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不允許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一、法律不允許 離婚 的情況有哪些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對於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 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 結婚 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二、不能 協議離婚 情形包括哪些 如果有以下情況,當事人是不能通過 婚姻登記 處辦理協議 離婚手續 的: (1)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 子女撫養 、財產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解除婚姻關系。 (4)當事人根本沒有辦理 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離婚申請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 事實婚姻 ,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 同居關系 ,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記處或法院辦理解除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 撫養糾紛 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5)雙方是在外國或港、澳、台地區登記結婚的,不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只能通過法院 訴訟 的方式離婚。 通常不允許夫妻離婚的情況都是比較特殊的,包括在女方懷孕、哺乳期內,不允許男方 起訴離婚 。而對於現役軍人的婚姻,若是非軍人一方想要離婚的話,若未經過軍人一方的同意一般也是不允許離婚的。當然,就算是協議離婚,若不滿足規定的條件,自然也是不能離婚成功。
② 哪些情況不允許離婚
以下幾種情況不允許離婚: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離婚;
2、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離婚;
3、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法院不判離婚;
4、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法院不判離婚;
5、女方在懷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判離婚;
6、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 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否則法院都不會判離婚的;大多數初次訴
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離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分為協議和訴訟兩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③ 離婚條件有什麼不允許離婚的情形有什麼
法律分析:離婚的條件如下:(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④ 在什麼情況下不能離婚
首先如果想要協議離婚,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不能通過協議離婚解除婚姻關系:(1)夫妻雙方中的一方不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2)夫妻雙方願意協議離婚,但是對於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3)雙方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登記結婚的。(4)當事人雙方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5)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人,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有以上幾種情況是不能通過協議離婚解除婚姻關系的,但是可以通過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系。其次,如果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以下幾種情況不能達到離婚的訴求:(1)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2)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訴訟離婚。(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軍人一方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⑤ 什麼情況下夫妻不能離婚
法律分析:(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訴訟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⑥ 夫妻哪種情況不能離婚
法律分析:雙方不能離婚的情形如下:一、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二、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三、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四、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