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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婚姻法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2-25 18:28:26

㈠ 有哪些關於婚姻的法律法規

訂婚,在法律上稱為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對婚姻關系的事先約定。
1、訂婚引發人身關系糾紛,法院丕予受理。
在我國,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法律對訂婚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男女雙方只要是自願訂婚,法律也不會進行干涉。訂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有雙方完全自願才能夠結婚。法律對婚約不予保護,不強制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的,也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單方就可以解除。
2、「青春補償費」,法律不支持。
在一些婚約糾紛中,有這樣一種情況:訂婚後,雙方經過很長時間後才解除婚約,一方有過錯,而另一方已過了適婚年齡。因此無過錯方提出青春補償費的要求。這種所謂的青春補償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如果由於過錯方的原因,給無過錯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絕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㈡ 法律中關於婚姻自由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對婚姻自由的規定是婚姻自由就包含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當事人雙方都可以自主的決定婚姻關系的成立和解除,不應當受到其他人的干涉。更不能有借婚姻索取財物等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㈢ 中國婚姻法有哪些規定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㈣ 婚姻法的法律規范有哪幾種

所謂婚姻法是指規定和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婚姻法是一種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實體法。

婚姻法的法律規范分為三類:

(1)授權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有權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規范,授權性法律規范是確定婚姻家庭關系主體的權利的。如「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2)命令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必須做或應該做什麼的規范,是一種積極義務性規范。婚姻法的大部分規范屬於命令性規范。如「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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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不得做什麼或禁止人們做什麼的規范,也是規定人們必須不為一定行為的規范,也可稱為消極義務性規范。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㈤ 關於婚姻法律都有什麼規定

建議進一步完善你的問題。

㈥ 中國婚姻法關於結婚的規定有哪些

最新法律對結婚的規定有:
1、男女雙方不得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男女雙方的婚姻狀態不能是已婚;
3、男性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4、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㈦ 事實婚姻法律規定有哪些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指的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公開進行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我國在1994年之前沒有辦理登記就以夫妻關系公開同居的,屬於事實婚姻,可以申請補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㈧ 婚姻法都有哪些規定

問題不清楚。建議補充。

㈨ 國家對於無效婚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無效婚姻的相關規定有:
1、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結婚年齡。一般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2、重婚而締結的婚姻關系無效;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而締結的婚姻關系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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