,導致了大量的無效婚姻,如早婚、近親結婚、包辦婚姻、無證婚姻等。那麼,無效的婚姻怎樣才能解除呢?第一,離婚登記《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在確定雙方確實有意願,子女和財產問題得到妥善處理的情況下,頒發離婚證書。

第二,通過訴訟爭取離婚。《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男女雙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直接向人民法院調解或者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

如果關系確實破裂,調解沒有任何作用,離婚被批准。第三,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民法典》第十二條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從一開始就有規定。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審理。對重婚造成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涉及的應用的幾個問題,法院應當不適用調解的審判無效婚姻的情況下,婚姻是無效的;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那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另行訂立調解協議。當事人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費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貳』 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回答:如果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如何解除關系就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如果雙方已經於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那麼符合事實婚姻要求,可以解除婚姻關系。如果不符合事實婚姻,那麼僅需要解除同居關系。
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滿足事實婚姻條件,是按照事實婚姻進行處理。那麼解除婚姻關系我國有兩種方式,我們先說一下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針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還規定了一個30天的離婚「冷靜期」,也就是說,現在夫妻雙方先要去民政局進行申請。30天後,若雙方都沒有反悔,再一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訴訟離婚就是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經過立案,開庭審理,最後拿到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相較於協議離婚,訴訟離婚更多的解決夫妻間有爭議的問題,如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多少、子女撫養權歸誰或債務該如何承擔等問題。因此,如果夫妻對於上述問題產生分歧,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就需要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作為男方,訴權是受到部分限制的。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
專業婚姻家事律師提示,如果是同居關系,那麼是不需要通過起訴解除的,雙方可以針對財產或者撫養權進行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叄』 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糾紛怎樣解決

法律分析:可以起訴分割財產。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肆』 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您好,如果協商不成,產生財產或子女糾紛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您的描述,未領證但有孩子,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後同居的,按照同居關系來處理。如果僅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受理。財產糾紛法院會根據你們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子女糾紛也可以判決由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請問您的具體問題是什麼呢?歡迎與我們聯系詢問。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伍』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若是構成事實婚姻的建議雙方先對於財產等協商解決,有孩子的就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協商解決。因為是沒有領結婚證,雙方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因此雙方就財產等方面做好協商即可,若是無法協商,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在實踐中通常有兩種情形:

1.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構成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事實婚姻的情形,是法律可以認定的夫妻關系,產生糾紛可以依據《民法典》離婚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如果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情形,雙方生活在一起,法律上認定這種關系為同居關系,同居關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屬於當事人雙方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所以雙方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如果雙方分手時,涉及共同財產或者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可以到法院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如果雙方之間有對財產進行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未做約定則按照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處理。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依照民法典中父母與子女的規定處理。

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陸』 沒領證的婚姻有孩子怎麼處理

一、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糾紛如何解決

1、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因為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沒領證孩子撫養權歸誰

1、夫妻可以協商決定沒有結婚生的孩子歸誰

由於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問題實際上屬於一個民事問題,所以夫妻當然可以就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達成協議。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這就是說,對於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這樣的問題,一般先由父母協商確定。如果雙方對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難以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定。

2、法院起訴解決沒有結婚生的孩子歸誰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夫妻離婚後,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作出判決,這主要是考察父母的經濟狀況、個人品德習性、受教育狀況等。總之,法院會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最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的一方。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對於非婚生子女,在我國其實也是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在父母解除了關系之後,同意需要履行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至於沒領證孩子撫養權歸誰,如果男女可以協商一致的話,則就協商處理撫養權問題。否則的話,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依法作出處理。

『柒』 沒領證的婚姻有孩子怎麼處理

沒領證的婚姻有孩子撫養權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種同居關系。因為沒有結婚證,所以是非法同居關系,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隨時任意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糾紛與婚生子女一樣的,雙方當事人可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撫養費,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撫養費數額和給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捌』 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沒領證,夫妻雙方分手就可以解除同居關系而並不是婚姻關系,同居有糾紛的,可以向對方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1994年之前,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事實婚姻,但是在1994年之後,法律僅承認登記結婚的情況;現在說的事實婚婚姻,在法律上僅認為是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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