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婦女在婚姻家庭享有哪些權益
一、人身方面的權益
具體是:婚姻自由權(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處於女性個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權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脅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權益、和男性享有一樣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視。
二、財產方面的權益
具體是:享有個人財產權,不被剝奪,繼承權(繼承丈夫、父母等直系親屬財產的權利),獲得贍養的權利,離婚時獲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等。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賦予了女性這一系列的權益,說明在法律領域內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權益保護問題已向著完善的目標進步。
《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於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作了如下規定:
第四十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二條、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
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居住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葯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Ⅱ 我國婚姻家庭制度保護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根據自己的意願與他人締結婚姻的自由,即是否結、和誰結婚,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不允許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離婚自由,是指在婚姻關系難以維系的情況下,雙方或一方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共同構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任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根據此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這就要求婚者在配偶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同時,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違法的,應當受到法律取締和制裁。男女平等原則,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和家庭生活各面都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在我國,男女平等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後等各方面。本條中的男女平等,僅指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包括夫妻雙方男女平等,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間的男女平等,如男女雙方在結婚、離婚等婚姻關系方面平等;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對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等適用、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Ⅲ 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共同的權利義務有:
(一)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
(二)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四)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
(五)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是一種法律關系,扶養方為義務人,被扶養方為權利人,只有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才能保證權利人享受權利。扶養是夫妻間相互對等的義務,不是單方義務,也就是說丈夫有扶養妻子的義務,妻子有扶養丈夫的義務。夫妻因扶養發生糾紛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Ⅳ 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都有哪些
法律規定了夫妻之間權利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之間義務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忠誠婚姻的義務,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Ⅳ 我國婚姻家庭制度保護哪些人的合法權益
保護夫妻雙方以及子女的合法權益。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集中體現在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護婦女、男女平等、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的婚姻家庭制度。男女平等。指男子和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履行平等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Ⅵ 結婚後夫妻之間享有什麼權利
結婚 後夫妻之間享有什麼權利 一、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 男女雙方不會因為結為夫妻而喪失使用自己名字的權利,與此同時,在子女的姓氏上既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沒有必須隨父姓或必須隨母姓這一說法。 二、夫妻雙方都有權利參加生產、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一方不能對另一方的行為加以限制或干涉 即使結婚了,一方也不能因為夫妻這一身份關系限制另一方參與生產、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例如小華和麗麗結婚後,麗麗擔心小華在工作時間與同事發生辦公室之戀情,於是將小華鎖在房間不讓其上班,這種做法是不允許的,限制小華的人身自由的做法沒有絲毫法律的根據。 三、夫妻對 共同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對共同 債務 有平等清償義務,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是用於夫妻間的日常生活所需,二人具有平等的處分權,不因一方的 工資 收入較低而失去處分的權利。而夫妻間的共同債務是為了用於家庭生活,理應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四、夫妻雙方對孩子既有撫育孩子的權利,也有養育孩子的義務 孩子本是父母帶到這個世界來的,所以二人應對自己的孩子負責,認真 撫養 、教育好孩子。 五、夫妻有相互撫養的權利 在生病時,夫妻之間要相互體諒,彼此照應;在一方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時,另一方有監護的權利。 第一、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子女是夫妻雙方平等的義務和責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經濟賠償責任。同樣,撫育子女也是夫妻雙方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絕對方行使其權利。即使夫妻 離婚 ,這一義務和權利也不得改變。 第二、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者說我國 婚姻法 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每個公民艘必須遵守的,在家庭中無論丈夫或妻子,都應平等地承擔這一義務。如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夫妻雙方應平等地承擔法律責任。 夫妻雙方的權利,在國家的有關規定中有著明確的制定,所以自己需要了解問題的解決,需要自己積極的進行問題的處置,否則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喪失法律上的基礎,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關的當事人對於此類問題的處理依舊存在較大的誤區。
Ⅶ 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權利:
一、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二、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三、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五、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義務:
一、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二、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三、償還夫妻的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Ⅷ 夫妻在家庭中權利義務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1)夫妻雙方都有各自用自己姓名的權利;(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的自由;(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4)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義務包括:(1)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Ⅸ 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原則
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原則具有5個原則。
1、婚姻自由。
是指男女雙方有依法締結或解除婚姻關系,不受對方強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這兩個方面的內容。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強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離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基於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均受到法律的保護。
2、一夫一妻。
是指一個男人只能有一個妻子,一個女人只能有一個丈夫,無論男女都不許同時有兩個或更多的配偶。它要求禁止重婚,反對通姦、姘居和賣淫的行為。一夫一妻制,亦稱「單偶婚」。
3、男女平等。
是指男子和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履行平等的義務。我國婚姻法第10條至18條都有男女平等原則的具體規定,包括政治上、經濟上、人格上、社會地位上,財產繼承上的一律平等。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這主要是考慮到由於社會歷史原因和自身特點,婦女、兒童和老人往往是社會的弱者,因而要給予特殊的關心和保護所作出的重要的規定。
5、實行計劃生育。
是指有計劃地生育子女。這是我們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其意義在於實行計劃生育有利於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的基本平衡;有利於實現國家總任務;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具體到每個家庭,就是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最多不超過兩胎。同時,國家提倡晚婚晚育。不是說只要一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生育,而只是說明只有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至於什麼時候生育,還得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國家對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