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喜歡上了一個阿根廷女孩,請問我們該怎麼結婚啊,涉外婚姻有什麼規定啊
第十六條 (結婚登記申請)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結婚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第十七條 (申請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必須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或者台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有關規定,提供證件和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不含外國僑民)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並經該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在華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並可不經認證。 第十八條 (婚前健康檢查)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分別到指定的本市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並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九條 (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結婚證》的通知。 第二十條 (領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離婚後再婚當事人,在領取《結婚證》的同時,應當將《離婚證》交市民政局注銷。 第二十一條 (撤銷申請)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在領取《結婚證》前要求撤銷結婚登記申請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的手續。 第二十二條 (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暫緩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暫緩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患有醫學上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二)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手續不滿六個月的。 第二十四條 (復婚登記) 離婚的當事人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復婚登記。 市民政局對准予復婚登記的,發給《結婚證》,並注銷雙方的《離婚證》。 第四章 離婚 第二十五條 (離婚登記申請和離婚訴訟) 當事人要求在本市離婚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公民同華僑之間,內地居民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居民之間的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應當雙方親自到市民政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自願離婚協議書》;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或者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但未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之間的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或者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當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離婚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時應持證件)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和《結婚證》正本。 第二十七條 (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第二十八條 (領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在領取《離婚證》的同時,當事人應當將《結婚證》交市民政局注銷。 第二十九條 (不予離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離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第五章 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申請出證) 當事人的《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部門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一條 (審查出證程序) 原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並查閱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對符合出證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天內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罰則) 對違反本辦法的個人和單位,由市民政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非法所得。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活動。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許可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接受復核;逾期仍不接受復核的,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執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收據。 罰沒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三十四條 (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民政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重婚檢舉) 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應當向市民政局或者檢察機關檢舉揭發。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分) 本市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涉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虛假證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沒收,並可建議該單位或者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執法要求) 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的工作人員,市民政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登記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者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辦理婚姻登記的,由市民政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貳』 我國對涉外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准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准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這里的撫養,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撫養、賠養、扶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員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系。4.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5.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禁止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 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並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叄』 冒用他人身份證 辦理涉外婚姻 如何處罰
給你個參考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肆』 涉外婚姻的結婚
涉外結婚的辦理程序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結婚當事人須持的證件:
1、中國公民應持下列證件:本人的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出具的記有本人基本情況和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如外國人一方為在華僑民,須持下列證件: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對證明的要求與上述中國公民一方須持的第二類證件相同。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申請登記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持有關證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關涉外結婚登記規定的,准予登記,並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依法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後,在我國境內雙方自願要求復婚的,按涉外結婚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雙方都是外國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只要他們具備《中國人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所要求的證件,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可予辦理結婚登記。但為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讓婚姻當事人提供其本國法律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 涉外婚姻登記需交的材料
一、涉外婚姻登記事項:
結婚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涉外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1、中國公民:
(1)身份證和戶口簿;
(2)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再婚須另持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2、外國人:
⑴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⑵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⑷外國人和外籍華人所持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期限從公證之日起三個月有效;經我使、領館認證後來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的期限,從認證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規定也適用於華僑)。
3、外國僑民:
⑴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
⑵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涉港、澳、台、華僑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1、國內公民:
⑴本人身份證、戶口簿;⑵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港澳同胞:
⑴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⑵我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此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⑶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此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⑷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證明;
⑸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從內地去港澳時已達法定婚齡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原駐地、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此保證須經公證);
⑹離過婚的須持離婚證件;喪偶的持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系的持脫離同居關系協議書。
3、台灣同胞:
⑴《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⑵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⑶有效期為三個月的婚姻狀況證明(即台灣地方法院以戶籍登記底冊為依據所公證的切結書一式三份)。台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注冊處或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台灣居民在外國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經該國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的,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經公證的兩個知情者的證明和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書;
⑷離過婚的須持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如系外國法院的判決書,還須經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在香港、澳門地區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香港、澳門地區的離婚證件;
⑸台灣同胞系大陸居民赴台定居的,還須提供經公證的赴台前的無配偶或配偶離異、死亡的證明。無法出具上述證明的、須有經公證的兩個知情者的證明。
4、華僑:
⑴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⑵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⑶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證明;
⑷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四、留學生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1、中國自費留學生,持本人護照和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2、中國公費留學生,持教育部出國人員集訓部出具的出國留學生結婚證明和本人護照;
3、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而又符合《婚姻法》及有關規定,且持有所在院校就讀證明的,可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適用本辦法。
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的,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收養法的規定,並不得違背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第四條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須由該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
前款規定的收養人的申請、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並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及我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一)收養申請書;
(二)出生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五)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六)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主管機關同意其收養子女的證明;
(八)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申請人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除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第五項除外)外,並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中國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第五條 中國收養組織接到外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提交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證明後,認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可以協助收養人尋找收養對象。
第六條 送養子女的送養人除應當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情況證明外,並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二)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聲明;
(三)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和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四)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五)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棄嬰、棄兒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六)送養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 中國收養組織認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應當將送養人和被送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送交外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並告知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
第八條 外國收養人確定收養對象後,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
書面協議訂立後,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夫妻共同收養的,一方因故不能來華辦理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另一方。委託書應當公證和認證。
第九條 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當分別提供有關材料。
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
(二)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
(三)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
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人的照片;
(二)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文件。
第十條 收養登記機關經過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收養登記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
第十一條 辦理收養登記後,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二條 辦理收養公證時,收養人與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收養登記證書;
(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 公證處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收養公證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證,並通知中國收養組織。
第十四條 被收養人出境前,收養人應當憑收養登記證書和公證書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為被收養人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五條 中國收養組織應當妥善保管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檔案材料。
第十六條 中國收養組織受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外國收養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向登記機關、公證機關分別交納登記費、公證費。登記費、公證費的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和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中國收養組織可以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的收費標准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財政部規定。
收養人可以與送養人協商支付被收養人的撫育費。收養人向社會福利部門支付的撫育費,只能用於改善福利院設施,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外國人如何申辦收養中國兒童公證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對外民間交往日益頻繁,外國人,特別是一些非長期在華居住的外國人申請收養中國兒童的日益增多。外國人收養中國兒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辦理合法手續:
首先,外國人收養中國兒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收養人夫妻雙方均年滿三十五周歲;有正當的收養目的;有可靠的經濟來源;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並無受過刑事處罰。(二)如被收養人有識別能力,須徵得本人同意。(三)送養人同意送養。(四)收養行為不違反收養人居住國法律。
其次,提出收養申請。符合條件的外國收養人:應通過中國收養組織尋找所要收養的兒童;並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下列證明材料(這些材料必須事先經過'收養人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一)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和不遺棄、不虐待養子女的保證等;(二)職業和經濟收入及財產狀況證明;(三)婚姻狀況證明。(四)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五)符合收養人居住國有關收養法律規定的證明,例如收養入居住國有關部門批准其收養的證明,或居住國現行收養法規等等;(六)出生證明。(七)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八)家庭情況報告。
再次,收養人接到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後,應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然後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登記證書;(二)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三)收養人身份證件及照片;(四)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五)送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入的照片;(六)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文件。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上報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方可出具公證書。
對於收養人夫妻雙方不能同時來中國辦理收養公證的,可由一方持上述證明材料和經公證、認證的另一方的授權委託書,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公證處申辦收養中國兒童公證。 在涉外繼承中,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中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和外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
中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
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7款的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據此,我們知道中國公民繼承遺產時:
(1)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外,遺產在國外的不管不動產還是動產均適用外國法律;
(2)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內,遺產在國外的,動產適用中國的法律,不動產適用外國的法律;
(3)如果被繼承人住在國外,遺產在國內的,則動產適用外國的法律,不動產適用中國的法律;
(4)如果被繼承人(必須外國人)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產都在我國境內的,則動產和不動產均適用我國法律。
外國公民繼承遺產的法律適用
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2款規定,外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據此,我們知道,外國人繼承遺產:(1)如果遺產在我國境內,不管被繼承人是不是中國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國境內,則動產和不動產均應適用我國的法律;(2)如果遺產在我國境內,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國外,則動產適用外國法律,不動產適用我國法律;(3)如果中國公民作為被繼承人時,其遺產在國外的,而該公民居住在境內的,則動產適用我國法律,不動產適用外國法律;(4)作為被繼承人的中國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國外,遺產在境外的,則動產和不動產均適用外國的法律。
另外,在處理涉外繼承時,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簽訂有雙邊或多邊條約、協定的,應按照該條約、協定的有關繼承方面的規定處理,但我國申明保留的除外。
中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需辦理的公證法律文書
中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需要辦理的公證法律文書中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需要辦理的公證法律文書
我國公民繼承國外遺產,要根據國際慣例,參照財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辦理。各國都有自己的民法、繼承法,明確規定了被繼承人遺產的管理、處置方法、繼承人順序、繼承時效以及辦理繼承遺產的必要程序等問題。繼承境外遺產,一般都要在國內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等,有時還要辦理親屬關系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等。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要向公證機關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證明書。代位繼承的,要附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書。如沒有與被代位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的,其證明書要寫明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唯一兒子或女兒,是被繼承人遺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繼承人能夠提供遺產確實情況的,可以在繼承權證明書上寫明遺產的性質、數目、所在地點;不知詳細地點的,可寫上「在××處留有的遺產」 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遺產」。沒有遺囑的,可以出具無遺囑證明書,說明死者生前無遺囑,或其親屬在遺物中尋找,沒有發現任何遺囑的情況。在辦理完有關的公證事項後,才能開始辦理財產繼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遺產所在國申報繳納遺產稅,而後再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遺產,在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後,發給「遺產執管證」,即取得合法領取和處分遺產的權利,在清償完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後,剩下的部分才歸繼承人繼承。
繼承在外國遺產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經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對在國外的繼承遺產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遺產所在國辦理繼承時,可委託當地的中國銀行分行辦理。
繼承人先向銀行索取、填寫托收遺產申請書和托辦遺產案情介紹表,連同被繼承人死亡證、遺產憑證(如房屋契據;投票、存款憑證、保管箱鑰匙等)一起呈交受託銀行。如果遺產由遺產管理處或公共信託處保管,這些機構的證件也可作為遺產憑證。經銀行審查後,即介紹委託人到當地公證處申辦各項公證書,如繼承權證明書、委託書公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書(如合法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放棄繼承權證明書、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明書)。這要根據文書使用國的要求而定。各類公證辦好後,要譯成當地文字並需財產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方能發生域外法律效力。委託人提供的遺產證件,原則上應為原本證件,但為減少往返郵寄的麻煩,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國外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把原件交給指定的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