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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各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電話
新華區:2905870衛東區:3992691湛河區:4948592石龍區:2526237汝州市:6880790舞鋼市:8127117寶豐縣:6520569魯山縣:5072310;郟縣:5161149葉縣:8052636 結婚登記流程: 1、拍結婚照 2、受理申請 3、審查詢問 4、登記頒證
國內公民結婚登記須知
項目名稱 國內公民結婚登記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辦理條件 (一)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二)當事人必須是自願和無配偶;
(三)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四)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五)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六)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申報材料 (一)本人戶口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復婚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三)兩人合影二寸光面近照三張。辦事流程 當事人出示證件→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頒發《結婚證》。
辦理期限 證件齊全、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發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並書面告知理由。 收費標准及依據 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愛家2]價費字249號)規定, 婚姻證書費9元/對。 受理部門 實行集中登記的縣(市)區在縣(市)區民政局辦理;沒有集中登記的地區在所在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內地居民與港澳台居民、華僑(出國人員)結婚登記項目名稱 內地居民與港澳台居民、華僑(出國人員)結婚登記 項目類別 行政許可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辦理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二)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和無配偶;
(三)當事人一方是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另一方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出國人員、華僑;
(四)雙方當事人必須沒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五)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六)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並領取《結婚證》。申報材料 (一)內地居民:1、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可使用臨時身份證。2、本人常住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集體戶口的,需持集體戶口簿首頁的復印件及本人戶口的單頁原件。請將身份證、戶口簿復印在一張A4紙上)。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內容必須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先到有關部門更正。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統一格式的聲明書)
(二)香港居民: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原件及復印件。2、香港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聲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原件及復印件)
(三)澳門居民: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原件及復印件)。2、澳門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聲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原件及復印件)
(四)台灣居民:1、台灣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及復印件)。2、台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聲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原件及復印件)。
(五)出國人員、華僑:1、本人的有效護照(原件及復印件);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如材料是外文的,須提供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的中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六)當事人一寸免冠單人照片各一張;當事人雙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4張(大2寸,同一底片,彩色、黑白均可)。 辦事流程 當事人出示證件、證明(外文證明須翻譯成中文)→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頒發《結婚證》。 辦理期限 經審查,當事人證件及證明齊全、有效,當場予以登記,頒發《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書面告知理由。 收費標准及依據 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愛家2)價費字249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 計價格[2001]523號的規定,結婚登記工本費9元/對。 受理部門 省民政廳社會事務處
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項目名稱 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 項目類別 行政許可項目 辦理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辦理條件 1、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2、男女雙方均為單身;3、雙方自願的;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5、雙方均無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申報材料 內地居民(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外國人(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辦事流程 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辦理期限 一個工作日 收費標准及依據 9元。《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2001]費字223號) 受理部門 省民政廳社會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