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古代婚姻多為包辦婚姻
首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社會禮法要求。《禮記·坊記》:「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孟子·滕文公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由此可見,男女有別,沒有媒人不能私下交往,如果沒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私合,是會遭到父母甚至全國人的鄙夷的。
其次,婚姻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自有其存在的社會基礎。尤其是古代世家婚姻,大都需要經過政治和利益考量,婚姻是利益交換、鞏固家族關系最穩妥的方法。婚姻,結兩姓之好,講究門當戶對。父母家族多方考量,選定合適的家族,再在家族中挑選適齡男女,由媒人打探有無許配,有無嫁娶意向,牽線搭橋,終成良緣。「低頭娶婦,高門嫁女」便是士族婚姻的智慧。不過這種婚姻夫婦相敬的多,真正相愛的少,而且大多是利益的犧牲品。貧苦普通人家中,媒妁之言的作用更加突出,鄉村較為封閉,而父母接觸的人比較少,媒人手中則有比較多的資源。
最後,古代社會講究男女有別,不說世家大族,家境一般的家庭女孩子也講究大門不出,二門不邁,除了正式的女子社交場合,大部分時間要在家中學習女紅針織,所以女子平時接觸的男子十分有限,僅限關系十分親近的家屬親戚,狹窄的社交面和封建禮法使得女子自由戀愛的可能性極低。而父母和媒人見識較多,思考全面,由他們決定婚姻也有合理性和必然性
② 現在還存在父母包辦婚姻的現象嗎
存在,因為其實現在還有很多那種相親相親的時候,其實就是現在一種父母包辦婚姻的縮影,就有的時候父母覺得哪一家的男孩或者女孩還不錯,這個時候自己心裡其實就產生了一種設想,然後就託人兩個人見個面相親,他們有時候覺得滿意的話就會努力說服你去交往。
③ 27歲男子求助分配對象,包辦婚姻存在什麼樣的問題
在武漢,一位27歲的男子,由於自己的社交圈比較窄,所以在戀愛的過程當中,很難遇到能夠一起步入婚姻殿堂的另一班。於是就在武漢城市當中留言求助,並將自己自身的基本信息發布出來,請求分配對象。不過這樣的請求遭到了拒絕,因為我國的法律規定,每一個人都擁有婚姻自由的去我的秘密,而包辦婚姻則是被禁止的。包辦婚姻是一種在舊社會當中所存在的婚姻制度,而且在其中也存在著許多的問題,所以現如今人們所倡導的,都是自由戀愛、婚姻自由。
四、失去自由
婚姻美好的樣子就是選擇一個靈魂伴侶共度餘生,在一起的生活當中能夠對未來充滿了期望。父母包辦的婚姻或許一眼就能夠望到頭,對另一半也不是發自內心的喜愛,只是湊活著過,這樣的婚姻毫無自由可言,而且在其中也不能夠體會到愛情的美好以及幸福。
④ 包辦婚姻的由來
包辦婚姻隨著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確立而產生,長期盛行於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並往往和買賣婚姻相聯系。恩格斯說:「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頁)。羅馬法規定處於家父權下的子女,訂婚必須出於家父之命,否則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規定了不同的結婚方式,依哪一種方式結婚都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日耳曼法規定結婚必須取得父母、監護人的同意。
中國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發端於奴隸制社會的「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為包辦婚姻提供了禮制上的根據。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於主婚權的規定。《唐律疏議》·戶婚規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婚姻的成立一般不再具有包辦強迫性質,法律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訂婚、結婚的條件。但許多國家的親屬法規定,未達一定年齡的人結婚,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例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48條,經1927年修改,仍規定為:「未成年人非經其父母同意,不得結婚」;不過同時又規定:如父母之間意見分歧,此種分歧仍發生同意的效力。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第737條規定:「未成年的子女結婚,必須得其父母同意。父母一方不同意時,有他方同意即可。父母一方不明時、死亡時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時亦同。」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30年的民法親屬編也把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作為未成年人訂婚、結婚的必要條件,否則婚約即屬無效,婚姻也得依有同意權人的請求而撤銷。由於法律規定的成年年齡同訂婚年齡、結婚年齡之間存在差距,在當時還流行著早婚習俗,這就為父母、家長包辦和干涉未成年人的婚姻提供了合法根據。
從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行的婚姻法,一貫保護婚姻自由。1981年《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3條),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條)。中國的法定婚齡高於成年年齡(18周歲),當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包辦婚姻的各種形式,包括娶童養媳、包辦寡婦婚姻、轉親、換親等,都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界限,以結婚是否出於當事人的意願為根據。那些雖系父母代為訂婚,但雙方經過了解、建立感情後自願結婚的,也應認為是自主婚姻。對包辦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視其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國1980年《刑法》第179條規定,還須追究刑事責任。
⑤ 潮汕一18歲高中生娶14歲初中生,在如今的社會為何還會出現包辦婚姻
都知道在如今這個社會,國家對於法定的結婚年齡是有要求的,女生是20歲,男生是22歲,而在潮汕有一個18歲的高中生,居然娶了一個14歲的初中生,讓我們覺得非常的震驚。14歲的初中生她可能什麼都不懂,就這樣的去嫁給了別人。而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主要是因為家裡父母的古板思想,孩子知識較少的情況下,可能父母一慫恿,就讓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而這件事情也引起了當地民政局還有村幹部的重視,這件事情是發生在11月28號,視頻也是在吃酒席的一位親戚拍攝的。我們可以從視頻中看出,有一位18歲的男生跟他旁邊14歲的女生在舉辦婚禮。而且桌子上面還有一些紅色蠟燭,還有雙喜臨門的字樣,讓很多網友就表示這個14歲的女生她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嗎?
也許14歲的女孩子並不懂得現在結婚的意義,但是他的父母肯定是懂得的,也明知道法律是不允許未成年孩子組建家庭,但是可能是因為抑鬱的曲折,讓他們的父母依舊知法犯法。什麼樣的年紀就應該做什麼樣的事情,小小年紀就組建家庭,不僅沒辦法為自己的家庭負責任,更沒辦法對自己負責任,這樣的行為只是造成了兩個孩子未來的前途。
⑥ 包辦婚姻為何在鄉土社會中存在那麼久
因為人們的思想落後,消息閉塞,沒見過世面,對父母言聽計從。
⑦ 日本為什麼會提出包辦婚姻
包辦婚姻是古代社會才有的,現在基本上沒有了。如果有也是比較保守守舊,而且父母說話為准。
⑧ 陝西7旬老人尋找初戀,包辦婚姻的背後存在著哪些問題
近日來,一位陝西7旬老人正在尋找初戀,據相關信息了解,這位老人和他的老伴之前是包辦婚姻,很多小夥伴對於包辦婚姻其實了解不是特別的深刻,只知道是父母之言,媒妁之命,那麼我國對於有包辦婚姻的定義是什麼呢?包辦婚姻是男女雙方不是基於自願結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行為。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特點,以門當戶對為基礎,以父母之言、媒妁之言為條件和途徑,而婚姻當事人間往往缺乏感情。這位大爺尋找初戀的緣由,形象的說明了我們現在社會存在的問題。
⑨ 如何看待包辦婚姻
以下是包辦婚姻涉及的相關違法行為。
一.包辦和干涉子女自由婚姻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所在區管轄的政府基層組織和婦聯機構規勸,也可經司法救濟訴求於法院。
五.對於因為金錢原因進行買賣婚姻屬於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處理。
⑩ 如何看待包辦婚姻
不是什麼好事,但也有一些奇怪的現象,比如包辦婚姻的離婚率非常低。
可能是因為從未有過期待,所以不會失望吧。
愛情撒手人寰,勿妄圖婚姻法事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