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常見的婚姻財產轉移是什麼形式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1條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一、常見的轉移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1、私下變賣房產:假冒配偶辦理賣房委託;婚訴訟中,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常常被登記產權人一方在離婚訴訟前私自轉讓,最為典型的情況是瞞著配偶將房產過戶到自己的近親屬名下。
所以,隱藏轉移財產應當包含幾項因素:
非日常家事代理范圍;
財產所得未置於雙方的共同控制之下,或未用於家庭生活支出;
未達成一致意見,受侵害方對財產的處理不知情,事後亦未予以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