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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說如何建立婚姻關系

發布時間:2023-01-20 18:58:02

『壹』 合法婚姻關系成立的條件,怎麼才算合法夫妻

合法婚姻關系成立的條件,男女之間如果想要確定合法的婚姻關系,最起碼是要符合相關條件的,首先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自願為前提,對於年齡是有要求的,還不能是直系的有血緣關系,這樣才不會影響我們進行有效的登記。下面老師來和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合法婚姻關系成立的條件,怎麼才算合法夫妻。

合法婚姻關系成立的條件

合法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滿足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並在民政部門登記取得結婚證的婚姻行為。婚姻要滿足合法的條件,需要滿足以下五方面的要求:

1、年齡要求

合法婚姻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民法典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布該結婚無效,並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其婚姻也不是合法婚姻。對於情節嚴重的,甚至要追究法律責任。

2、意思自由要求

合法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民法典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也不是合法婚姻。

3、一夫一妻要求

合法婚姻要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否則就不是合法婚姻。

4、不存在法律禁止情況

合法婚姻要求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民法典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三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5、結婚登記要求

合法婚姻要求男女雙方要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獲得結婚證,否則不是合法婚姻。

怎麼才算合法夫妻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准備好婚姻登記所需材料前往民政局並取得了結婚證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護。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了婚禮,也無論當事人是否同居,他們之間的夫妻關系已經存在了,要解除這種關系,就必須履行離婚手續。

什麼情況下的婚姻合法

1、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2、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顧;

3、男女雙方均無配偶;

4、男女雙方無直系血親關系或者無三代旁系血親關系;

5、男女雙方均無法律規定不準結婚或暫不準予結婚的疾病。

『貳』 如何從法律意義上界定婚姻家庭

從法律意義上界定婚姻家庭,具體如下:
1、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緣關系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
2、婚姻家庭關系,是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合成,主要包括夫妻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以及圍繞家庭所產生的人身和財產關系。
3、婚姻家庭關系依據主體為標准可以分為夫妻關系、親子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夫妻關系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種。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叄』 婚姻有哪些法律知識要點

一、結婚離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辦、買賣等於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等無視當事人的意志,強迫其結婚離婚的行為。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一種包辦婚姻的行為。近年來,由於經濟利益的刺激和落後的思想觀念,在一些農村地區甚至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買賣婚姻日益增多,拐賣婦女的現象也日益嚴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再婚、干涉離婚自由、干涉復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戶,等等。

對以上行為《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嚴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將受到刑法制裁

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婚約法律無規定,處理不好惹糾紛

婚約引發人身關系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對婚約不予保護,不強制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的,也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單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訂婚的一方當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護或者解除他們之間的「未婚配偶關系」,甚至是要求強制履行「結婚的義務」,人民法院是不會予以受理的。

贈送的財產,酌情返還

對正常的因婚約引發的財產糾紛,一般的解決原則有以下幾點:(一)對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財產(包括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予以返還;(二)對訂婚期間,當事人雙方一般性的經濟往來或者是贈送的價值不高的物品,受贈人可以不予返還。

「青春補償費」,法律不支持

所謂的青春補償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如果由於過錯方的原因,給無過錯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絕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騙取財物,將受法律制裁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談戀愛、訂婚的手段騙取當事人的財物。對此,一經發現,不但騙取的財物要返還受害者,對行為人也要給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據此,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三、只辦酒席、不領證,能算結婚嗎?

大多數人都把一個盛大的結婚儀式當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開始,但是只舉行結婚儀式而沒有領結婚證,卻不能演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

必須要進行結婚登記

我國《婚姻法》第8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婚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了結婚證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護。如果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都認為相互之間是夫妻關系,包括已經舉行了婚禮、兩人已經同居、財產共享,這些都不為法律所認可,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對夫妻關系的保護。

四、辦理結婚登記,要邁幾道門坎?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結婚的過程中,婚姻登記又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那麼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履行哪些手續呢?

結婚登記申請須雙方親自到場

當事人雙方進行結婚登記,必須雙方親自到場,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的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有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二)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

(三)離婚後申請再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離婚證或准予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

(四)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區,須持有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健康檢查證明;

(五)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還須持有該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關系的證明。

教您一招:如何補辦結婚證?

領結婚證要邁幾道門坎不容易,結婚證丟了還真讓人頭疼。其實不用頭疼。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所以,可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來代替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結婚證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結婚也要符合條件,不合條件法律禁止

結婚不但要經過必要的登記手續,而且結婚的雙方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只有符合了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才會予以結婚登記。那麼當事人要符合哪些條件呢?

結婚須達法定年齡

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這是我國法律對結婚年齡的基本規定。

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婚齡,適用於所有中國公民以及在中國境內結婚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國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許作特殊的規定。比如說,少數民族地區可適當降低婚齡,但是男不得早於20周歲,女不得早於18周歲。

與此同時,出於一些相關因素的考慮,一些行業對業內人員的婚齡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飛行員(包括飛行、領航、通訊、機務、乘務等)因工作需要,適當提高婚齡,男不得早於26周歲,女不得早於24周歲;解放軍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大學生在校期間一般也不許結婚。這些特殊的規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幾類近親屬禁止結婚

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但是婚姻法多處提到「結婚的男女雙方」。據此我們認為,我國的法律不允許同性婚姻,結婚的雙方必須為一男一女。

近親結婚的危害在此無須多說。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允許結婚的近親的范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具體來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與侄女、姑姑與侄子、舅舅與外甥女、姨與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結婚

目前,根據我國的《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風病和性病未經治癒的;

(二)嚴重遺傳性疾病;

(三)有關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鬱症、獃痴症患者等。

六、近親屬需分別對待,能否結婚還待細說

近親不能結婚,但這只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其中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詳細說明。

不能生育的表兄妹可以結婚

姻親能否結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姻親是由於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姻親之間並沒有血緣關系,也就是不具有近親結婚對後代的危害性。因此,對同輩份姻親之間結婚法律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對於不同輩份姻親之間結婚,比如像喪偶的兒媳嫁給公公等這樣的情況,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亂倫,很難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還會引起繼承上的一系列混亂。因此,對於不同輩份姻親之間要求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會盡量勸其不要結婚。

養親屬或繼親屬之間結婚要慎重

「養親」是由於收養關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養親之間一般也沒有血緣關系。我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這一條引申,由於收養所形成的旁系血親關系,凡在三代以內的也是不允許結婚的。然而在中國的傳統習慣中,並不反對同一輩份之間具有養親關系的人結婚,如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養子女之間都是可以結婚的。司法實踐對此也予以了認可。

但是不同輩份的養親屬之間還是禁止結婚的。

「繼親」是由於父母一方再婚而與其再婚的配偶及其親屬所形成的親屬關系,如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繼兄弟姐妹之間等等。我國《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據此,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就形同父母子女,當然不能結婚;如果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那麼在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了之後,不同輩份之間的繼親還是可以結婚的。

對於同一輩份繼親之間,如繼兄弟姐妹之間,因為沒有血緣關系,又不與倫理相悖,是可以結婚的。

七、隱瞞真相枉費功,「結婚」還得判無效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什麼是「無效婚姻」呢?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10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效婚姻對雙方財產子女問題的處理辦法

根據《婚姻法》第12條的規定,被確定為無效婚姻後,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只有法院才有權宣告無效婚姻

八、因受脅迫而結婚,一年內申請可撤銷

修訂後的《婚姻法》在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的同時,還設立了可撤銷的婚姻制度,給予了當事人依法決定自己婚姻命運的權利。

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於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

被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

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結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對結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脅或損害,使該方違背自己意願而結婚。這種脅迫,可以是一種暴力上的威脅,也可以是一種精神上的要挾,如以揭露當事人的隱私為要挾等等。

有受脅迫一方有權提出撤銷申請

一年之內提出申請有效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法定的時間期限,受脅迫方就沒有權利再申請撤銷婚姻了。與此同時,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關系,就只能通過離婚這種方式了。

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在我國,當事人自己不能隨便撤銷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它們來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九、手牽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實是義務

夫妻相互忠實是法定義務

《婚姻法》第4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相互忠實已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違反這一義務,就會有相應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而絕非只是受輿論的譴責這么簡單。

相互忠實主要是指性關系的忠實

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後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那麼違反這一義務,就將承擔相應的不利的法律後果。修訂後的《婚姻法》在規定了夫妻之間忠實的義務的同時,還設立了對無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的制度。也就是說,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為,違反了夫妻間互相忠實的義務,並因此導致了婚姻的破裂,對婚姻的另一方將給予經濟上的彌補。

「精神出軌」不受法律制裁

嚴格說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也應當包含精神上相互忠實的意思。但是,法律只能約束人的行為,而不能約束人的精神。法律上的忠實義務主要指性生活上的忠實,至於精神上的忠實,·例如「網戀」、「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等等,就只能是道德所調整的問題,而法律既不應該去管,也實在是無能為力去管。

十、第三者插足離婚,受害方如何索賠?

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另一方有權索賠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這是當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體現。

四種情形受害方有權索賠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無過錯方有權向法院提出請求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力確定過錯方的責任以及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強制過錯方履行這一責任。當然,如果無過錯方和過錯方能夠自願達成有關賠償的協議並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過問。

十一、事實婚姻法不認可,重婚已是犯罪行為

事實婚姻不再被承認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頒布實行的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從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對待。也就是說,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國的民事法律就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以夫妻名義同居,認定為重婚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因此,這種非法的「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還將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最嚴重的破壞,是一種犯罪行為。構成重婚罪的有兩類人: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卻與別人又結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卻仍然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也有兩種形式:一是登記結婚的形式;二是事實婚姻的形式。

十二、家庭暴力可以避免,依法維權免受傷害

家庭暴力不僅僅只是毆打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不僅僅發生在夫妻之間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所有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只要是經常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包括「父親打兒子」、「兒子打老子」這樣的行為,都是家庭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如果行為超過一定的限度,給家庭成員造成肉體上的嚴重傷害,就不再是家務事了,而是一種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庭暴力法律禁止

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也有以下相應的制裁措施: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三)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犯,你可以打「110」

如果家庭暴力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行傷害鑒定,注意保留證據

為了避免此情況發生,有效地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提出兩點建議: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傷後應盡快到醫院進行必要的治療,並要求醫生將損傷的部位、大小及性質記錄在病歷上。保存好你的病歷,病歷是一種證據材料。

(二)可以去做家庭暴力傷害鑒定。目前,不少地方的法醫學鑒定機構成立專門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醫鑒定中心。建立較早的有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家庭暴力受害人損傷鑒定門診、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家庭暴力傷害鑒定中心。這種鑒定,可以避免因為普通病歷記載不全從而導致證據是否有效的問題。

在必要緊急的情況下可以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十三、妻子不願生孩子,丈夫無奈莫強求

什麼是生育權?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就是說生育是公民的一項權利。生育權從根本上講是指一個人有權決定生育,也有權決定不生育;以及有權決定自己什麼時候生育。但是生育權的行使有兩個前提:一是不能違反國家關於計劃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規;二是不能因為行使自己的生育權而妨害到別的正當權利的行使。

男性也有生育權

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男性的生育權首次被法律明文規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權。

男性不能強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雖然有生育權,但這個權利不能隨意行使。當夫妻的生育權產生矛盾的時候,也就是雙方對是否要孩子意見不統一的時候,該怎麼處理呢?

丈夫可以提出離婚

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孩子,丈夫卻想要孩子,夫妻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通過溝通達成一致,那麼丈夫可以以此作為請求離婚的理由與妻子離婚,法院會把這個理由作為判決其離婚的依據,通過這種方式丈夫可以實現自己的生育權。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後,丈夫不能以生育權為理由,拒絕履行父親對孩子撫養教育的義務。

單身女性也有生育權

2001年《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開始正式施行。該《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所以,單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權。

在此,我們還需提醒讀者的是:這個條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規,並不適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區。如果有其他地區的單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還要以當地的具體規定為准。

十四、養子數載非親生,丈夫可以要賠償

與人私通生子,是侵權行為

與人私通生子的行為不但是嚴重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而且是對婚姻無過錯方的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

夫妻之間的侵權也要賠償

侵權行為是對別人正當權利進行侵犯並因此予以相應賠償的行為。侵權行為不僅可能發生在不認識的人之間,而且也可能發生在夫妻之間。

受欺騙的丈夫有權追討撫養費

受欺騙的丈夫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私通生子的雙方對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十五、非婚生子是親生子,撫養義務不能逃避

並非所有的孩子都出生於正常的婚姻之中,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也要加以保護。

什麼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沒有結婚的男女發生性行為所生的子女;已婚的男女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所生的子女;無效婚姻、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婦女被強奸後所生的子女。

親子鑒定結論可作為證據使用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都應當承擔撫養義務

非婚生子女也有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十六、一方離家出走多年,配偶可以要求離婚嗎?

如何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這樣,就可以為處理被宣告人的財產以及與之相關的人身關系提供法律依據。

法律規定只有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才可以申請,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可以以分居滿兩年為由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夫妻一方離家出走滿兩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在法院發出公告之後,即使另一方不出現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據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事實,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決離婚。

十七、一方被宣告死亡後又回來,夫妻關系怎樣處理?

重新出現後,夫妻關系分別處理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他的死亡宣告。然後根據法院的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辦理戶口登記等手續。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其夫妻關系根據以下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結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還沒有另行結婚的,那麼從法院判決撤銷死亡宣告的那天起,雙方的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經另行結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所以,趙女士與現在的丈夫陳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趙女士與前夫李先生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了。

(三)即使再婚後又離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經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復。

重新出現,原夫妻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十八、人工受精得兒女,離婚丈夫也要養

那麼什麼是人工受精呢?在對待子女問題上又該如何處理呢?

同質人工受精的子女是親生的子女

一般來說,採用同質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於採用的都是父親的精子和母親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結合生長,因此出生的子女與父母有血緣關系,屬於直系血親並為婚生子女。夫妻雙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否認其為自己親生子女的訴訟,除非有證據證明醫生誤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雙方同意的異質人工受精子女視為雙方的婚生子女

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據此,只要是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那麼除了血緣上的差異,異質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與一般的夫妻雙方所生的親生子女是沒有區別的。

提供者對所生子女不承擔撫養義務

提供異質人工受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雖然從生理學的角度來講,與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緣關系,但是他們並不對所生的子女承擔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對提供精子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嚴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長大後結婚時可能會導致近親結婚的時候,才可以有例外。

「代孕母親」營利,法律明確禁止

我國的法律是不允許以營利為目的代他人懷孕的。

十九、收養子女要符合哪些條件?

三類人可以作為送養人

送養人是指將子女或兒童送給他人領養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監護人。

《收養法》第5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孤兒的監護人是指對沒有父母的孤兒承擔監護責任的人,包括:(一)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二)與孤兒有關系的其他親屬、朋友,本人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過孤兒父母所在單位或孤兒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以作為監護人;(三)在沒有上述人作為監護人的情況下,孤兒父母所在單位或孤兒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作為監護人。

社會福利機構主要是指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等。

孩子的生父母由於身體健康狀況、經濟狀況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也可以送養子女。

『肆』 經濟法論述題:從合同法角度說明婚姻關系。急用!!!越詳細越好,要是回答的好還會繼續給分的。

對婚姻的本質,不同的歷史時期及各國有不同的認識,主要有契約說、婚姻倫理說、信託關系說、制度說、身份關系說。而我國的學者大多持身份關系說,認為婚姻法律關系本質上是一種身份關系,婚姻雙方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附隨於人身上的權利義務的。創設這種關系的婚姻行為是一種身份法上的行為,行為人須有結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當事人意定的。因此,不應當將婚姻行為視為契約,將婚姻關系視為契約關系。身份關系說是目前中國婚姻法學界的通說。對於婚姻的本質作者以合同的觀點看待婚姻的本質(即婚姻的本質就是特殊的合同)。作者從以下七個方面分析婚姻的本質是特殊的合同。
一、從合同的概念看婚姻的含義
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特徵有三:合同是多方(主要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合同本身是當事人有意識的、有目的的能夠產生預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合同是一種法律事實。②合同的目的是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也即民事主體因權利義務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③合同的基礎是當事人平等和自願婚姻是男女雙方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結成的以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種民事合同。婚姻都是法律事實中的行為,它的目的指為當時社會制
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及其他社會關系、建立的基礎是平等自願。
婚姻作為自然人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其主體是平等的,他們之間的結合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離婚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終止。所以從概念上看,兩者具有相極其相似之處。
二、從合同的基本原則看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
合同的基本原則有:自願原則、法律地位平等或稱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法律約束力原則。婚姻的基本原則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夫妻互相忠實、家庭成員敬老愛幼、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該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首先是指當事人之間在合同關系中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合同平等意味著機會平等、當事人在適用合同規則上的平等。

合同的自願原則相對應的是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3.5條分別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婚姻自由的內容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維系都應以愛情為基礎,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時,解除這痛苦的婚姻關系,無論對雙方或對社會都是幸事。雙方當事人在婚姻問題上也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
《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指本著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體現為:
①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標准確定合同的權利義務,不能使合同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
②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法院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對當事人確定的權利義務進行價值判斷,以決定其法律效力。
③當事人變更、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應體現公平精神,不能有不公平行為。合同的平等原則與公平原則相對應的是婚姻的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原則。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應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也是一種法律地位平等的體現。我國《憲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男女平等體現在婚姻關系方面權利義務平等,在家庭關繫上地位平等,雙方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實行一夫一妻制是社會主義婚姻關系的必然要求,符合婚姻的本質、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觀。一夫一妻也體現了合同的公平原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不公平的,雙方的權利義務則不平等。

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欺詐行為。」誠實信用原則體現於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等各個方面和各個階段。誠實信用原則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作為解釋合同的重要依據。它要求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必須具備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對民事活動有重要指導作用。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對應的是婚姻中夫妻互相忠實、家庭成員敬老愛幼原則。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是夫妻關系的基本准則。夫妻之間應忠於感情,應該誠實、坦誠相待以及互敬互愛,相互以禮相待,不得侮辱對方,並應尊重對方的獨立人格及其獨立權利,家庭成員間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關系的基本准則。

合法原則與法律約束力原則。

《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上述規定體現了法律約束力原則。它要求:
①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是依法成立;
②法律約束力原則首先表現為合同具有履行力;
③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
④違反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與上述原則相對應的是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原則。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與合同法上關於合法原則、法律約束力原則是一致的。

三、從合同的成立看婚姻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對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合意。婚姻的成立,又稱結婚,是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的夫妻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和婚姻的成立要件也是相似的。

(一)主體上的要求:當事人為雙方或者多方。所謂當事人,指參加合同關系承擔訂立合同所產生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或者法律責任的人。合同通常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即使為第三人利益所簽訂的合同,合同的訂立人實際上仍然是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只能是享受合同的利益。綜觀各國婚姻,合法有效的婚姻大多具有備三個特徵:
①結婚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異性男女。
②結婚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③結婚行為的結果是確立夫妻關系。

(二)內容上要求:具備了必要條款。必要條款是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內容,如標的、數量等,缺少這些內容就無法成為合同。而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有: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的親屬的規定,同樣婚姻不具備這些要件,則婚姻不能成立或是無效。內容上的要求兩者也存在相似之處。

(三)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要通過要約和承諾方式達成合意,這種合意又通過一定的形式表示出來,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形式要求,有書面的、口頭的也有其他形式。有的特殊合同還要求履行必要的登記等手續。而婚姻的成立形式要件,如雙方意思的一致性,即雙方達成合意,同時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與方式如登記制、儀式制、登記與儀式或結合制。形式上的要求兩者也大同小異。

四、從合同的效力看婚姻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成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關於效力待定和可撤銷合同的規定是新增加的內容。從婚姻法上來看,原婚姻法從效力角度只有效婚姻,而缺少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修訂後的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效力的一些規定,主要就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很顯然,婚姻法上的變化或修訂是參考了合同法的內容,從理論上已經把婚姻視作特殊的合同來看待。
有效合同的要件為
①合同當人必須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
③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而有效婚姻的要件主要有
①必須達到法定婚齡,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歲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這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是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相對應的;
②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同樣體現了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③禁止有配偶者結婚,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和禁止有一定疾病的患者結婚,這與合同法規定的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其本質都是一致的。
無效婚姻制度與合同法中的無效合同的規定有異曲同工之妙。所謂的無效合同指存在無效事由(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雖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無效婚姻的是指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③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④未到法定婚齡的。」
這些規定,實質上是法律對無效婚姻的強制性規定(也包含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無效的內容),這與無效合同的本質規定也是完全一致的。
可撤銷的合同指因意思表示瑕疵而經撤銷權人請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判使其效力自始消滅的合同。可撤銷的婚姻,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合意,因受他方的脅迫而結合的違法婚姻。《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在此,可撤銷的婚姻也是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即缺乏結婚的合意,故有權要求撤銷該違法婚姻。兩者的請求撤銷的期限都是1年,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都在於充分保護受害人和尊重受害人意願而非強制宣布其無效。

五、從合同的終止看婚姻的終止
合同的終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產生或出現而使合同權利義務歸於消滅。婚姻的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消滅。其後果直接表現為夫妻間的權利義務解除,即權利義務歸於消滅:夫妻身份終止,同居義務終止,扶養義務終止,夫妻間繼承權消滅。

從性質上看,合同終止的事由分為兩類:一是根據當事人意思所產生的事由,如合同的合意解除;債務的相互抵銷;債務的免除;債務的提存。二是法律規定的事由,如法定的解除,債務的混同。同樣,婚姻終止的事由也可以分為兩類:一是離婚而終止,離婚指婚姻關系當事人在生存期間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也是依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意思所產生的事由;二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終止。近現代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認為,配偶一方死亡,婚姻關系中的主體一方不復存在,自然引起婚姻關系的終止。在此,同樣與合同終止第二類中的法律規定的事由有相似之處。
合同終止後的誠信義務。《合同法》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為使合同關系善始善終,確保有關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終止後的附隨義務。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這同樣體現了離婚當事人在終止婚姻關系後的附隨義務。

六、從合同的違約責任看離婚的過錯賠償

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民事責任。所謂離婚過錯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物質賠償的法律制度。我國修改前的婚姻法並無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國外立法卻早在幾百年前就確立了這項制度。如《法國民法典》第266條規定:在因一方配偶單方過錯而宣告離婚的情況下,該一方對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質上與精神上的損失,得受判處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056條也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所以早在世紀即登上人類的立法舞台,是因為該制度體現了懲罰、保護與補償的功效。我國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③實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合同所包涵的婚姻權利與婚姻義務主要由婚姻法所設定的。合同強調權利,婚姻意味著權利;而婚姻權利是靠婚姻義務的履行來實現的,婚姻意味著義務,或者說,婚姻意味著責任。配偶雙方必須履行相互忠誠、相互扶助等義務。當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如虐待、遺棄、通姦等,必然會導致對方的財產或精神損害,而這種損害又不能通過離婚得到平息和補救,所以只有通過賠償的方式才能使無過錯方得到財產補償和精神慰藉。顯然,這是婚姻的合同本質的有力體現。換句話說,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其實是一種合同責任,是合同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婚姻義務而致使對方合同權利婚姻權利受損失的法律後果。可見,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凸現了婚姻的本質,揭開了婚姻本質的面紗。婚姻的本質是一種合同,而合同不僅強調權利,更強調自由。因此我們可以說,婚姻意味著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據就是合同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離婚不僅使夫妻雙方的婚姻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即解除了婚姻合同,而且也必將使無過錯一方處於弱勢狀態。婚姻關系中處於弱勢的一方就是婚姻領域里的。弱者在解除婚姻合同之後,往往陷入離婚所引發的心理傷感或精神顧慮,甚至基本的物質生活也不能保證。為了避免這一系列問題的出現,許多婚姻弱者寧願勉強維持脆弱不堪的婚姻合同,也不會輕易選擇離婚。由此,婚姻自由的空間顯得捉襟見肘,婚姻自由原則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證,背離了婚姻的本質,違反了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相反,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就可以使無過錯一方得到相應的救濟、補償和安慰。這樣就消除了當事人為解除婚姻合同帶來的許多顧慮,從而拓展和深化了婚姻的自由空間。修改前的婚姻法沒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婚姻自由,尤其是離婚自由。新婚姻法把這項制度明確規定下來,不僅是對婚姻本質的整體認可,更透視出了婚姻合同中的具體內涵,特別是內涵。
也就是說,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進一步保障了婚姻的自由,拓展了婚姻自由的空間。

七、婚姻是特殊的合同作為婚姻的特殊合同與合同具有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
①合同的標的為財物或財產,而婚姻主要體現為身份關系。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法在此也是把婚姻這種合同作為一種特殊合同對待的。
②婚姻的自由度比合同的自由度要小,它受到的限制和約束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但它往往受到倫理道德、子女的制約與限制,而合同的自由包括締約自由、解除合同以及及終止合同的自由要比婚姻的自由寬泛得多。合同還存在主體和內容的變更以及合同的轉讓(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合同還存在效力待定的合同。這些都是婚姻所不具備的。另外,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許多的情況都是法定的,這些也是婚姻作為合同的一種特殊之處。但它無論如何特殊也都不影響婚姻作為合同的本質即婚姻是一男一女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願終身結合、互為伴侶、彼此提供性的滿足和經濟上的幫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合同本質。長期以來,婚姻的本質在我國受到禁錮,承認婚姻是一種合同彷彿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種交易。應當說,這種理念迴避了婚姻關系的本來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的貫徹和實現。近來,隨著民眾理念的漸趨深入,有關婚姻本質的認識也越來越明晰。可喜的是,這種認識已經反映到婚姻立法上來。這次婚姻法修正案中就有許多制度折射出了婚姻的合同本質。

夠詳細了吧。北大陳興良教授的論文。

『伍』 從法律的角度談對婚姻的看法

婚姻從法律角度來說,就是一紙合同,而且它的約束力要遠遠低於任何一種契約。

比如,經濟合約上就明確寫明了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要多少倍賠償的條款。而結婚證上卻只有照片、姓名、日期。

如果兩人是和平分手還好,如果是一方違約,另一方能得到多少倍的賠償呢?

我們經常看到很多女人在法庭上飆淚控訴,自己在婚姻期內如何如何對男方付出,給他洗衣做飯、生兒育女、伺候老小,累死累活,但是說破了天,男人在那邊一句:不愛你了,感情破裂。法官再同情你,也不能牛不喝水強按頭不是?也許會在分家產的時候偏向於你,但你要的是這些嗎?感情的債可以用金錢來償還嗎?但也沒有更好的辦法不是嗎?

『陸』 婚姻從法律角度來說

婚姻以愛情為基礎,但誰能說清愛情是什麼?

現在人都相信科學,好吧,科學家是這樣解釋愛情的:愛情不過是人腦中分泌出的一種物質,人到了一定年齡後,自然就會分泌出這種物質,使你為情神魂顛倒。過了18個月以後,就會慢慢消失了。而這種物質需要不斷刺激,當另一個異性出現的時候,又會繼續分泌出愛情這東西。

所以,根據科學家的分析,從本質上來說,愛情就是這樣周而復始的。

而婚姻是一個契約,包括法律和道德層面。但不論從哪個層面來說,從理論上來說,我們結合之後,你就不能對其他的異性蠢蠢欲動,只能忠貞於我。

所以,現在有很多人出來批判「婚姻」這個東西是違反人性的。

現在婚姻經常出現的兩種狀態:一種是婚外發現又遇見了真愛,喜新厭舊,離婚收場;一種是家裡紅旗不倒,外面彩旗飄飄。

但,婚姻的理論意義卻是,你選擇了饅頭,就一輩子只能吃饅頭。所以,它對人性是一種約束。

當然,任何法律的根本意義就是對人性產生約束,不然整個社會就無法正常運轉下去,如果大家都是想殺人就殺人,還談什麼自由?

但是,婚姻畢竟還跟刑事犯罪不同,所以殺人要判死刑,出軌最多是毀約。

所以,婚姻從法律角度來說,就是一紙合同,而且它的約束力要遠遠低於任何一種契約。

比如,經濟合約上就明確寫明了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要多少倍賠償的條款。而結婚證上卻只有照片、姓名、日期。

如果兩人是和平分手還好,如果是一方違約,另一方能得到多少倍的賠償呢?

我們經常看到很多女人在法庭上飆淚控訴,自己在婚姻期內如何如何對男方付出,給他洗衣做飯、生兒育女、伺候老小,累死累活,但是說破了天,男人在那邊一句:不愛你了,感情破裂。法官再同情你,也不能牛不喝水強按頭不是?也許會在分家產的時候偏向於你,但你要的是這些嗎?感情的債可以用金錢來償還嗎?但也沒有更好的辦法不是嗎?

『柒』 結合婚姻法以及身邊婚姻家庭案例談談對戀愛 婚姻家庭法律問題的認識

事業的成功,往往與美滿的婚姻家庭密切相連。從戀愛到締結婚姻、建立家庭,是人生的必經階段。大學階段,妙齡韶華,樹立正確的戀愛婚姻家庭觀,處理好復雜的感情和人際關系,有利於大學生的健康成長,順利成才。

一、愛情與人生

愛情是一個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話題。許多人不惜用最美麗的語言來描繪愛情的永恆和不朽,認為愛情能給人帶來精神上的激勵、情緒上的歡愉、生活上的充實,沒有愛情的人生是蒼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沒有意義的。也有人由於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經歷過不幸,對愛情持悲觀的態度,認為美好的愛情只是戲劇中的演繹,而生活中的愛情帶給人的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歡愉。

在現實生活中,正確地認識愛情的本質,處理好戀愛關系,愛情就會給人生帶來幸福,不然的話,就可能成為人生不幸的誘因。

(一) 愛情的本質

所謂愛情,是指男女之間基於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相互傾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身伴侶的一種強烈、純真、專一的感情。性愛、理想和責任是構成真正愛情的三個基本要素。

性愛把愛情與人世間的其他情感,如親人之愛、朋友之情或同志之誼明顯的區別開來,使愛情成為特殊的「情愛」。

理想賦予愛情更深刻的社會內涵,是愛情生長的內在依據。愛情是兩個人感情的交融,是愛她(他)和自愛的統一。對方的人品就是我對人品的追求,對方的行為就是我認同的行為標準的體現;對方的言談就是我心聲的表露。這種人格上的相互映襯,志趣上的相互認同,就形成了雙方對生活的共同理想。從而使真正的愛情具有巨大的鼓舞力量,能夠振奮人的精神,激發人的智慧,升華人的品德。

責任是對性愛和理想的升華,責任也因此成為愛情得以長久的重要保障,是堅貞愛情的「試金石」。古今中外,人們所贊美的愛情無不體現著戀人間為對方「忘我」的付出。這種自願擔當的責任,豐富了愛情的內涵,提升了愛情的境界。

上述三個基本要素構成了愛情有機的統一整體,它們的完美結合也就成就了人世間美好的愛情。性愛的吸引,使得愛情打上了情愛的烙印,並把異性間的愛情與異性間的友誼根本區別開來。理想的契合,使得愛情表現著戀人們對生活的希望和對未來的憧憬,使熱戀中的人們煥發出極大的熱情來克服生活中的消極和頹廢。責任的擔當,則使得愛情不是自私得佔有對方的感情,而是自覺自願地為所摯愛的人付出感情。

真正的愛情是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體現著人的自然的和社會的雙重需要,並通過生活而獲得充實的意義。

愛情是人生一道亮麗風景。人生在具體的社會和文化環境中展開,理解和把握愛情真諦或本質,要考慮到具體的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考慮到一定的文化傳統、社會心態和風俗習慣的影響。

(二)戀愛中的道德

男女雙方培養愛情的過程或在愛情基礎上進行的相互交往活動,就是人們日常所說的戀愛。戀愛不是「亂愛」,戀愛必然會受到道德的激勵或約束。戀愛是一種特殊的人際交往,因而戀愛中的道德又不同於一般的人際交往的道德。一般的人際交往著重於利益關系的調整,而戀人之間關系的協調更著重於人格的尊重和情感上的協調。戀愛中的道德要求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尊重平等人格。戀人間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現,主要是尊重對方的獨立性和重視雙方的平等。戀愛的雙方在人格上都是獨立的,如果把對方當作自己的附庸,或依附對方而失去「自我」,都是對愛情實質的曲解。戀愛的雙方在相互關繫上是平等的,都有給予愛、接受愛和拒絕愛的自由,放縱自己的情感或者對對方予以約束和強迫,都不符合戀愛的道德要求。

自覺承擔責任。自願地為對方承擔責任,是愛情本質的體現。無論對方處於順境還是逆境,是富裕還是貧窮,是健康還是傷病,愛一個人或接受一個人的愛,就意味著始終不離不棄,自覺地為對方承擔責任。責任地擔當,不是單純的「我的心中只有你」的反復吟唱,而需要見諸行動的自覺。責任常常就體現在生活的點點滴滴之中:愛情是風雨里共同撐起的一把傘,是暮色中急切盼歸一份情,是寒夜燈影下溫暖的一杯茶……

文明相親相愛。文明的戀愛往往是對他(她)的戀愛雙方採取含蓄、謙恭甚至羞澀的態度,而絕不是在態度、舉止、語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縱。戀人在公共場所出入,要遵守起碼的社會公德,不要對他人生活和公共生活造成不良影響。戀人獨處,也要講文明、講道德。

遵從戀愛道德就是在現實生活中去維護真正的愛情,這是保持愛情長久的秘密所在。沒有道德的護佑,愛情也不會長久。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愛情之所以瓦解,他們愛的目的沒有得到。他們所關注的不是事物的自身,而是那些附帶的,不經久的東西」。[1]

(三)大學生的戀愛

大學時代是人生的花季,愛情則是艷麗的花朵,花兒都需要精心照料才不至於過早凋謝、枯萎,愛情也需要倍加呵護才不會中途夭折。因而,同學們要妥善對待大學生時代的戀愛問題。

當代大學生對於愛情,從總體上看是能夠正確認識和把握的,能夠正確處理學習和戀愛的關系,以及戀愛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諸如戀人之間的誤會、失戀,等等。大學校園中也不乏動人的「愛情故事」。

大學生應該對愛情持慎重的態度,避免在戀愛問題上把握和處置失當。

不能誤把友誼當愛情。有些同學在與異性同學的交往中,不能區分友誼與愛情兩種性質不同的體驗,給雙方平添許多煩惱。

不能錯置愛情的地位。把愛情放在人生最高的地位,奉行愛情至上主義,沉湎於感情纏綿之中。這樣的戀愛觀,很容易導致對人生目標的誤解,這對需要將主要精力用於學習上的大學生來說危害尤大;因整天卿卿我我而耽誤學習、虛擲光陰的實例在大學校園中並不鮮見,這樣的戀愛態度也不利於正確對待和處理戀愛過程中出現的矛盾與挫折,常常會使一些同學在求愛不成或失戀之後,情緒和行為,甚至出現悲觀厭世的情緒,導致嚴重的後果。

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對待戀愛。無論是在自己心中勾畫出一個脫離現實的戀愛偶像,還是片面追求外在形象,或者只看重經濟實惠,或者僅僅把戀愛看成是擺脫孤獨寂寞的方式,都無法產生真摯的感情,也得不到真正的愛情。

不能只重過程不求結果。「不在乎天長地久,只在乎曾經擁有」,這曾經是一些人談戀愛的口頭禪。這樣的一些想法所表達的並不是一種積極的戀愛心態。在現實生活中,把愛情當成游戲既會傷害對方,也會傷及自己。

鑒於這些問題的客觀存在,同學們在處理戀愛關系問題上應當處理好這樣的幾對關系:一是戀愛與學習的關系。學習是大學生的首要任務,同學們應該把愛情作為奮發學習的動力,同時還應把是否有利於促進學習,作為衡量這份愛情的價值的一個重要的、特殊的標准。二是戀愛與關心集體的關系。戀愛中的雙方不應把自己禁錮在兩個人的世界中。脫離集體,疏遠同學,會妨礙自身的全面發展與進步。三是戀愛與關愛他人和社會的關系。愛的情感豐富博大,不僅有戀人之愛,還有父母、兄弟、姊妹、同志和對社會、國家之愛。專注於戀愛而忽視對他人和社會的愛,自己的愛情也會顯得很自私和庸俗,相反,對他人和社會具有愛心則會使愛情變得高尚和穩固。

對大學生來說,如果與愛情在大學時代相逢,那就是把它看成人生一份珍貴的禮物,用心呵護,倍加珍惜。處理好戀愛中的各種關系,是對愛情的祝福,也是對自己的祝福,更是對未來人生幸福的祝福。

二、婚姻與家庭

戀愛是締結婚姻、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礎,婚姻和家庭則是戀愛的結果。婚姻和家庭是愛情在內容和形式上的升華。

婚姻和家庭是兩個既密切相關又具有明顯區別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的結合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夫妻關系。家庭是指在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或收養關系基礎上產生的、由親屬之間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婚姻是家庭產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締結婚姻的必然結果,婚姻的成功就體現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滿又彰顯出婚姻的意義。

婚姻家庭關系是特定的人與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具有自然和社會兩重屬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體表現為男女兩性的差別和人類固有的本能,從而構成男女結合的生理基礎和家庭成員關系在生物學上的特徵,也體現了某些自然規律對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約和影響作用,如自然選擇規律排斥近親通婚等。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法律賦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具體表現為婚姻家庭的產生、形成和發展變化,都取決於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客觀需要,並受到上層建築諸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從而使其依存於一定社會結構,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由此可見,自然屬性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發展的前提條件,社會屬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質所在。

社會屬性作為婚姻和家庭的本質,就給我們理解和把握婚姻家庭的內涵和價值意義提供了兩個重要的視角。

人類的婚姻和家庭不是亘古不變的,社會在不斷發展,人類的婚姻和家庭的形式、內容和價值都在發生相應的變化。從原始社會到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再到社會主義社會,社會的進步和婚姻家庭的進步在總的趨向上是統一的。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條件,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分析婚姻家庭的演變及其價值,不能僅僅局限在婚姻家庭生活的狹小范圍內,而應當從社會發展的廣闊視野中來把握。

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因此,注重把握婚姻家庭演變的規律和現實狀況,妥善協調婚姻家庭關系,既關系千家萬戶的幸福,又關系人際關系的和諧,以至社會的長治久安。

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在維系和諧美滿的婚姻關系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獨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個公民在家庭生活中應該遵循的行為准則,涵蓋了夫妻、長幼、鄰里之間的關系。家庭美德的基本規范是:

尊老愛幼。中國自古就是一個非常講求父慈子孝的國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觀念深入人心,反映了人們對需要給予特別關愛的老人和兒童的深厚情感,因而成為世代相傳的道德信念。老人對社會做出過貢獻,又為撫養和教育晚輩無私地付出過心血,當他們年老體弱時,理應得到社會、子女及家庭成員的尊重與回報。兒童是未來的社會棟梁,是社會和家庭的希望,在他們還不能自食其力的成長過程中,強調尊老愛幼也具有很強的社會針對性,它對於解決日趨凸顯的老齡化問題和獨生子女的哺育問題,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國重要析法律原則和道德規范,也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表現在夫妻權利和義務上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表現在平等地對待自己的子女。在夫妻關繫上的男尊女卑,在子女問題上的重男輕女,都是在傳統宗法社會中所形成的落後道德觀念。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平等不僅體現在社會關系中,也體現在家庭關系中。家庭關系中的平等主要是人格平等,是權利和義務的平等,並不是要否定自然的倫常秩序。並不是要否定應有的倫常秩序。

夫妻和睦。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員,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忠於愛情、互敬互愛,是夫妻和睦、婚姻美滿的基礎,中國歷來用「相敬如賓」、「琴瑟和諧」,以及「比翼鳥」、「連理枝」等來比喻和形容夫妻之間的和睦關系。在封建社會中,夫妻和睦往往體現的是妻子對丈夫的絕對依從,即所謂的「夫唱婦隨」,「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三從四德」的陳腐的封建道德信條,嚴重地傷害了婦女的身心。今天所強調的夫妻和睦,是在男女平等基礎上的互敬互愛、互助互讓。

勤儉持家。勤儉是家庭興旺的保證,也是社會富足的保證。常言道「勤是搖錢樹,儉是聚寶盆,奢懶敗家門」。勤儉持家既要做到努力工作,勤勞致富,也是量入為出,節約用費。在大學里,經濟條件差的同學應當勤儉以勵志,經濟條件好的同學也應當勤儉以養德。同學們應當比品德、比學習、比情趣,而不能一擲千金,超前消費、攀比消費和負債消費,更不能向父母提出超越正常或超越家庭經濟負擔能力的不合理要求。大學生要尊重父母勞動所得,體諒父母的辛苦操勞,盡量減輕父母和家庭的生活負擔。「可憐天下父母心」,能認識到這一點並體現在勤儉的日常生活中,就是對父母和家庭最實際的貢獻。

鄰里團結。鄰里之間既無血緣關系又無法定關系,而是一種地緣關系。在日常生活的廣泛聯系中,鄰里關系處理得好,可互為肋手,互為依靠,得「遠親不好近鄰」之利;鄰里關系處理不好,矛盾叢生,糾紛不斷,則會受「惡鄰相向」之害。鄰里之間應該以禮相待,做到互諒互讓,互幫互助,寬以待人,團結友愛。在當代社會,一個家庭不可能孤立存在,而是處於多維的聯系之中,當家庭遇到困難甚至發生危機時,首先伸出援助之手的往往是鄰居,友鄰的作用常常勝過親戚朋友。搞好鄰里團結重要的是相互尊重。要尊重鄰里的人格、民族習慣、生活方式、興趣愛好等,互相學習,取長補短。鄰里之間長期相處,難免產生誤會和矛盾等,要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無理者主動認錯,得理者寬以讓人,這樣才能化解矛盾糾紛,增進鄰里感情。

四、婚姻家庭法律規范

婚姻家庭關系不僅需要道德來維系,也需要法律來調整。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和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就其調整對象的范圍來看,婚姻法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家庭關系。婚姻關系只存在於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之間;家庭關系中夫妻關系是最基本的關系,此外還有父母和子女的關系、兄弟姐妹的關系、(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的關系,也有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等等。

就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來看,婚姻法既調整婚姻和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又調整由此而產生的財產關系,其中人身關系是主要的,財產關系以人身關系為基礎。財產關系包括夫妻之間的財產共有關系和相互扶養關系,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與贍養關系和財產繼承關系等。

(二)我國《婚姻法》的主要內容

結婚。結婚是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它包括三層含義:結婚必須是男女兩性的結合;結婚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遵守法定程序;結婚是男女雙方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

結婚的法定條件分為: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有三個:一是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維護公民的婚姻自主權。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當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離婚或喪偶的情況下才能結婚,一方或雙方有配偶者再結婚構成重婚罪,要承擔法律責任。

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旁系血親,是指除直系血親以外的,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疾病若已治癒,則不在禁止之列。《婚姻法》作出這些禁止性規定,對保護結婚當事人的利益和民族的健康都是必要的。

結婚法定程序,是指男女雙方確立婚姻關系必須履行結婚登記的法定程序。結婚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外,還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結婚登記是確立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必要法定程序,是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標志。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健兒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無效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因為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子女的規定。

家庭關系。家庭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關系。夫妻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個方面。夫妻間的人身關系,是指夫妻雙方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指夫妻雙方在財產、扶養和繼承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父母子女關系,是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具體包括: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即經濟上的必要幫助和精神生活上的關心照顧,這種義務是無條件的。父母與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此外,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系,與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相同,不得歧視。

其他家庭成員的關系,是指祖孫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贍養的權利或義務。兄弟姐妹之間有扶養的權利或義務。

離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它涉及離婚的原則、程序和離婚後子女撫養及財產處理等問題。

處理離婚時必須採取嚴肅的態度並遵循以下兩個原則:一是保障離婚自由。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或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應依法准予離婚。二是反對輕率離婚。離婚標志著夫妻關系的解除和終止,從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後果,對家庭和社會都將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不能濫用離婚自由。

離婚有兩種情況,一是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一是配偶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因此,離婚程序也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教育和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行為。另一種是訴訟離婚,是指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雙方雖系自願離婚,但在對子女撫養或夫妻財產分割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行為。

為了保護現役軍人和婦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時,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終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離婚只是從法律上解除了夫妻關系,父母與子女的血親關系並不因此而消除,無論子女由哪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故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這種權利或逃避這種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至於離婚後的財產問題,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則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

《婚姻法》還規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當夫妻一方有下列過錯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過錯方應當向無過錯方支付賠償金。

道德和法律是社會生活的兩種重要調控手段,它們從不同的角度保護著婚姻家庭這個人生的港灣。樹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規范,是生活對我們提出的客觀要求。走進大學,離開了養育自己的父母,開始了自己的獨立生活,也有了對未來的憧憬,大學生應該在成長的過程中深刻地體會對婚姻和家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捌』 如何從法律意義上界定婚姻 家庭

以婚姻登記機關結婚登記為分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重婚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

『玖』 如何才能締結婚姻且受法律保護

婚姻關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從這句話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不得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如近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等,且必須是男女異性,我國婚姻法不準同性結婚,不承認同性婚姻關系。

(二)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三)結婚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的,任何以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行為、目的的結婚行為都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
目前審判實踐中的態度是:除了合法婚姻外,有條件地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盡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如果經過確認,法律上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予以保護。

『拾』 怎樣建立好夫妻關系

怎樣建立好夫妻關系

怎樣建立好夫妻關系,一個家庭,良好的夫妻關系是生活幸福的壓倉石,經常聽到很多女人說和老公婚後感情變淡了,經歷過生活的柴米油鹽和孩子成長的煩惱,兩個人慢慢心生隔閡,再也找不回戀愛時的親密。下面是怎樣建立好夫妻關系。

怎樣建立好夫妻關系1

首先,你得讓他明白,你是和他共進退的人,也是最愛他的人。

很多夫妻在戀愛的時候感情很好,進入婚姻後就感情變淡了,不是不愛了,只是彼此都犯懶。

男人以為女人已經是自己的妻子了,不用再費心說愛,也不用表示自己的愛意,對方就應該知道自己是為了這個家,為了家人。

女人婚後多數因為孩子而重心轉移,忽視男人的需求和親密關系的建立,認為自己一心不能二用,有了孩子忽視男人應該是很正常的行為。

事實上,兩個人如果都不能說出自己是怎麼想的,僅憑對方來猜測自己的心意,想要「讀懂」對方簡直就是痴人說夢。

聰明的人會把自己心中的想法告訴對方,並和對方達成共識,朝著一個共同的目標前進,把彼此捆綁在同一條船上,共進退。

大的方向一致,小的瑣碎上允許彼此的不同,並能求同存異。

很多時候,不是夫妻之間的感情不愛了,而是彼此都生了懈怠之心,想要獨自為政,並沒有把對方當回事,才導致彼此的矛盾越來越多,關系自然就遠了。

聰明的人會用行動來表明自己的本意,並讓對方認可自己、覺得自己是最愛對方的人。

一個朋友和老公感情很好,婚後卻因為婆媳矛盾差點鬧離婚,好在她引導男人正確認識自己的責任和義務,通過賺錢來實現兩個人的理想,過上了自己想要的生活。

她老公經歷過一些事情之後,明白最愛他的人是自己妻子,在他最困難的時候,是妻子支持他渡過難關。

現在夫妻感情很好,有了幾套房子和車子,羨煞旁人。

這種認知,要通過說,還要用行動來實踐,才能讓對方內心認可。

大多數的夫妻都停留在說的層面上,並沒有用實際行動去滿足對方的需求,也做不到共進退,多半是大難臨頭各自飛,要麼打著小算盤相互算計對方。

夫妻間要有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概念,找到彼此的共同利益,成為對方最重要的.人,關系才能更親密,否則說再多都是空談。

其次,要懂得相互尊重。

對於親密關系,想要擁有的人,內心越是渴望,越容易用力過度。

有的人把愛人當作自己的附屬品,不允許對方做出自己不滿意的行為,也不允許對方成長,覺得對方要和自己保持一致的腳步,關系才會長遠。

事實上,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婚後成長也有快有慢,相愛只是兩個交集、相知、相愛,並不是變成另外一個只知道迎合對方的人。

尊重一個人,才會從內心真正欣賞一個人。

相處中,意識到彼此的不同,反而會是感情升溫的必經之路。認可對方的不同,才算是真正接納對方。

想要建立親密關系,就要懂得尊重對方,給對方一定的自由去保持自己的興趣和愛好,彼此都能找到心理上的歸宿感,相處起來才更加愉悅。

摩路瓦說:「在幸福的婚姻中,每人應尊重對方的趣味與愛好。以為兩個人可有同樣的思想,同樣的判斷,同樣的欲願,最最荒唐的念頭。」

太過於追求親密如一人的感覺,反倒會讓彼此對這種親密關系排斥,只有懂得尊重對方,把對方當作一個獨立的個體,一個自己所愛的人,才能真正認可對方的付出和愛,懂得去欣賞對方,並愛著對方,關系才會更進一步。

最後,給彼此一點「距離」感,是為了找到相處愉悅的方式。

想要建立親密關系,就是一個接納和認可的過程。

很多夫妻,就像兩只刺蝟。相愛的時候,拚命地想要靠近對方,最好親密無間,卻不知道自己身上的刺(缺點)會刺痛對方。

靠得太近,彼此身上的刺(缺點)會相互刺痛彼此,這個時候才明白自己做的太過。

想要離得遠一點,可離太遠了,彼此又會慢慢疏遠,感情也會跟著變淡,更別談建立親密關系了。

給彼此一點「距離」感,是拉開一點距離,給彼此找到相片愉悅的方式。

要不斷地去嘗試,並改變自己的力度,一直到找到彼此都滿意的力度,才能彼此溫暖對方,又不刺痛對方。

這一點「距離」感,是讓彼此自由呼吸的空間,也是彼此保留神秘的最後自留地。

有了這種神秘感,吸引力就不會減退,自己也會變得自信而自帶光芒,畢竟再親密的關系,也要有一定的分寸感,關系才能經久不衰。

想要建立親密關系,自己的內在要有安全感、有價值感、有愛,自己的內在核心穩定,才能在對方想要或給予的時候,做出正確的回應,恰到好處的讓對方認為你是最好的,想要和你在一起,珍惜擁有你。

這是相互影響的過程,彼此糾纏,又能分開、獨立及保持一點「距離」,並在這個距離下相愛和相互尊重。

怎樣建立好夫妻關系2

一是夫妻雙方要有相同的價值取向和近似的情趣愛好。夫妻之所以能走到一起,組成一個小家庭,當初肯定有相互認同的價值取向和愛好。或者,一方非常欣賞贊同另一方的價值取向和愛好。當然,這種價值取向和愛好必須是正能量的。

符合我國大眾道德,社會公德,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倘若三觀不同,愛好迥異,那就失去了建立夫妻關系的基礎。因此,很有必要使價值取向和愛好趨同。夫妻雙方若這一方面有欠缺,應及時溝通,互相探討,共同發力,走向趨同。

二是夫妻雙方要互相關愛,遇事常站在對方角度考慮問題。不要以為夫妻雙方已經是一家人了,可以輕視甚至忽視夫妻關系的維護。其實,夫妻雙方任何時候都需要對方的關愛。這種被關愛被重視的心理,實際上伴隨

著著夫妻雙方直到終老。因此,維系良好的夫妻關系,,要象保養自己的身體一樣,伴隨終生。一句知冷知熱的問候,一杯溫暖的奶茶,一個真誠的微笑,一個生日祝福,一件可心的禮物都能把溫馨送到對方心坎里。

當對方心情煩悶時,給對方一番開心的話聊;當對方身體欠佳時,陪對方一同診療;當家庭遭遇不測時,與對方共同擔當……惟有如此,夫妻關系才能融洽如蜜,夫妻感情才能歷久彌新。

三是夫妻雙方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常言說,牙跟舌頭也有不隔時。何況天天生活在一起的兩口子呢?夫妻雙方沒有永遠同頻共振的日子,總會因為種種原因,產生矛盾和隔閡。出現這種情況,最需要對方將心比心,與對方及時勾通,說出心裡話。

化解心頭疙瘩。切忌批評指責怨恨對方,甚至出現冷戰和家庭暴力。這樣,很容易把夫妻關系推向死胡同。包容對方,理解對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夫妻關系才能在產生矛盾後及時化解,走出陰影,重新回歸兩情相悅,攜手共進的良好局面。

四是要建立良好的夫妻性愛-關系。這一點常常被夫妻雙方所忽視,而良好甜蜜的性愛,能化解夫妻雙方許多無法用語言表達的心理障礙。關於這一點,性學專家李銀河有許多精闢的見解,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查閱一下她的論述。

五是要不斷努力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增加家庭經濟收入。夫妻關系不僅僅是感情維系,更重要的,是舒適舒心的家庭物質生活。常言說,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這些生活瑣事,看似平常,但處理不好。

使對方在對比中喪失自信心,勢必影響夫妻感情。因此,夫妻雙方在維系感情的同時,還是要找一份掙錢工作,一方面節約開支,一方面增加收入,使家庭積蓄不斷增長,生活條件不斷改善,這樣才能長久維系良好的夫妻關系。

怎樣建立好夫妻關系3

一、怎麼讓夫妻感情變好

1、夫妻雙方要有良好的信任感。信任是婚姻的基礎,兩個人要想更好的在一起生活,必須要建立良好的信任,不可以疑神疑鬼,給對方充足的安全感。安全感不是女生的專屬,有時男人也需要安全感,可以是每次出門的相告,可以是朋友圈的官宣。

2、夫妻雙方要相互了解。戀愛時我們不自覺的會想像對方的優點,把對方神明化,但激情退卻,留下的必然是平平淡淡的生活。所以要想有良好的夫妻關系,必須要對對方有相應的了解。

3、學會溝通。男人和女人的思想是不同的,女人更多不會把自己想要的說出口,她們想讓男人猜出來並滿足她。但是男人一般不懂女人的心思,所以會造成矛盾。要想讓夫妻關系變好,一定要學會溝通。不能一味地讓對方猜。

通過以上介紹,大家應該了解了怎麼讓夫妻感情變好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二、怎樣維持良好的夫妻關系

1、對於對方的錯誤要進行寬容。有的時候夫妻雙方會產生一些錯誤,發生一些矛盾。這個時候對方不能一味的指責。要學會寬容對方,理解對方。

2、要學會尊重對方。夫妻雙方良好的關系是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的,我們都希望被尊重,但是如果想要被別人尊重,我們就要學會尊重別人,對於一般的人,都是這樣,更何況是夫妻呢?

3、製造新鮮感。有的時候覺得夫妻關系會變得差,肯定是因為新鮮感一旦褪去,我們面對的就是生活中的柴米油鹽醬醋茶。人都是喜歡新鮮感的,所以結婚的夫妻不能今年都是一個樣子,要學會兩三年就換一種感覺。或者換一種風格,給人帶來新鮮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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