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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到底是什麼樣

發布時間:2023-01-27 09:26:19

① 我國實行什麼樣的婚姻法制度

如果實行什麼樣的婚姻法制度,我國學運是的,符合老百姓的婚姻法的意思

② 現在的婚姻法是怎麼樣了

您好,新婚姻法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望採納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常年在外游盪,不顧家庭的,或因傳銷對家庭、國家、或他人造成重大影響和經濟損失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救助措施
第四十三條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③ 1月1號新婚姻法 2021年1月1日起新婚姻法是怎麼樣的呢

2021年1月1號正式開始實行的民典法新婚姻法,具體與以往有什麼不同,接下來我們一起去了解了解其中的相關規章制度。

一、1月1號新婚姻法

1.新時代人民權利宣言書,也是社會生活大家應該了解到的,制定與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誕生,也是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新制度。

2.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中國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它又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3.它的出台,也同時意味著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全部「消亡」。而其中讓大家重點關注的便是離婚法的修改。

二、2021年1月1日起新婚姻法

1.而讓人們討論至今的離婚新增的冷靜期,冷靜期時間為30天,也就是說自登記離婚日起的30天內為冷靜期,期間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那麼就離不了。而冷靜期也只針對協議離婚,對於起訴離婚不適用。

2.也就是說,從2021年起,離婚並不是意見容易的事情,除非兩個人真的已經沒有任何感情,沒有任何牽絆的情況下,可能離婚會順利。

3.如果其中一方有一點點不願意離婚,亦或者是離婚的條件兩人沒有商量好的情況下,都很難離婚成功,因為30天的時候很多時候讓人非常冷靜,想事情也會更加仔細清晰,也就避免了很多沖動離婚的現象。

總結:

2020年結束時間不足一周,而新的一年開始也是新的民典法實施的開始,在未來的時間里,在婚姻離婚方面會有更多的磨難門檻,希望這是好的現象吧。

④ 實行什麼樣的婚姻制度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⑤ 婚姻法屬於什麼類型的法

法律分析:婚姻法屬於私法性質的法。私法主要是指調整普通公民,組織之間關系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⑥ 什麼是婚姻法

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我國目前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這部婚姻法分5章,共37條,對我國公民的婚姻原則、結婚年齡、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以及離婚原則、離婚後子女的撫養等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婚姻法的立法原則是:⑴婚姻自由原則;⑵一夫一妻原則;⑶禁止近親結婚原則;⑷結婚登記原則;⑸男女平等原則;⑹計劃生育原則;⑺親屬撫養義務原則;⑻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平等原則;⑼離婚自願原則;⑽夫妻「共同財產制」原則。婚姻法是關繫到每人、每家切身利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是人們在生活中接觸最多的一個法律部門。它是人們在婚姻、家庭關系各個方面必須遵循的准則。

⑦ 現在的婚姻法是什麼樣

婚姻法
婚姻法,指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婚姻家庭關系,指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人身關系為主要,婚姻法屬身份法。

第一節 結婚制度
一、結婚行為的含義與特徵
[1]結婚,指男女雙方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身份的民事法律行為。
[2]結婚行為的特徵
①身份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②異性;③符合有效要件。
二、結婚的實質要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
[2]結婚當事人必須達法定婚齡(男22歲,女20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5]當事人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結婚登記(形式要件)與事實婚姻
我國規定的結婚形式是行政登記。不過,事實婚姻具有和登記婚姻相同的法律後果。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前,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事實婚姻。
(在此之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若辦理離婚需補辦結婚登記,否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2]事實婚姻的解除應通過訴訟方式
四、婚姻無效與撤銷
已登記的婚姻,如欠缺結婚實質要件,可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
[1]無效婚姻的情形
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④未到法定婚齡的。
[2]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
撤銷權的存續期間為1年,自婚姻成立之日起算;當事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第二節 家庭關系
一、夫妻關系
[1]夫妻之間的人身權
①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姓名權;②參加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權利;③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2]夫妻之間的財產權
①法定夫妻財產制
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
⑴工資、獎金;⑵生產、經營的收益;⑶繼承、接受贈與的財產(但被繼承人、贈與人指明只給一方的除外);⑷知識產權的收益;⑸其他,如一方財產婚後投資獲得的收益。
夫妻一方各人財產
⑴一方婚前財產;⑵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⑶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⑷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②約定夫妻財產制
⑴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⑵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⑶夫妻之間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⑷夫妻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二、親子關系
親子關系,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管教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②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③父母子女之間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④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適用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
⑤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適用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與沒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為姻親關系,不產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和利義務。
三、其他家庭成員的關系
祖孫之間、兄弟姐妹之間也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但是有條件的扶養。
第三節 離婚制度
離婚可以通過行政登記和訴訟兩種途徑。
一、登記離婚
[1]登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指由婚姻關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認可的一種依行政程序解除婚姻的離婚方式。
[2]登記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
①雙方當事人適格;[1]
②雙方當事人必須有真實的離婚合意;
③雙方對離婚後的子女和財產問題已達成協議;
④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
二、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1]離婚訴訟必須先調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感情破裂: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離婚的法律後果
離婚的法律後果,指離婚在當事人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和親子關系方面所引發的一系列變化。
[1]身份關系的變化(選擇)
①配偶身份的喪失;②當事人再婚的自由;③夫妻扶助義務的終止;④配偶繼承權的喪失。
[2]財產關系的變化
①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2];②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3];③離婚經濟幫助[4];④離婚經濟補償[5];⑤離婚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⑴重婚的;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⑶實施家庭暴力的;
⑷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撫養
①夫妻離婚不改變其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
②撫養權的確定標准: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原則。
③撫養費的支付: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撫養的,另一方應支付撫養費,直至未成年人成年,但數額應綜合考慮。


[1] 即當事人雙方必須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在中國內地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
[2] 共有財產協議分割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分割。
[3] 夫妻就共同債務,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4] 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5]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其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⑧ 新婚姻法解讀(新婚姻法實際上保護了誰)

每到新婚姻法出台了,總有人哭,有人笑。

「婚姻冷靜期」石錘一落,很多准備離婚的嗷嗷直叫。這個婚,萬不得已,誰沖動去離。

想結婚的依然去領證,不想結婚的還是單身。哭的人里大多數是女人——再也沒辦法通過婚姻分割財產了。笑的人里大多是男人—— 再也不用擔心結婚時「財產公正」的煩惱了。 然而笑的一小部分女人心裡更踏實了,不必擔心養漢了。哭的一小部分男人不踏實了,娶老婆就看重老婆家裡的快要滿五年的房改房,現在也跟自己沒多大關系了。

新婚姻法,到底保護了誰呢? 和小鞭一起看看律師 對《新婚姻法》的解讀:

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孩子名下的,不管是結婚前還是結婚後,法院認為房產與配偶無關,屬於個人財產。

婚前購買的房產,登記為自己名下,就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與配偶分割財產。

婚前購買的房產,結婚後房子的漲值部分都和另一方沒有關系。

婚前購買的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要考慮另一方還款部分金額進行補償。

男女雙方任何一方婚前買了房,婚後房產所有一方私自將房子出售,另一方想處置該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一起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私人財產,不進行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新制度

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更明晰

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過錯賠償原則寫進新婚姻法

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即使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關於家暴,離婚後,被侵害的一方依舊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過錯賠償原則,簡單的理解就是, 情感出軌,經濟賠償。 雖然感情沒了,但經濟上的實惠也是好的。所以從修訂細則上看,女性作為弱勢群體,受到了更好的保護。但出軌這種事,過錯方也不一定就是男性,如果對分割財產這件事上很在意的話,建議還是把婚離了再找下一任。

新婚姻法保護了男性嗎?

這用問嗎?這么看,就是保護的是男性啊!社會上,普遍男性在職場和家庭中的地位都高於女性,無論從收入水平還是職位選擇上,男性都佔有一定優勢。那麼,在社會財富的分配上,男性都高於女性。從前,女性還能從婚姻中獲取房產的一半,作為女性在社會分配中不平等的一部分補償,但從今往後,妹子,人家婚前的房子就是人家的房子啊!人家父母出資買的房子,也是人家的房子啊!房子漲價,老公出售房屋,人家父母的房改房,都和你沒半分錢關系。你能享有的,只是房屋的「聯合使用權」。小鞭倒不是勸妹子們結婚就想著離婚,但是人生這么長,變數這么多,沒有房子沒有青春生了孩子的老妹子,很可能就是: 天賜絕人之路。

法國是一個崇尚單身的國家,在那裡,多大年紀的人都可以自由戀愛。嗯,你會法語么?英語怎樣?去法國怎麼生活的前提是:你怎麼去?這些都是問題,張曼玉是明星,40歲息影。但40歲離婚的女人,目測要和20歲的小姑娘「共同奮斗」了。都是從40歲活自己,怎麼活,就天上地下了。

乍一看,是在保護男性。實際上,這也是對女性深層和長遠的保護:它迫使女人變得更加獨立,聰明,是鞭策女性積極投入社會競爭的重要舉措。

家庭不再是可靠的溫床,得出來跟社會斗一鬥了——你犧牲了一切奉養的老公,孩子,公公婆婆,現在,每日精心裝扮的,用微薄的工資添置小傢具的房子,都可能是別人的。

那麼不會再有一個母親看著自己的分數,勸自己的女兒不去報考一所專業很好,但男性很少的文科或者綜合類學校而去報考一所,專業差,但學校男性品質的較高的理工科大學。

不要不相信這樣的母親的存在,小鞭曾在報考時就見過很多這樣的母親(小鞭為自己選擇一所綜合性大學而自豪)。因為,她們認為,這是一個女孩子鍍金的最終目的和最終的歸屬。

婚姻法,還從長遠來看,保護了男性擁有一個獨立的妻子,和一個,睿智的丈母娘。

新婚姻法保護了愛情嗎?

沒有愛的婚姻,喪偶式婚姻,摧殘的不是兩個人,包括孩子。

婚姻法告訴女人,房子這個在中國婚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天將面臨重大的新的劃分。房子,只屬於有能力購買它的人,不屬於其它任何一個人和任何一種事物,包括感情。那麼,這種劃分正確嗎?這種劃分,其實是正確的。資產,應該屬於有能力掌控它的人,而沒有能力獲取它的人,則也許可以擁有它的使用權,而不具備擁有它所屬權的能力。

世界上美好的事物的特質,都是簡單易獲取。愛情作為美好事物的一種,本來就是不該參雜太多事物和太多的外界因素。 將男性在婚姻中承諾的房子,車子等等物質條件,作為一種條件的婚姻,看似是對女性的一種保護,實際是對女性的一種剝奪。 而女性長期享受著這種看似的優越,實則在承擔著這些物質條件的眾多的「無形代償」——放棄爭取忙碌而晉升空間的職業,職位;沉浸在商品琳琅滿目的小情緒小歡喜中;日益喪失的交際圈子。很多女人並不承認這一點,說我也有自己的圈子,自己的事業。但現實的情況是:一個結了婚的女人,少有靠自己的能力獲取另外一套房產的能力。

是天資不夠嗎?不,只是無形中,放棄這種爭取的資質。《我的前半生》中子君放棄了工作的前提是,在那個時候,她潛意識中知道:即使離婚,我也不會流落街頭。如果沒有當時這種法律保護,而是現在的婚姻法,子君談不上結婚,不會在婚姻中如此放鬆對財務警惕,也許她會轉移一部分俊生的財產,更談不上離婚。

這不是女性除了獨立就要變成心機婊,這是人的本能——生存。

原來的婚姻法,只從短期上保護了女性。而新的婚姻法,從長遠來看是在保護女性。 它保護了女人的尊嚴,能力,價值不受侵犯,就保護了愛情。

因為,也沒有幾個男人真心願意自己娶的女人,除了愛自己也愛自己的房子吧!雖然促成婚姻的元素眾多:他怎麼能分清,女人更愛哪一個呢?除了這個女人與自己差不多,才能放心吧!

婚姻法保衛了愛情。

新婚姻法還說,夫妻隔經常爭吵感情不合,或分居滿兩年,就意味著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一方提出離婚,法院會開綠燈;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新婚姻法規定是准許離婚;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有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如對子女或父母遺棄,若訴訟離婚時法院不會不批准。恭喜,終於可以終結一部分人的「喪偶式」婚姻了。

那些不贍養你父母的,不給孩子撫養費的,感情不和被拖住不能自由的,都可以離婚了!有評論說,婚姻法讓離婚更難了——真的嗎? 新婚姻法,讓離婚成本更加低廉。但今年的補充,讓低廉不廉價。

婚姻法又給了愛情自由。不遠的將來,一個渣男,或者渣女即使更容易離婚,想再婚,也不那麼容易,因為誰和誰都差不多,你這么渣,我幹嘛要娶/嫁給你?

我們看看上一部婚姻法就坐實的事情。

不管是婚前婚後,只要是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孩子名下的,就認定為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結婚前購買的房子,登記為自己名下的房產,則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用分配。

結婚前購買的房子,結婚後房子的漲值部分與另一方無關。

結婚前購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兩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的時候就要考慮另一方還款部分金額進行補償。

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私自將房子出售,妻子想討回該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結婚後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一起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私人財產,不進行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保護了誰?新婚姻法保護了,獨立,自尊,永不言棄的你自己。

小鞭先干為敬, 敬有情人終成眷屬,無情者終成房奴。

⑨ 新婚姻法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中國新婚姻法內容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新婚姻法當中,針對男女雙方結婚,夫妻之間的財產問題,家庭關系,離婚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當然涉及到具體的問題的時候,我國的婚姻法當中都有著相關的司法解釋。基本上在新婚姻法當中,對我國社會生活中婚姻關系當中可能會出現的各種各樣的問題都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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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婚姻法到底是什麼樣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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