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申請婚姻無效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申請婚姻無效需要申請人的身份證、和對方的結婚證、申請婚姻無效的申請書;
(2)證明婚姻無效的證據,包括對方重婚、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② 如何申請婚姻無效
確認婚姻無效,應向法院進行申請。
民法典對無效婚姻有相關規定,建議先看看是否符合無效婚姻的規定。
③ 婚姻無效如何申請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婚姻無效的條件有:一方重婚的;結婚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結婚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等情形。無效婚姻是自始無效,相當於夫妻關系沒有存在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④ 如何申請婚姻無效呢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當事人雙方死亡的,由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⑤ 申請婚姻無效的條件是什麼
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的條件是:
1、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情形之一;
2、前述情形必須涉及到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關系;
3、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⑥ 如何申請婚姻無效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方式:由有關人員依法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主張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受理後應依法審查,確認屬於無效法定情形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 按規定怎樣申請婚姻無效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婚姻無效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婚姻無效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無效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
⑧ 按照規定怎樣申請婚姻無效
法律分析:首先,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其中有親屬關系以及未到法定年齡是不能進行婚姻登記的,沒有登記自然不需要申請婚姻無效。除此之外,受脅迫結婚以及另一方隱瞞疾病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撤銷婚姻,向法院提出訴訟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