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涉外婚姻的法律知識
法律分析:1、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採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的法律為准據法。
2、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貳』 涉外婚姻到哪裡辦理登記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應當在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具體是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叄』 涉外婚姻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結婚問題上,採用的是行為地法的原則,不論是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還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准據法。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的,適用中國法。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的,適用相應國家(地區)的法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採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准據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地區)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結婚問題上,採用的是行為地法的原則。
『肆』 涉外婚姻離婚在哪裡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採用的是法院所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准據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地區)的法律。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伍』 涉外婚姻法關於離婚
涉外婚姻離婚 的管轄規定主要是: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 提起離婚訴訟 ,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的 ,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 一方起訴離婚 的案件,可以由 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規定,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出離婚訴訟 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規定,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規定,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陸』 涉外婚姻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為外國國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問題主要涉及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問題。涉外婚姻關系的處理通常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沖突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柒』 涉外婚姻登記處
涉外婚姻登記即為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持准備齊全的證件和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我國婚姻法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准予登記,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一、涉外婚姻登記處的相關規定『捌』 民法典規定涉外婚姻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沒有關於涉外婚姻案件管轄的規定,該管轄內容由《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解釋規定,即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等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玖』 民法典關於涉外婚姻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2、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5、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