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遺產分割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Ⅱ 再婚遺產繼承糾紛怎樣解決
解決繼承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幾種: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 2、 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 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達成協議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Ⅲ 婚姻繼承糾紛裁判規則有哪些
裁判規則一: 當事人以出產,經營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財產,該財產所得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以出產,經營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使該財產的形式發生了變化,上述財產所有權及其天然增值仍回原財產所有人享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裁判規則二: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用度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均勻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裁判規則三: 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離婚時已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規則四: 被保險人死亡後,假如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有指定收益人的,由保險人向指定收益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指定收益人為夫妻一方的,該保險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規則五: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部門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Ⅳ 家庭遺產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1.自行協商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簡而言之,當面對遺產繼承糾紛時,應該首先選擇自行協商解決,畢竟繼承糾紛的絕大多數當事人都是親人,協商解決不至於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Ⅳ 離婚財產繼承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Ⅵ 請問婚姻繼承糾紛怎樣處理
遺產繼承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自行協商;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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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婚姻繼承糾紛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婚姻繼承糾紛可以協議處理。相關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按協議分割遺產;若是協商調解都不成,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判決。人民法院將根據遺囑、法定繼承等內容確定遺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Ⅷ 婚姻繼承糾紛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婚姻繼承糾紛,是因婚姻關系產生的繼承方面的糾紛。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因此,在處理婚姻繼承糾紛時,要把握好夫妻間繼承權。處理婚姻繼承糾紛要遵循法律規則,如夫妻間的繼承權因結婚而發生,因離婚而消滅等。同時,對於處理婚姻繼承糾紛中的一些注意事項要注意把握。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直接為當事人提供解決的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