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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婚姻法專家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1-31 12:04:08

⑴ 急急急 婚姻法小論文3000至5000字 表明出處

改革開放以來的婚姻家庭立法與婦女權益保障
楊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

【專題名稱】婦女研究
【專 題 號】D423
【復印期號】2009年02期
【原文出處】《中華女子學院學報》(京)2008年6期第11~15頁
【英文標題】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
【作者簡介】楊大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所所長,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起草組成員。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專家試擬稿起草組召集人。(北京 100872)
【內容提要】 改革開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頒行。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礎上,根據實踐經驗和當時婚姻家庭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修訂的。2001年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對此立法進程進行研究有助於我們更加審慎而理性地把握未來。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
【日 期】2008-10-25
【關 鍵 詞】改革開放/婚姻法/婦女權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698(2008)06-0011-05
改革開放以來的30年間,我國的法制建設和婦女權益保障事業取得了重大的進展。婦女權益的保障涉及社會生活的諸多領域,就法律層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調整對象的相關法律。本文僅就改革開放以來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對婦女婚姻家庭權益保障問題,做一些簡略的回顧和評述。在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之際,我們應當在現行法的基礎上,探索進一步完善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益法律機制的途徑和方案。

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於改革開放前夕的1978年冬,該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過,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這部法律的頒行,是鞏固和發展已經初步建立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權益的需要,也是促進安定團結、婦女解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在撥亂反正的歷史背景下,它的問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嚴重破壞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發展的軌道。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國婦聯率先倡議和推動的。在1978年7月召開的第四次全國婦女代表大會上,來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時期的婦女發展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大計。關於婚姻家庭領域的情況、問題和對策,是這次大會的主要議題之一。代表們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議,反映了廣大婦女的共同願望。會後,以全國婦聯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義,向中央報送了《關於再度建議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請示報告》①,根據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國婦聯牽頭,有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組,下設辦公室,隨即啟動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組的領導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後期工作則是由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完成的。
1980年婚姻法對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補充,豐富和發展了我國的婚姻家庭立法。關於總則、結婚制度、家庭關系、離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補充,此處不擬評述。關於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保障問題,該法是通過幾種不同的方式加以規定的。一是有關男女兩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權益的規定。二是有關對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予以特殊保護的規定。三是某些規定雖然同樣地適用於男女兩性,但就其實際針對性而言則有利於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規定。筆者認為,1980年婚姻法對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保障,可以通過以下數例加以評析。
1、關於男女平等原則
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則性的規定。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將原法中所稱的男女權利平等,改稱為男女平等。這個看來似乎很細小的提法上的差別,過去往往被人們所忽略。兩字之差,其中實有深意存焉。男女權利平等是指兩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機會平等,立法的價值取向,應當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兩性在實際生活中的平等或結果的平等。對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不僅要有兩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規定,還要有根據實際情況促進兩性在事實上平等的規定。男女權利平等和男女平等這兩個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後者,後者則是可以包容前者的。這個提法上的修改,是對男女平等在認識上的深化,對保護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乃至其他權益,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2、關於傳統習俗的改革
1980年婚姻法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這一規定有利於破除以男子為中心的宗法家庭觀念和婦從夫居的舊俗,有利於消除有女無兒戶的思想顧慮,克服此類家庭特別是農村地區此類家庭的實際困難,對推動計劃生育和保障婦女權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與1995年婚姻法相比較,1980年婚姻法擴大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孫關系、兄弟姐妹關系均被納入調整范圍。在祖孫間的撫養問題上,祖父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的權利義務是一律平等,並無區別的。我國的傳統家庭歷來是重父系親、輕母系親,重男系親、輕女系親的。代之以父母雙系並重,男系女系一視同仁的規定,是實行男女平等的親屬制度的必然要求。
3、關於夫妻財產制
1980年婚姻法以婚後所得共同制為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雖然過於概括、過於原則,卻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應規定更明確,尤為重要的是,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財產的歸屬,為構建約定夫妻財產製作了立法上的嘗試和准備。在現有的社會條件下,採用婚後所得共同制,並以夫妻財產約定作為必要的補充,是有利於保障已婚婦女財產權益的。
4、關於離婚的法定理由
對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糾紛。1950年婚姻法中僅有程序性的規定,而無有關離婚法定理由的實體性的規定,准予或不準離婚的原則界限,實踐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為依據的。1980年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概括性的離婚法定理由符合馬克思主義關於離婚問題的基本觀點,是我國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長期經驗的總結,有利於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後來,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適用這一概括性的規定,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等作過多次司法解釋,使其在適用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現實生活中,出於種種原因,要求離婚的婦女遇到的困難或阻力,往往大於男方,關於離婚法定理由的規定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是有助於婦女行使離婚自由的權利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生活和廣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經歷了巨大的變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在新的形勢下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實際需要。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必須通過立法措施制定相應的有效的對策。我們應當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歷史功績,包括它在保護婦女婚姻家庭權益方面所發揮的積極作用。但是,這部法律的不足之處也是很明顯的。首先,該法本身原來就存在較多的立法空白,對某些應當具備的制度未作規定。其次,該法的若干規定已經滯後於現實。這些缺陷,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變化逐漸顯現的。結婚法中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欠缺有關無效婚和可撤銷婚的規定;原有的夫妻財產制,與已經多元化、復雜化的婚姻家庭財產關系不相適應;面對離婚率的增長和離婚原因的變化,需要在立法上進一步完善離婚制度,凡此種種,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
從1996年10月3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將修改婚姻法補充列入該屆人大的立法規劃,到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歷時5年有餘。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上述決定的內容多達33項,與婦女婚姻家庭權益密切相關的立法重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總則章中的禁止性條款和導向性規范
為了保障婚姻法各項原則的貫徹實施,修正後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條款中增設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上述違法行為的受害人以女性為多,增設這些規定,加強了對婦女人身權利的保護,在新增設的第4條中規定了婚姻雙方和家庭成員的共同責任,即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項導向性的規定,集中地體現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內的家庭成員建設和諧家庭的共同願望。
2、關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修正後的婚姻法在結婚章中增設了有關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其內容包括婚姻無效的原因,婚姻撤銷的原因、程序、請求權人和請求權行使的期間,以及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等。在出於某些原因導致的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等違法婚姻中,婦女深受其害。有了關於婚姻無效和撤銷的規定,可使她們擺脫違法婚姻的困境,並可使她們在違法婚姻終止時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3、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和夫妻財產約定
與1980年婚姻法頒行時相比較,現實生活中的夫妻財產關系已經出現了許多新的變化,表現在客體范圍、發生途徑、財產價值、權利形態以及涉外婚姻、區際婚姻中的財產關系等諸多方面,經過婚姻法的修正,改進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財產制,規范了夫妻財產約定,對法定夫妻財產制,分別規定了婚後所得共同制中雙方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范圍,在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為一方個人的財產權利提供了適度的空間。對夫妻財產約定,規定了約定的內容、形式以及約定的對內和對外的效力。在約定的對外效力問題上,兼顧了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和第三人的財產權益,有利於保護社會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種規定,當然適用於婚姻雙方,對增強已婚婦女在財產權利上的主體性和獨立性,也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4、關於離婚法定理由的具體化
修正後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則性規定的同時,還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增設了若干列舉性、例示性的規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法條中列舉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惡習屢教不改等違法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此類行為的實施者往往是男性多於女性的。離婚法定理由具體化的後果之一,是婦女行使離婚自由的權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的,也應依法准予離婚。關於一方為失蹤者的離婚問題,修正後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應准予離婚。失蹤與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關,此類案件是不可能進行調解的。
除上述各點外,修正後的婚姻法還有若干有利於保障婦女權益的規定,包括在法定期間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不適用須得軍人同意的規定等。此類規定在離婚婦女的財產權益方面更為具體詳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照顧女方的權益;關於離婚時的經濟補償、生活幫助、損害賠償等規定,在適用中實際上多以女方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章中的許多規定,更是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必要措施。

新中國成立後的半個多世紀以來,婚姻家庭法經歷了從與民法分離到向民法回歸的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行,標志著婚姻家庭法在立法體制上已經向民法回歸。民法的法典化,將婚姻家庭法規范體系納入法典化的民法,作為其中的一編(婚姻家庭編或親屬編),將進一步實現婚姻家庭法在體系結構、編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歸。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時機,在婚姻家庭編或親屬編中增設若干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規定,不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鑒於2001年對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編時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補充。本文僅就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的法律保障問題,提出以下數項具體的立法建議。
一是增設有關親屬制度的通則性規定。婚姻雙方和家庭成員間的權利和義務,都是以親屬身份關系為其客觀依據的。這些通則性規定,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某些與此原則不符的親屬稱謂,也要在法律用語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將父之父母稱為祖父母,母之父母稱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稱為孫子女,女之子女稱為外孫子女,這顯然是以男子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歷史孑遺。沿用這些稱謂,會給人們帶來內外有別,重男輕女的消極影響。筆者建議將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統稱為祖父母,將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統稱為孫子女。這種親屬稱謂的改革並非小事一樁,會對消除性別歧視,保障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具有潛移默化的積極作用。
二是將有關配偶權的規定納入婚姻家庭法的規范體系。這里所說的配偶權,是夫妻人身關系方面各種權利和義務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財產關系方面各種權利和義務藉以發生的根據。將配偶權作為夫妻關系法中的一個上位概念,在法理上並無不妥之處。為什麼在親子法、監護法中可以有親權、監護權等規范,而不可以在夫妻關系法中有配偶權的規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過程中,配偶權問題曾屢受質疑,那種將配偶權僅僅歸結為性的獨占權的說法,顯然是對配偶權的嚴重誤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權,並通過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對配偶權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方的權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是進一步完善約定夫妻財產制。現行法中有關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是以財產歸屬問題為其主要內容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與對財產關系的靜態調整相比較,對財產關系的動態調整更加重要。因此,應當將財產的經營、管理等問題納入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採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一方將財產委託另一方經營、管理時,應當適用有關委託代理的規定。顯然,進一步完善約定夫妻財產制,對保障已婚婦女的財產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是增補有關離婚法定理由的列舉性、例示性規定。現行法中有關規定並不到位,具體地列舉和例示的僅有四項。哪些情形屬於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進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釋。為了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補若干列舉性、例示性的規定是十分必要的。規定的增補應當從實際出發,過去的某些司法解釋可供參考。筆者認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無性行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夫妻感情;一方有殺害或嚴重傷害另一方的意圖(有犯意表示或預備行為即可認定,不以殺害未遂或者傷害未遂、既遂為必要條件)等,均可納入上述列舉性、例示性規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增補這些規定,對女方婚姻權利的行使來說是利大於弊的。
五是擴大離婚時經濟補償和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現行法中有關離婚時經濟補償的規定,其適用范圍僅僅限於採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在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夫妻均採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婚後所得共同制,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的並不普遍,或者可以說是並不多見。因此,這種規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實,採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的亦可適用這種經濟補償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將離婚時經濟補償的適用范圍擴及採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妻,在具體操作上並無困難,可在離婚時的財產清算中與共同財產的分割一並處理。有人說,採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可對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並無適用經濟補償的必要。這種說法是有失偏頗的。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和受到照顧是性質不同的兩個問題。兩者的區別是涇渭分明的,現行法中有關離婚時損害賠償的規定,對賠償請求權的發生依據作了嚴格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滿足無過錯方的合理要求。建議在已有的規定外,增設關於賠償理由的概括性、補充性的規定。因其他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的事由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也有權要求過錯方予以賠償。在現實生活中,離婚時的經濟補償和損害賠償,權利人以女方居多,義務人以男方居多。擴大這兩種制度的適用范圍,是保障離婚婦女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注釋:
①早在第四次全國婦女代表大會召開前的1978年8月,全國婦聯已向中央報送過關於修改婚姻法的請示報告。
②經2001年對婚姻法的修正,已將這一規定中的「也」字刪去,進一步突顯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婦女的主體性。

⑵ 中國婚姻法的作者簡介

巫昌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研究領域:親屬法、繼承法、婦女與法律。代表作:《我與婚姻法》、《婚姻法執行狀況調查》、《馬克思主義婚姻家庭法理論》、《離婚新探》。

⑶ 修改新婚姻法的專家有哪些

婚姻法做了以下修改:

總的來說,新婚姻法第一加大了對重婚等行為遏制力度;第二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第三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四規定夫妻婚姻存續期工資應共有;第五嚴厲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犯罪。 一、新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四、新修改的婚姻法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今後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五、新修改的婚姻法確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規定以外的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六、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⑷ 有關於《婚姻法》的論文!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檢索結果

1 試論我國的同性戀立法 沈趙 理論觀察 2007/02
2 同性戀者如何維護權益——訪婚姻法專家楊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
3 中國對同性戀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東平 玉林師范學院學報 2006/02
4 各國(地區)同性戀立法與司法概況 劉國生 法律與醫學雜志 2005/04
5 同性戀:在倫理與法律邊緣游盪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
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戀婚姻法 法律與生活 2005/20
7 妻子向同性戀丈夫索賠 文健 法律與生活 2004/05
8 歐洲同性戀立法動態的比較考察 M·克斯特爾 比較法研究 2004/02
9 宣揚同性戀是媒體的失職 嚴平 新聞三昧 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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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的同性戀立法
沈 趙
( )
南京師范大學 法學院, 南京 210097
[摘 要]在國外, 伴隨著同性戀解放運動的開展, 不少國家和地方政府已經用法律明確了
同性戀者的權利和地位。針對我國同性戀者權益受侵害, 同時又帶來社會危害的現狀, 筆者主
要從必要性和可行性兩方面來論證為同性戀者立法, 用法律來約束他們的權利對我國社會的
穩定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同性戀; 必要性; 可行性
( )
[中圖分類號] 920. 0 [文獻標識碼] [文章編號]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
D A

一、同性戀在歷史上的社會地位
同性戀作為一種游離於主流文化之外的亞文化現象,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各個階段都曾存在過: 古埃及人曾把喜
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臘人認為同性戀與武德、理智、審
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質相聯系, 因而特別推崇; 我
( )
國遠在商代就有「比頑童」的說法, 還有「分桃而食」春秋 、
「龍陽君」戰國 、「斷袖」漢 等歷史人物和故事的記載。
雖然同性戀現象從古至今都客觀存在著, 但在人類數
千年的歷史上, 其社會地位卻經過了復雜的變遷。總體說
來, 人們對同性戀的認識經歷了三次轉變 :
第一次轉變使得同性戀從宗教意義上的罪人和法律上
的罪犯轉變為病人。根據《聖經》中的「原罪說」: 同性戀是一
種罪惡, 它違反了婚姻是兩性的結合、違反了生育和繁衍的
原則, 因而它應當受到歧視和懲處。早在公元4 世紀, 羅馬
成文法就明確規定同姓戀是違法行為, 有些國家還規定同
性戀者要受到長期監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絞刑等方法
處死。著名的神學、法學家聖·托馬斯·阿奎那也認為同性
戀是「違反天性」的行為, 應該受到社會的譴責和法律的制
裁。至此之後, 隨著基督教成為歐洲各國的國教, 同性戀行
為便被普遍地列為犯罪。直到19 世紀, 西方發達國家的精
神病研究人員才把「同性戀」歸類為疾病, 認為它其實是一
種性心理障礙。「同性戀」 這一術語也是在
Homosexuality
這個時期 1869 由德國醫生 正式提出。
Benkert
第二次轉變是從認為同性戀是身體或心靈的病態, 轉
變為認為它不是病, 只不過是一種異於常人的違反社會行
為規范的個人傾向。早在1948 年, 美國金賽博士的《男性性
行為研究》報告中, 他就對同性戀病理化的觀點提出了質
疑; 50 年代初, 人類學家克利夫蘭·福特和弗蘭克·比齊
在通過對跨文化人類行為的研究後, 得出結論:「同性戀和
異性戀都是文化訓練的產物, 人類原始的模糊狀態中包含
了同性戀和異性戀兩種性傾向能力……將它視為與異性戀
並行的正常的行為方式」 ; 1973 年, 美國精神病學會率先
作出了將同性戀剔除疾病分類的決定; 1994 年, 世界衛生
組織也將同性戀從「 - 10 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名單上
ICD
刪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
准》中, 我國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
都完成了「同性戀非病理化」最為關鍵的一步。
第三次轉變即是隨著同性戀解放運動的發展和在許多
國家合法地位的獲得, 人們認為它不過是一種與眾不同的
生活方式而已。遺憾的是: 這一轉變在我國還未實現。
二、為「同性戀者」立法的必要性
一 社會現狀
根據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醫院和一些香港學者在
上海對2190 例大學生的調查發現, 男女大學生有過同性戀
行為的分別占男女大學生總數的8. 3%、9. 2%。 李銀河博
士也曾根據國內外的權威調查推測出: 在中國, 同性戀者有
3900 萬至5200 萬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國衛生部門的一
項研究調查顯示: 處於性活躍期的中國男性同性戀者, 約占
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國約有五百萬至一
千萬男性同性戀者。這些數據表明: 在中國社會確實存在著
一定比例的同性戀者, 而且, 隨著社會的發展, 這個比例已
呈現出上升趨勢。
一般認為, 同性戀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現為: 1 同
性戀者的性行為通常較為混亂, 性對象多變, 容易感染各種
性傳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現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戀
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壓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
遇到一些情感問題, 容易表現出一些失控行為, 如自殺、自
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 3 一些同性戀者為了滿足自身
慾望, 會採取欺騙、利誘乃至暴力、脅迫等手段, 嚴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戀者在公共場所 包括監動教養場所等 公然進行同性戀行為, 同性戀者賣淫活動在一些地區屢禁不止, 這些都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 5 同
性戀本身給自己及其家屬帶來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戀者
所締結的婚姻則更為不幸。
因而, 從法律上關注這類特殊群體, 不僅對其本人, 對
其家庭, 而且對全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 法理依據
1. 平等地關懷與尊重
德沃金在其名著《認真地對待權利》一書中寫道:「政府
不僅要關懷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關懷和尊重。這就意
味著政府絕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關心而有權獲得更多的
理由來分配各種利益或機會; 絕不能以某團體中某些公民
〔6〕
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優越或高貴而限制自由。」 據此,
針對社會上同性戀者受侵害、受歧視的現象, 政府應當通過
( )
權力行為 尤其是立法行為 來賦予同性戀者與普通人同樣
( )
的權利, 不能因為同性戀者關於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
不符合一般人的評判標准就去限制其權利。
然而, 個人利益與社會中大多數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
並非總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強大, 足以使個人權利的要求
落空。因此, 在判斷個人究竟是否有權利的問題上, 德沃金
又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表述:「在對個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
情上, 集體目標已不足以成為否認的理由時, 或對個人所加
的損失或傷害上, 集體目標也不足以成為支持的理由時, 個
〔7〕
人就有權利。」 根據李銀河教授的調查, 人們不接受「同性
戀」的理由無非就是覺得惡心, 覺得這種現象不符合普遍的
( )
道德標准 雖然同性戀與道德無關 。然而, 我們也不得不承
認, 同性戀愛、結婚並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也沒有擾
亂公共秩序, 更不會造成社會風氣的道德淪喪。所以,「集體
( )
目標」所謂的不符合道德標准 也不足以成為否認同性戀
者權利的理由。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如一個人的所
作所為不會影響他人的自由, 那麼他便享有這個權利。大多
數人的喜惡不能作為否認個人權利的唯一立法依據……要
認真看待少數人的權利; 只要少數人的同性戀行為不有傷
風化或損害社會秩序, 就應予以寬容與保護, 不訴諸刑法,
〔8〕
輿論上也不予譴責, 生活上不加歧視。」
2. 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則是在古希臘的政治准則中最早
得以表達。古希臘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視為城邦的基本
要素, 並從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揚。所謂「法律之下的自由」就
蘊含著「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義。霍布斯在《利維坦》中認
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無明文規定而存在的, 人們可自酌而
行之; 英國哲學家密爾在《論自由》中也規定了人類自由的
( ) ( )
三個領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選
擇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訂自己生
活計劃以順應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歡的去
( )
做, 當然也不規避會隨來的後果。』3 個人相互間聯合的自
〔9〕
由。」 目前, 我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對同性戀行為加
以禁止, 從法理的角度來說, 既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 同性
戀愛、結婚又屬於公民私權利的范疇, 那麼法律就應當對此
給予寬容、國家權力也不應當不當干涉。
誠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為, 並非都具有積極的功利意
義;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為還可能導致消極的後果。但是,
任何事情都具有兩面性, 有利必有弊, 當利弊發生抗衡時,
立法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 兩利相權取其重」, 針對其中的
弊端, 法律也只能盡可能地採取措施予以避免。
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議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的轉變, 同性戀者的法制環
境會越來越好:
首先, 2001 年4 月中華醫學會精神科分會頒布了《中國
( )
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准第三版》以下稱《標准》, 其中的
同性戀者已不再歸類為精神病人, 這雖然比美國晚了 28
年, 但畢竟是一種進步。《標准》的頒布不僅顯示了我國對同
性戀有了更為科學的認知, 而且也為我國的司法實踐提供
了科學的理論支持。
其次, 中國的立法通常會比較、考察國外法學界的做
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對同性婚姻等問題做出了規
定: 荷蘭《家庭伴侶法》規定, 登記的同性伴侶將會和婚姻中
的夫妻雙方一樣, 在退休金、社會安全保障、繼承和扶養方
面享有同樣的權利; 德國的《生活伴侶登記法》規定, 同性伴
侶也可以在婚姻登記處登記結為「生活伴侶」, 其社會和法
律地位與傳統的異性婚姻類似; 芬蘭的法律規定, 登記注冊
的同性伴侶可獲得部分同合法異性夫妻同等的權利義務關
系。
從嚴格意義上講, 目前只有在荷蘭和比利時承認同性
婚姻, 其他很多國家只是賦予同性伴侶不同程度的權利, 雖
然有些國家的規定已與異性婚姻伴侶的權利十分接近, 但
並沒有使用「婚姻」這一概念。李銀河教授針對同性婚姻的
這一問題曾提出過兩個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個別字句。
凡是出現「夫妻」兩個字的時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現
( )
配偶這個詞的時候加一個括弧 性別不論 。另一個方案是
搞專門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較而言, 筆者認為, 第二個方
案更具有合理性:
首先, 人類社會從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結合的婚姻制度
下繁衍, 盡管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姻」這一概念逐漸淡化了
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國無論信仰如何, 都沒有改變一男
一女結合的婚姻定義。對於我國這樣一個傳統思想根深蒂
固的國家而言, 社會上絕大多數人還不能接受同性婚姻這
一現象, 如果國家強制用一部《婚姻法》來同時調整同性婚
姻與異性婚姻, 勢必導致絕大多數人的抵制。所以, 從我國
的文化土壤出發, 在大多數人還未接受同性戀現象之前, 不
宜用婚姻法來調整同性伴侶之間的關系。
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權利義務也是不宜賦予同性
伴侶的, 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有關「收養子女」的規定。筆者
認為, 同性家庭對子女的成長極為不利。曾有研究結果表
明: 同性戀者主要受童年環境、青春期經歷、環境因素等方
面的影響而造成性取向出現偏差。長期與同性戀者親密相
處的子女, 其身體、情緒必將受到嚴重影響, 這些子女甚至
會認為同性戀是很正常的現象, 久而久之, 這些本不該具有
同性戀傾向的人便成為又一批同性戀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
會背景下, 由於主流文化對同性戀仍然持排斥態度, 而這種
排斥或多或少地會影響到子女, 使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業
等方面受到歧視。這些歧視對子女自身而言, 將會造成其人
生觀、價值觀的扭曲, 對社會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會秩序
混亂的根源之一。
綜上所述, 國家應權衡各方面的利弊關系, 本著對「同
性戀者的權益」採取「不歧視更不提倡」的態度, 制定專門的
《反歧視法》, 其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第一, 明確《婚姻法》中
的有關規定不適用於同性伴侶之間, 除非《反歧視法》有明
確規定; 至於同性婚姻, 該法也應設置專門的「婚姻篇」, 規
定同性伴侶在結婚、離婚、財產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
二, 設置專門的「人格篇」, 明確規定同性戀者的人格不受歧
視、個人隱私受保護等權利, 具體地來說, 也即同性戀者有
權同普通人一樣, 公平地獲得學習、勞動就業、參加社會活
動等權利。禁止任何單位、組織、個人以任何方式對同性戀
者進行侮辱; 各類傳播媒體不得惡意披露某同性戀者以及
其他可能推斷出該同性戀者的資料; 第三, 由於同性戀畢竟
不是婚戀關系的常態, 所以, 從人類繁衍、社會發展的長遠
利益出發, 國家應在此法中設置專門的「防治篇」, 明確規定
對於自願治療的同性戀者, 有關衛生部門應給予一定的優
惠; 有關單位特別是學校、軍隊、監管場所等也應加強防治、
宣傳措施, 從源頭上盡可能減少同性戀者的人數。至於現實
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無法可依的情況, 立法機關
應出台相應的刑法解釋。對於此,《反歧視法》沒有必要設置
專門的一篇來調整, 原因在於該法僅是規定同性戀者的民
事權利義務, 並不涉及刑罰領域, 而且如果在該法中規定刑
事責任, 勢必削弱刑罰的統一性和威懾性。
[參 考 文 獻]
〔1〕李慧波. 國外同性戀者生存狀態和法律地位〔〕. 電
J
( )
腦校園, 2001 4 .
〔2〕何東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樂山師范學院
J
( )
學報, 2005 8 .
〔3〕劉達臨. 中國當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聯書店
M
出版社, 1995: 113.
〔4〕李銀河. 同性戀亞文化〔 〕. 北京: 中國友誼出版公
M
司, 2002.
〔5〕王延光. 同性戀與艾滋病預防對策〔〕. 浙江學刊,
J
( )
2001 1 .
〔6〕 .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 1978, 272.
U niversity Press page
〔7〕同上, 298.
page
〔8〕黨永輝, 等. 芻議中國同性戀的立法〔〕. 中國性科
J
( )
學, 2005 9 .
〔9〕王人博, 程燎原. 權利及其救濟〔 〕. 濟南: 山東人
M
民出版社, 1998: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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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調節夫妻矛盾,有個調解員叫雷明,什麼節目,一共有三個調解員

《一轉成雙》是一檔大型婚姻調解真人秀節目,節目為周播,於每周六晚九點在江蘇綜藝頻道播出,2013年1月5日正式開播至今。主要嘉賓:唐立淇、雷明、張磊

2014年5月24日,節目成功改版,新版《一轉成雙》秉承婚姻拯救、情感治癒的宗旨。為遭遇婚姻危機的當事人提供調解平台,運用多種電視手段調解矛盾,解決問題,以點及面,通過個案分析當代婚姻家庭的現狀,倡導正確和諧的婚姻家庭觀,傳遞社會正能量。

2015年,節目舞美全新升級,華麗的舞台效果,強大的主持及嘉賓陣容,給觀眾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震憾效果,使節目發展又邁入新的台階,精彩紛呈。

(5)中國婚姻法專家有哪些擴展閱讀:

1、主持人:

陸之瑞——畢業於上海戲劇學院,現為江蘇綜藝頻道節目主持人。代表節目作品《非常周末》、《非常大明星》、《別對我說謊》、《一轉成雙》等。

章珊——畢業於中國傳媒大學,現為江蘇綜藝頻道節目主持人。代表節目作品《娛樂818》、《震撼一條龍》、《一轉成雙》等。

2、嘉賓:

唐立淇——台灣著名性格專家,當事人性格剖析、女性角度人文關懷。

雷明——著名心理學專家,獨特的心理學手法對當事人心理進行剖析並進行心理疏導。

張磊 ——南京本地婚姻法專家,離婚專案律師,對當事人離婚案件進行法律分析和法律援助。

⑹ 中國婚姻法

《民法典》第四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八百一十八條 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編。
第八百一十九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百二十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八百二十一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
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八百二十二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 婚
第八百二十三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組織、個人加以干涉。
第八百二十四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八百二十五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八百二十六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 登記。
第八百二十七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八百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齡的;
(四)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
第八百二十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八百三十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一年內提出。
第八百三十一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八百三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
第八百三十三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八百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六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七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 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八百三十八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九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八百四十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損害賠償和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八百四十一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條、第八百四十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 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八百四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八百四十三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 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八百四十四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百四十五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八百四十六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 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八百四十七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八百四十八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 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八百四十九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八百五十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第八百五十一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 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 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八百五十二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 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婚姻法全文共六章,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⑺ 新婚姻法第一案的專家說法

婚姻法專家:房產之爭沒有贏家
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施行後引發的房產歸屬爭議問題和各地出現的首例案件,婚姻法專家劉偉民表示,從整體上看該解釋對婚姻家庭事務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作出了更加細化、更加明確的規定,使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更具可操作性。但該解釋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對婦女權益的保障不足。
劉偉民認為,按照中國的傳統習俗,一般是男方購房,女兒買一些床上用品等。婚後,女方更多地承擔照顧家庭和孩子等家務活。按照新的司法解釋,離婚後,她可能面臨著被掃地出門。
它注重保護了有產一方,也是強勢的一方,但沒有考慮到特別是中國廣大農村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沒有兼顧到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保護,對弱勢一方明顯不利。劉偉民說。
他還認為,新的司法解釋容易造成夫妻關系緊張,阻礙配偶之間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使本以感情為紐帶的婚姻關系,淪為赤裸裸的財產博弈關系。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女方可能會在婚前,便要求男方將房產落在雙方名下,甚至要求男方婚前以女方名義另購一套房。在這種房產之爭中沒有贏家。劉偉民說。
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芳則認為,其實人們在爭議房子到底歸誰的時候,忽略了第十條的第二款,即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由房屋產權人給予配偶一定補償,而且還要考慮房產升值利益,這才是最大亮點,恰恰證明老婆和老公一樣,都可以是房東。這對於沒有購房卻又幫配偶長年還貸的女方,實現了真正的公平。

⑻ 新婚姻法是哪位腦殘的專家編制的中國的女性同胞們,結婚後還能擁有什麼

新婚姻法保證的是整個社會的公序良俗!
首先如果你想通過結婚迅速致富,你可以不結婚;第二你認為生孩子不是為了做母親的喜悅而是要挾對方的條件,那你可以不生;第三你可以建議你爸媽保護你應有的權益,如果你爸媽都管不了你,我勸你還是別操你女兒的心了;第四家裡有男孩兒的父母很高興出房子出車的不會被算計,女孩兒的父母可以不為了外在條件而影響她的擇偶。
法律不是感情,不能因為主張你的權利而損害對方的權利!是你的別人搶不走,不是你的算計也得不到,還是花點心思讓自己變強吧!等你有錢了,別人也分不走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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