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法總共有多少條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條。
中國政府網鏈接: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847.htm
⑵ 新婚姻法有多少條其中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新 婚姻法 有多少條?其中 離婚條件 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調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文共分為六章包括結;婚、 家庭關系 、 離婚 、 家暴 遺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等內容,共五十一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 我國《婚姻法》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 自願離婚 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 。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 復婚 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 撫養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 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人們的生活中,離婚一詞對於現代人來說沒有那麼敏感了,也是夫妻雙方已經到了無法共同生活的地步才做出的選擇, 離婚後關於 房產糾紛 的很常見,誰也不希望這種不幸發生在自己的婚姻里,對於還在沉浸愛情喜悅中的小倆口來說,婚前了解新婚姻法其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事情,合法的保護自己在婚姻里的合法權益。
⑶ 婚姻法二十四條(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條)
手裡剛好有個案子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也算是對相關規定的一個小梳理。
婚姻法二十四條的說法其實並不準確,准確來說,指的是:
如果在看到我這一篇文章以前,你都還不知道什麼是婚姻法24條,那麼我要祝賀你,你無疑是幸運的。就在剛剛,我用「婚姻法24條」作為關鍵詞,在qq查找群功能中檢索, 無數維權群 進入視線,可見有多少人曾經或正在被這一條規定「坑」。
來具體講講。
首先看,夫妻債務的一般規定:
意思很清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這個規定看起來很美,也很公平,但聰明的你一定會問,哪些支出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由債權人還是債務人來舉證證明呢,容我在後面講解。
婚姻法24條隆重出場:
假如你是債主,我向你借100萬元,借條只有我簽字,之後我還不上錢,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那麼你可以向我本人以及我的配偶主張債權。
來看看有哪些例外的情形:
首先,「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要我說, 等於沒說 。從證據的角度,除非借條上明確寫了,該筆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與配偶無關,才能達到證明的「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程度,如果真的是這樣,債權人又怎麼會想要配偶主張債權呢,這腦袋怕是有包吧?
再來看,上圖中的「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意思就是,如果夫妻之間約定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且債權人明知,那麼該筆債務不能向配偶主張。我來告訴你吧, 這個規定更扯 。捫心自問,婚姻家事的經驗我並不豐富,關於離婚的咨詢不少,收費寫離婚協議的次數有過6次,但真的一次都沒寫過財產所有制,僅是明確婚前財產的不算,相信大家的身邊也絕少有人如此約定,可能這么執行的人有,但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可以明確規定了,應該採取書面形式約定,沒有落在書面的,即視為未作約定。另外還有一個必要的條件,這個約定還需要被債權人知道,難道有人會在家裡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怕是也得在借條上明確吧,如此又回到前面的矛盾,有了這個約定,哪還有那麼多關於是否由配偶一方承擔連帶責任的矛盾啊。
還有一條,配偶一方能夠舉證證明所借款項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但你是否想過, 邏輯上就不成立啊 ,假如你是那個對債務一無所知的小可憐,你能證明哪些錢你花了,花在了什麼地方,但你沒花過錢的,還要你來負舉證責任,來證明錢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等於是證明一個「無」的狀態,即便有一些證據,這又怎麼可能是充分的舉證呢,真正舉債的配偶還不一定「幫你說話」,真是孤立無援啊。實踐中,確有部分法官,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認為債務人配偶舉證充分,從而認定非共同債務,但這樣的機會,打著燈籠也找不著啊!
最後,還有關於債務本身違法,比如賭債,但畢竟發生的幾率小,也難以舉證,賭博還是挺隱蔽的。聯想起各種「套路貸」,債主們還是挺「精」的。
看到這里,可能有的朋友有點暈,說好的債權人要賬要的好好的,按照24條的規定,很容易追債啊,畢竟配偶一方很容易被追加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啊,嗯,不錯,皆大歡喜,祝看到我這篇文章的 朋友們都是債主 。
可現實是,假如我是債務人呢,我和我媳婦兒感情不好,她想和我離婚,我為了達到不讓她輕易離開我的目的,我有沒有可能虛構債務,即便離婚成功,也讓配偶因婚姻法24條在離婚後背上巨額債務,從而達到我限制她離婚的 變態目的 。就問你,細思極恐不?
各種婚姻法24條維權群里的朋友們,多為女性,普遍的經歷都是如此,大部分是因為另一方 賭博、吸毒 欠下巨額債務,但被債主追加了共同被執行人,少部分是被自己曾經的配偶坑。可悲,可嘆。
無數法律人,為促進對婚姻法24條的修改奔走。前輩的觀點主要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合理分配,「被負債的一方」極度弱勢,明明是婚姻法,結果卻顯著保障的是第三人的權益,是「離婚法」就算了,根本就成了 「追債法」 。
當然反對的觀點也一直都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看起來也是很有道理:當前國情下,很少有人有意識在借條里讓債務人把配偶的名字一起寫上,如此,一旦還不起錢了,是不是就能通過法院調解或者協議離婚的方式,將全部的資產轉移給配偶了,「 假離婚,真逃債 」,債權人的利益無從得到保護,不利於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balabala~
反對上面觀點的聲音更有道理。債權人相比債務人的配偶 更容易取得關鍵證據 ,也就是說,假如我是債權人,我更有資格和能力,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在借條上簽字以證明是共同債務,也方便我後期保護自己權利。至於通過離婚協議轉移財產,合同法里也規定 債權人撤銷權 的制度予以救濟,我手裡的案件更好就涉及這一點,對於撤銷權的起訴狀如果列被告第三人,需要滿足什麼樣的條件才可以行使,尤其是除斥期間的起算時間,能否支持律師費,今後還會有交流的機會。
時間來到2018年1月18日,一個振奮人心的消息到來了。
紅色方框里的是重點。上一張網圖,清楚明了。
意思就是,這個司法解釋施行後,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筆債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無法舉證的,承擔不利責任。當然了,實踐中,是否超出日常生活,更多是 結合具體金額 ,畢竟通常證據有限,(債權人到哪裡去打聽夫妻小兩口的花銷去),結合當地的一般生活水準,如果金額比較低,即便沒有任何證據,也有被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可能性。
看到這里,朋友們可能終於能夠鬆了一口氣,法律還是開明的嘛!
其實,從我的角度看, 法律的規定無所謂好壞 ,僅僅是過去 傾向於保護債權人 ,今後更傾向於保護債務人的配偶,君不見,真的有債務人主動自認債務是非法債務,與配偶無關,債務也從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可能這是事實,但也有可能這是債務人急不可耐轉移財產的嘴臉,至少在過去,法官可以一刀切的認定為共同債務,也不可謂不快。
可能還有朋友要問了,這個司法解釋出台的前後,差距這么大,法院怎麼判呀?不巧的是,我手裡的這個案件,就是同一個債務人,司法解釋出台前出的判決認定了共同債務,司法解釋出台後下的我手裡的這份判決, 沒能認定共同債務,我作為二審代理人,到哪裡說理去?嗯,你可能會問,一樣的情形, 同案怎麼不同判呢 ?問的好,我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文法,非判例法,同案同判是理想,同案不同判也沒毛病!
原則上,民法領域講究「法不溯及既往」,但新的司法解釋出台後,最高院民一庭負責人答記者問中有一段回答提到過,「對於《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人民群眾 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但我還是要潑個涼水,目前我還沒到過因此裁定再審然後改判的判決,有朋友見到記得發給我學習下。更多時候,限於法官工作繁忙,辦案終身負責制下限制更多主觀能動性的發揮,是否是共同債務,一刀切的時候多,但不得不說,我認為, 新的司法解釋,越發合理了 。
最後的最後,我得給各位提個醒,過去規定下,喊冤的債務人的配偶不少,但今後, 不懂法而叫屈的債權人也一定少不了 ,希望你不是其中之一。
⑷ 中國婚姻法幾章有多少條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
⑸ 有哪些簡潔好實踐的戀愛婚姻經驗
愛情和婚姻是兩碼事,有些人只適合談戀愛不適合結婚,所以在確定結婚前一定要考量清楚。愛情是用來享用的,而婚姻是需要經營的。什麼是經營?就是要讓我們的關系不斷升值。心理學有一個詞比喻親密關系,非常貼切:情感是個銀行。我們每個人一開始,情感銀行里的賬戶,都是滿滿的。每當你發脾氣、貶低伴侶的時候,你都在「支出」過去的情感「存款」;而每次你在肯定,滿足伴侶需求的時候,你都是在「存入」情感的「貨幣」;而存款與取款之間的利率是:1次否定和貶低起碼要用5次以上的肯定來彌補。
最後一點小經驗,正確看待你們的愛情和婚姻,正確分析他們的關系,會很好的和對方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