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隱瞞病史結婚違法嗎
隱瞞病史結婚是違法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法律明確規定婚姻無效。婚前女方故意隱瞞精神病史,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該婚姻無效。但是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撒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撒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嚴重的精神病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要是一方患有嚴重精神病,並且在結婚之前隱瞞病情,那麼此時結婚就是不合法的。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婚前隱瞞精神病算騙婚嗎
如果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史,另一方有充分證據證明,那麼這種婚姻屬於騙婚。騙婚指的是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而故意與對方結婚的。隱瞞病史結婚是違法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法律明確規定婚姻無效。婚前女方故意隱瞞精神病史,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該婚姻無效。
B.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怎麼辦
您好,被隱瞞方可以在知情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訴訟,並且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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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1053 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 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 1054 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 ,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C. 隱瞞病情結婚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那些屬於重大疾病: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檢查:(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
2、重大疾病發病時間應早於辦理結婚登記時
3、一方履行婚前告知義務,則撤銷權消滅
4、享有撤銷權的主體范圍:只有享有撤銷權的婚姻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可行使撤銷權,其近親屬不能以本條規定的事由請求撤銷當事人的婚姻
5、撤銷權行使期限
6、以該事由撤銷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D. 婚姻法隱瞞病情結婚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 婚前隱瞞病史離婚怎麼判
一、婚前隱瞞病史是否要賠償
1、婚前隱瞞病史,只要不是禁止結婚的疾病,該婚姻即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賠償的問題。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對婚前隱瞞病情的規定是什麼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手續時,為了確保婚姻雙方的權益和義務,也是會受到《民法典》的保護和規范,其中也規定了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前對對方隱瞞了病症時,也會給婚後的生活帶來影響,如果是影響到婚姻狀況的疾病,當事人可以向民政局提出申請,要求此婚姻是無效的。
F. 婚前隱瞞病史離婚怎麼判
一、婚前隱瞞病史離婚怎麼判
1、婚前隱瞞病史的,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破裂,依法判決離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起草起訴狀;
2、准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G. 隱瞞病情結婚如何處理
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H. 隱瞞病史結婚違法嗎
不違法。
隱瞞病史結婚不違法。如果隱瞞的病情,是禁止結婚的,法定病情,則婚姻無效。如果不是法定的禁止結婚病情,不能確認婚姻無效,而應當作為婚前不誠信行為導致感情不和的理由,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需要注意的是,隱瞞精神病史的婚姻時沒有效的。身患疾病,不宜結婚的,屬於禁止結婚的情形。此外,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屬於無效婚姻。
另外,隱瞞疾病也不算作騙婚罪,這是屬於欺騙感情的一種行為。騙婚是指以結婚為手段騙取錢財(彩禮之類的)。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騙婚罪,騙婚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
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女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則不能按照騙婚處理。但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綜上所述,隱瞞重大疾病雖然不違法,但卻是對婚姻的一種不尊重的行為,對夫妻之間的感情也有著很大的傷害。在道德上也是受到極大譴責的,因此在婚前做好各項內容的溝通以及充分地了解是非常必要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