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房產怎麼分
法律分析:1、婚前付首付的房子,婚後共同還貸的,按照比例分配,婚前支付的房屋價款為個人財產,婚後支付的房屋價款是共同財產。
2、分配時,先劃分共同財產的比例,然後再對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3、婚前財產是受到永久性的保護的。
4、除去首付以及婚前一方所償還的部分,剩下的就是婚後一次性還清的那部分,那部分資金算作你們共同財產。
5、婚後這個房子你們共同還貸的那一部分你才擁有一般的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⑵ 最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分割是怎麼樣的
以下是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內容: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12、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⑶ 婚前房產離婚後怎麼分配
一、婚前房產離婚後怎麼分配
1、婚前房產離婚後分配方式如下:
(1)婚前或婚後取得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且自己付清房款,該房產是個人財產;
(2)婚前買房作為婚房,登記在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是對自己子女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夫妻雙方只能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個人財產的部分,無需分割,直接歸各自所有。
⑷ 結婚前買的房子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根據情況而定。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2.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⑸ 房子婚前買的離婚後怎麼分配
婚前買房,一方以其個人資產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離婚不分。如果婚前買房是以結婚為目的,雙方均有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共有情況登記為共同共有,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⑹ 婚前房產離婚怎麼分
婚前購買的房子,如果是一方用自己的財產購買的,而且登記在購買方名下,就屬於購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雙方在婚前共同出資購買的,即使只是登記在一方名下,在離婚時也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單獨出具首付款,婚後由雙方共同還貸,但是房子登記在首付款方名下的,離婚時就只能作為購買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判處出資方給予自己一定的補償。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於財產的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因此,一方婚前獨立出資買的房子,離婚後另一方是不能參與分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⑺ 新婚姻法離婚房產怎麼分
離婚房產分割在新婚姻法中的規定如下:
1.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夫妻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若該房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則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
3.若房產為夫妻婚前個人財產,則另一方無權分割。
根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⑻ 新婚姻法離婚房產怎麼分
法律分析:離婚房產分割在新婚姻法中的規定如下:1、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夫妻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2、若該房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則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3、若房產為夫妻婚前個人財產,則另一方無權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⑼ 婚前房產怎樣分
婚前房產可以這樣分:1、男女雙方對婚前房產未作約定的,房產應當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雙方無需分割,房產應當直接歸個人所有;2、雙方約定房產歸共同所有的,在離婚時,雙方應當對房產達成分割協議,直接按照雙方的意願來分割房產,協商不成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