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後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首先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債務一般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是夫妻「共債共簽」,或者是一方事後追認;
2、是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是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此可見,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債務首先確立了「共債共簽」原則,這對夫妻而言,從立法上賦予了夫妻獨立人格,強調了配偶一方有知情權和同意權。對債權人而言,提倡共債共簽本身就是最好的債權保護和風險防範之策。其次,夫妻一方舉債且數額較大的,由債權人完成舉證證明責任。這對配偶而言,從立法上是為了避免配偶一方無辜「被負債」。對債權人而言,立法上告知舉證義務也有利於提前進行風險防範。
途徑:
1、夫妻協商解決。
2、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審判來判定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⑵ 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發生夫妻債務糾紛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共同生活的,有權要求另一方對債務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⑶ 要怎麼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呢
要通過下列凡事來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1、一般先由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債務清償;
2、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所得的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其債務清償由雙方當事人先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請求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⑷ 夫妻共同債務怎樣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應由夫妻共同償還債務,實踐中又劃分為: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