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的離婚訴訟中,聞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實際享有的股權嗎
1、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4、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Ⅱ 相戀14年,結婚1年半,老公出軌了,我該原諒他還是跟他離婚
個人建議最好的選擇是離婚。很多女人面對出軌的老公盡管內心非常憤怒,但是一旦面對丈夫的懺悔,還是會選擇原諒,她們用自己的隱忍去換來家庭的完整,可是這樣的女人會一直活在丈夫出軌的陰影中,相當於在婚姻中埋下了一個定時炸彈,是極其不利於婚姻的健康發展。
Ⅲ 「終於離婚娶了我的真愛,開心」,男人發朋友圈,前妻是如何回復的
女人決定嫁給男人的那一刻,想的就是一生一世和白頭到老。有人說,女人嫁人就像一場賭博,賭對了能夠收獲永遠的幸福,賭錯了也可能會遍體鱗傷。對與錯之間,女人有百分之五十的概率。婚姻的輸與贏是由兩個人共同決定的,兩個人的共同努力才能贏,一個人的破壞足以毀掉一段婚姻。女人能做的只是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至於男人那個丈夫的角色是不是稱職,只能看他如何對待婚姻了。
我認為:如果夫妻真的合不來的話,離婚無可厚非,兩人雖然不再是夫妻了,至少曾經相愛一場,沒必要成為仇人。離婚後,雙方都有各自找尋幸福的權力,再婚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然而,如果婚姻還沒結束就找好了感情中的下家,未免有點違背道德,對不起曾經的愛人。
只要兩個人是真心相愛的,孩子就是錦上添花的「物件」,有了孩子自然完美,沒有孩子家庭依然也是完整的。沒必要在一個孩子身上較勁,命里有時終須有,命里無時莫強求。就算有了孩子,做父母的能陪在孩子身邊也只有那幾年的時間,將來相依相伴、扶持到老的還是只有愛人。孩子不應該是婚姻的必需品,而是婚姻外的附屬品。
Ⅳ 2001年「荔波縣河道拋屍案」紀實:假離婚惹出的慘劇,後來怎樣
在過去,「假離婚」並不少見,很多夫妻為了逃避債務,獲得購房資格,會以假離婚的方式「繞道而行」。正是因為所謂的「假離婚」,才出現了很多矛盾糾紛,甚至是人命大案。
今天我們要講的,是2001年貴州省荔波縣的一個肢解拋屍大案。這個悲劇也是從所謂的「假離婚」開始的。
如果沒有所謂的「假離婚」,李夫婦可能會齊心協力度過難關,過上幸福的生活;
如果李在受到張的威脅和傷害時選擇報警,也許沒有人會失去生命;
如果李在沖動犯罪後自首,也許她不用再遭受十幾年的內心折磨,可以多陪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