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無證的婚姻怎樣解除
(一)沒有結婚證而起訴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要按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
(二)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三)如果不是事實婚姻的話,因為沒有結婚證,所以是非法同居關系,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隨時任意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對財產爭議和孩子撫養問題可到法院起訴。如果已符合結婚登記所要求的全部條件,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話,人民法院會告知你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他們的夫妻關系並按離婚訴訟處理。如果不補辦的話,法院就會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Ⅱ 無效婚姻法條的通常有哪些
無效婚姻法條中對無效婚姻的法律規定都有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無效的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Ⅲ 婚姻法無效婚姻的相關規定有什麼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違反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不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程序而建立的婚姻關系,這種婚姻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下列婚姻關系是無效婚姻: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四、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Ⅳ 對無證婚姻新婚姻法有什麼規定
依照現行的《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屬於非法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對於符合法定結婚登記條件的,男女雙方應當補辦結婚登記。
Ⅳ 試述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及其法律後果。
一、法律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而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二、解除無效婚姻的途徑有哪些?
1、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2、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身份上的後果。無效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財產上的後果。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父母子女關系的後果。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當事人雙方均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Ⅵ 婚姻法無效婚姻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無效婚姻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Ⅶ 婚姻法2020年新規定不領證會觸犯什麼樣的法律
不會觸犯什麼法律,但是沒有結婚證是不受法律保障的婚姻。也就是說一旦發生婚姻期間的糾紛不受法律保護。
只不過法律上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以領取結婚證為准。
沒領證,就意味著男女雙方至多是同居關系。不存在婚姻關系。
我國婚姻法規定,在1992年2月1日之後沒有依法登記領取結婚證結婚,而在一起同居生活(不管是否有孩子)的男女,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雙方權益可以協商或通過民事訴頌解決。
Ⅷ 無證的婚姻怎樣解除
無證的婚姻怎樣解除
無證的婚姻怎樣解除,如今離婚的不在少數,夫妻決定協議離婚,民政局會頒發離婚證,證明夫妻關系已經結束,很多人結婚是盲目是沖動的,那麼無證的婚姻怎樣解除呢 ?
一、無證結婚怎麼辦理離婚
沒領結婚證,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就不屬於婚姻關系,不存在辦理離婚的問題。所以法律上不存在「無證結婚」的概念。如果屬於同居關系,單獨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是可以單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另外,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也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在對於子女撫養,哺乳期內,孩子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情況判決。
二、無證結婚財產怎麼處理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
三、無證結婚的後果
1、結婚不領結婚證,不受法律的保護。
2、不領證那就不叫婚姻,那隻是合夥過日子。法律保護的是婚姻不是感情,結婚證證明的是夫妻雙方的權益和責任,也不是身份的穩定。
3、事實婚姻是沒有保障的,有很多騙婚的騙子就是這樣實行詐騙的,沒有結婚證的證明,拿了彩禮就跑,被騙者有嘴也說不清。
4、大多數事實婚姻的雙方各自擁有家庭,這種情況比較常見,而且也無法領取結婚證,因為這已經涉及到重婚罪了,名義上也說不過去,一旦雙方產生矛盾就會一拍兩散
所以很難有好結果,有的事實婚姻情況暴露,很有可能會發生一些嚴重的沖突,對於這種事實婚姻來說,幸福不可能存在,有也是暫時的,沒有什麼好結果。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有夫妻事實但沒有結婚證該怎麼解除關系
合法婚姻因未到民政部門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從當前看事實婚姻也不算(除非補辦合法婚姻手續),只能認定為同居關系並有非婚生子女。事實婚姻的概念是:指雙方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
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一、其事實婚姻特徵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
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無效婚姻該怎樣解除?
在中國,有些人對婚姻的法律效力缺乏認識,導致了大量的無效婚姻,如早婚、近親結婚、包辦婚姻、無證婚姻等。那麼,無效的婚姻怎樣才能解除呢?第一,離婚登記《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在確定雙方確實有意願,子女和財產問題得到妥善處理的情況下,頒發離婚證書。
第二,通過訴訟爭取離婚。《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男女雙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直接向人民法院調解或者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
如果關系確實破裂,調解沒有任何作用,離婚被批准。第三,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民法典》第十二條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從一開始就有規定。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審理。對重婚造成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涉及的應用的幾個問題,法院應當不適用調解的審判無效婚姻的情況下,婚姻是無效的;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那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另行訂立調解協議。當事人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費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Ⅸ 誰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無證結婚怎麼處理的,具體在第幾條
1 在我國,結婚的唯一法定程序是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證,在1994年2月1日後沒辦結婚證同居的,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2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五條規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