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婚姻法遺產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遺產分割方式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配
遺產分配在不違反分配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配的方式。適用實物分配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配。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配,只能作個體的分配,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配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配
對不宜實物分配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配,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配
對不宜分配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配
遺產不宜實物分配,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在分配時,需要將遺產劃分為份額均等的若干份,然後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就那些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② 新婚姻法的父母在婚後遺產怎麼分配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 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 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 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 繼承的遺產 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 婚姻財產怎麼分割
婚姻財產分割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於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而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④ 新婚姻法關於財產分配遺產是怎麼規定的
一、 民法典 關於財產分配遺產是怎麼規定的 按照 遺囑繼承 或 法定繼承 。已婚夫妻,一方的遺產房(或共同房產的一半),有 遺囑 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 繼承 。子女,包括有 撫養 關系的繼子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 扶養 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民法典 再婚 遺產繼承 關於財產的分配 婚前財產 ,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我國民法典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 結婚登記 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而不是以 同居 的時間或辦理酒席的時間作為婚前財產劃分的時間點。我們一般可以認為,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財產的取得時間是在 結婚 之前,或雖在結婚之後取得,但結婚前已明確可以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結婚之前已實際取得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結婚之前雖未實際獲得財產,但結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明確可以繼承的財產,而在結婚之後才分割取得上述遺產份額,此時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亦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綜上所述,已婚夫妻的遺產會按照遺囑或者法定順序繼承來進行分配,所以不管是在 夫妻共同財產 還是遺產方面的分配,都會按照像相應的規定進行,不會有特別的規定,所以遺產的分配,有遺囑就按照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 繼承順序 來繼承。
⑤ 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權怎麼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權有遺囑按遺囑,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繼承權男女平等。一般按照順序均等分配。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⑥ 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一、婚後財產怎麼分割
1、婚後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7)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如何離婚
離婚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填寫好離婚協議書,准備好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離婚。訴訟離婚的,准備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和證據等材料到法院起訴。
⑦ 夫妻共同財產遺產如何分配
在夫妻一方去世時,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份額才是遺產。去世一方的一半財產份額為遺產,在世一方的一半份額歸在世一方自己,且按法定繼承的規定,在世一方還要參與去世一方的遺產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對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由死者的繼承人分割。如果夫妻一方訂立遺囑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中擅自處分配偶財產的部分應認定無效。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共同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 ,其餘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一般情況下,父母遺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具體情況來定。如果父母已經在遺囑中確定了遺產只歸夫妻中的一方的,那麼該遺產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時如果沒有在遺囑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那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需要看有沒有將遺產確定給某一方,才能判斷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遺產中以下這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雙方依法獲得的勞動報酬及獎金。這里的勞動報酬不只包括獎金,還包括加班費、福利費、獎金等等。
2、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獲得的收入。
3、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為自己的知識產權獲得的利益。比如寫稿所獲得的稿費、發明創造獲得的專利費等等。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依法獲得的財產。
5、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獲得的其他財產。比如,雙方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因為店面轉租獲得的租金、承租店鋪帶來的收益、一方因為出租個人的房屋獲得的租金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⑧ 夫妻遺產分配原則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於繼承人雖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也願意盡扶養義務,但由於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來源,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來源和勞務的情況;屬於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願意對其進扶養,但由於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