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婚姻法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是什麼
一、 民法典 關於 遺產繼承 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主要是 繼承 開始後,知道被 繼承人 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 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在我國,民法典 財產繼承 中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驟進行的: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於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 債務 的清償 被繼承人 債務清償 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後,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遺囑 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二、遺產的分割 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 扶養 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繼承一直以來都是大家比較關注的一個法律事項,除了繼承之外,我們國家還存在著,婚姻當中的繼承,又更加的復雜了,不管如何,在繼承開始的時候,都首先需要進行析產,也就是將共有財產當中屬於一個人的部分,單獨的挑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