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婚姻法生育權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新 婚姻法 生育權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今年最新發布的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婚姻法本身沒有進行修訂。司法解釋中的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 離婚 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條文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 婚姻無效 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 結婚登記 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 訴訟 ,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 證據 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 親子鑒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 婚姻家庭 糾紛案件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 撫養 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 撫養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 共同財產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 債權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 醫療費用 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 房產贈與 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 監護人 代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 離婚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 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 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 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 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 退休 、不符合領取 養老保險 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 財產分割 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 養老金 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協議離婚 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 繼承人 依法可以 繼承 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 起訴離婚 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 借款協議 ,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 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姻法對於我們來說真的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婚姻法也是結合著實際的情況來制定的本法,而對於婚姻法裡面的生育權一定要秉著自願的態度,不能有任何威脅利誘,如果有此行為發生,那麼就算是破壞了婚姻法,所以,一定要遵守法律,這樣才能使夫妻更加的和諧。
『貳』 女性有權決定生不生嗎
女性有權決定生不生。
女方享有生育的權利,自然也包括可以選擇不生育。具體如下:
1、生育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男女雙方在繁衍後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
2、男女公民均享有生育權,女方享有生育權是基於人身權中的一種生命健康權,而男方享有的生育權,是基於身份權中的配偶權;
3、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獨立的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八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葯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叄』 關於單身女性生育權
關於單身女性生育權
關於單身女性生育權,社會的多元化發展,人們的思想上也逐漸的再變化著,很多的人在婚後都會有一些不合的現象,而且離婚的情況也不少,但人們已經習以為常了,以下是關於關於單身女性生育權。
1、什麼是生育權?
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
2、單身女性沒有生育權?
其實沒有一條法律明確規定單身女性不允許生育。
中國法律同樣保護婦女的生育權,生育權的主體也不區分已婚或未婚。2005年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25條也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中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可見生育權的權利主體不限於已締結婚姻關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締結婚姻關系的夫妻也包括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公民。
雖然中國立法中對未婚女性生育權只有一些原則性的、模糊的規定。但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們的自由空間。
可見,在中國,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權。但實際上,未婚媽媽給孩子上戶口一般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而且因為沒有結婚證所以無法按流程辦理准生證,導致幾乎無法在公立醫院生產,所有的費用也都無法報銷。
相關知識: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於單身女性生育權的規定
2002年11月1日實施的《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這一規定引起了關註:有人看到這一條款對女性生育權的肯定;
有人關心它的合法性;也有人指責它缺乏可操作性,是嘩眾取寵、浪費立法資源;有人擔心「單身媽媽」群體的出現會引發社會倫理問題;更有人提出。關於這個條款的出台
目前我們得到的解釋主要是基於兩點理由:其一,「有人不想結婚,但希望有一個自己的孩子,這種情況雖是極少數,但也要尊重這部分人的生育權。人的生育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法律的權利」。其二,隨著社會的發展,女性越來越趨向於「獨立自主」,她們有權選擇對自身價值的定位,有權選擇是否終生獨身,也有權決策是否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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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自由地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男女雙方在繁衍後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即一方生育權力的實現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權利。
從理論上說,繁衍後代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該權利的實現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咨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單身女性生育權的法律依據
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根據該條表述,只要是擁有我國國籍的自然人在我國領域內都可依據該條享有生育的權利,單身女性也應當在此列。
有學者將此處的「公民」理解為夫妻一方的公民個人,而不包括未婚者,顯然是不正確的,這里作限縮解釋剝奪了未婚者的權利,從人格權角度來看,是對夫妻以外的人的人格尊嚴的無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這里的「婦女」沒有明文規定將單身女性排除在外,「法無明文禁止便自由」,所以應推定單身女性享有生育權。
此外,其他國家也以法律的形式承認了單身女性的生育權。英國根據1991年人工生育和胚胎管理局頒布的法規,允許任何人包括單身婦女接受人工授精,至於能否對單身婦女進行異質授精(AID),則應由不育治療中心來決定,在做這個決定時
應充分考慮未來孩子的幸福及未來是否需要承認父親; 在美國,判例法允許未婚婦女接受AID生育;在瑞典,結了婚的婦女或處於同居狀況的婦女可以接受人工受精。1984年《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都將生育權的主體規定為「所有夫婦和個人」。
所以,吉林省的該條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立法者看到社會上少數群體的需要,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於完善人權保障的法律體系,無疑具有里程碑的意義。除吉林省外,上海、廣州等地都在開始考慮這方面的立法。
社會合理性
我們知道,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規范,其內容是由社會關系決定的。立法的目的是要解決現實問題,既然客觀現實有了這個要求,能解決的就要盡量解決。立法不是為了限制老百姓,而是要保障老百姓的利益。
吉林省出台的《條例》就很好的體現了這一點,立法者看到了少數群體的利益需要,並積極地在立法中予以體現,這正是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充分體現了對個人生活方式選擇權利的承認和尊重。
在是否應當承認單身女性生育權問題上爭議最大的是關於後代知情權的問題上,劉志剛認為:生育權和後代人對其父母的知情權不是同一層面的權利,如果沒有前者的話,就談不上知情權的問題。
筆者認為,考慮孩子知情權的同時也要考慮捐獻者的隱私權,顯然二者是有沖突的。所以單就這兩個權利來說,就存在一個價值衡量的問題,可以說是同等重要的。即便知情權可以滿足,也會對捐獻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擾,所以不能僅以後代的知情權來否定單身女性的生育權。
同時,如今社會「二奶」現象風行,很多人也擔心該《條例》的出台,「二奶」可以通過一些所謂的「合法的」醫學輔助手段名正言順地為情夫生兒育女。對此,立法者認為:按照規定
通過醫學輔助手段懷孕,精子的來源是保密的,不能指定某個人。 所以,只要在管理上保證嚴格,就可以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另外,條例中規定的單身女性的條件也要嚴格遵守,在審批程序上要嚴格把關,否則會擾亂我國的人口管理制度和計劃生育政策。
最早的人工生育技術是體內人工授精,其中最早的體內人工授精可追溯至1790年,而第一宗成功的捐精體內人工授精於1884年進行。中國人相對熟悉的「試管嬰兒』技術出現較晚,1978年,英國的Steptoe和Edwards完成了世界上第一例試管嬰兒
1988年,北京完成第一例試管嬰兒,標志著這一技術在中國的出現。人工生育已經在國際上引起較多重視,而我國通過人工生育手段出生的孩子雖因保密等因素而無法統計出一個確數,但其總量已經達到一個相當可觀的數目是個不爭的事實,這可從2003年國內開展試管嬰兒技術的醫院達到上百家得到印證。
雖然在現實中有這種需要的存在,但受到傳統倫理道德的影響和約束,有人認為單身女性想要通過輔助手段做媽媽,是很自私的,譴責她們希望用自己的孩子來填補內心的孤寂,把孩子看成是娛樂的工具。 我認為這種說法太片面了。
生育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是每個人都平等享有的,但實現的方式有很多種,單身女性只是選擇了一種非自然的手段生育自己的孩子,這只是權利實現方式的不同,對此無可非議。
再者,單身女性想要擁有自己的孩子,是其母性的體現,母愛是神聖的,不能因為她們選擇了非自然手段就說她們是自私的。她們和所有的母親一樣,希望自己的孩子幸福快樂,並會竭盡所能的為他們創造美好的生活。
單身女性能否破除生育壁壘?
我國現行的衛生部2003年修訂版《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中明確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從法規上看,單身女性在國內是不能申請使用凍卵這類輔助生殖技術的。
2002 年時,吉林省修改了《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第 30 條中寫入了:「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然而,2016年仍有單身女性前後向吉林4家可以合法實施人工輔助技術的醫院提出凍卵申請,均遭到拒絕。對此,吉林省衛計委宣傳處的工作人員向媒體解釋:國家不提倡單身主義,該條例雖然頒布,並未曾大范圍宣傳,不管醫院是否為單身女性提供輔助生殖技術,均不屬於違法行為。
法規的限制,傳統思想觀念的掣肘以及倫理考慮,讓公民生育許可權定在丈夫、妻子這一特定身份人群中,單身女性的生育權成為了事實上的「邊界地帶」。
單身女性生育權關注組織2016年發布的《中國「單身」女性生育權現狀及法律政策調查報告》指出,當前社會普遍的觀念依然認為,缺少父親的家庭被認為『缺失的』,人一定要走進婚姻才是『完整的』。在這種社會壓力下,單身女性生孩子會被說閑話,會面對異樣的眼光,「但其實,不友好的社會環境才是造成孩子無法健康成長的元兇,這也是我們訪談的案例中的單身媽媽們提到的真實情況」。
輔助生殖手段該不該全面放開?2019年,公共衛生治理中心執行主任、美國德克薩斯州聖瑪麗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賈平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生育方式應該是多樣化的,成人個體的生育權應該得到尊重。「所謂的『傳宗接代』本質上就是精子和卵子的結合,既然凍卵能達到同樣的效果,為什麼一定要執著於形式本身?
北京大學醫學部生理學陳博士2015年接受東方早報采訪時表示,我國在涉及體外受精領域都很謹慎,在存在倫理爭議、法律空缺、監管不到位等情況下不會放開冷凍卵子。「比如未婚女性捐卵,她要求體外受精。這個精子的供體如何界定,是誰的都可以,還是只能源於老公?如何確定誰是這個卵細胞的爸爸?」
陳博士還表示,因為體外受孕涉及很多復雜的醫療環節,卵子冷凍技術尚不成熟,卵子對環境十分敏感,冷凍環節可能會對卵子的細微結構造成傷害,且解凍過程也可能破壞卵子的細胞結構。
假如若干年後想復甦使用但結果失敗,責任如何界定?「目前國家沒有針對這些給醫院明確規定。」陳博士說,若無相關規定,人們貿然冷凍卵子,可能會有非法買賣、非法代}孕、醫療糾紛、血緣關系糾紛等問題,受害的肯定還是患者。
因此,把禁止單身女性凍卵完全歸結為制定法規者和執行者的「思想守舊」和「懶政」,也並不客觀。誠如陳博士所描述的那樣,技術本身是無罪的,但一旦使用不當,給使用者個體造成的痛苦,就是100%。
『肆』 婦女享有生育和不生育權
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婦女生育權的相關 法律知識 。
婦女享有生育和不生育權案情介紹
案情
葉X(男)和朱X(女)系夫妻。2006年7月5日,朱X未經葉X同意,擅自到醫院將腹中胎兒流產。葉X認為朱X的行為侵犯了他的生育權,向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朱X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朱X稱,流產是因為與葉X之間長期的感情不和,使其對葉X喪失信心之下的無奈之舉。故請求駁回葉X訴請。
婦女享有生育和不生育權
裁判要旨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因生育權沖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其權利。
案情分析
一、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權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條也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男性也當然享有生育權。
生育權作為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人身權。對於男性來說,從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權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本案中原告葉X作為一個成年男性,理所當然享有既定的生育權,而且,所享有的權利與其妻子是平等的。
二、男性生育權與女性生育權之沖突及解決
從男性生育權的實現和社會現實的角度分析,雙方就此意見不一致時,理應更多地保護弱勢方女性的人身權益。理由如下:
第一,男女生育權實現的條件不同。對於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在於自身的人身權,而對於男性來說,合法生育權的實現首先依賴於合法配偶權的實現,男性只能在配偶權的實現基礎上獲得生育權的保護。任何違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強權都是違反婦女人權的違法行為。
比如在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願生育的情況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著丈夫享有對妻子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這將以女性人身自由的喪失和身心被摧殘為代價。而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壞的結果是雙方離婚,男方可以重新選擇其他願意生育子女的異性再婚。毫無疑問,前者可能導致的惡果遠比後者嚴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對自己身體的一種處分,是對「不生育」的一種自由選擇。結婚本身並不意味著雙方必須有孩子,如果夫妻間未曾達成「要孩子」的合意,那麼,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還是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夫妻共有生育權,這一權利是針對社會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對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礙與侵害的權利。
第三,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無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獨自承擔艱辛和風險。
因此,更多地賦權於女性,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誇大或強調男人的生育決定權無疑會帶來負面效應,如導致對女性自主流產的不公平指責和索賠,並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內強奸」合法化。
總之,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生育權,妻子享有的生育權丈夫同樣享有,但當兩個平等的權利相沖突時,其行使必然有先後,無論從何種角度出發,都應當首先保護婦女的權益。
案情結果
浙江省餘姚市法院審理後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被告對腹中胎兒進行流產手術,不構成對原告生育權的傷害。原告方基於配偶權所享有的生育權仍然可以待以實現。故判決駁回原告葉X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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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權的權利內容
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自由地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男女雙方在繁衍後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即一方生育權力的實現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權利。
從理論上說,繁衍後代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該權利的實現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 措施 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咨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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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理解生育權的內容
3. 生育權的憲法學分析論文
4. 如何保護男性的生育權
5. 代____構成了何種罪行
『伍』 新婚姻法生育權
新婚姻法生育權
新婚姻法生育權,婚姻對於每個人都是聖神的,而生育又是每對合法夫妻的權利。對於婚姻法大家可能有所了解,新婚姻法生育很多人可能不是很清楚,以下是關於新婚姻法生育權相關內容。
一、《民法典》關於生育權的規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離婚訴訟規定處理。
二、《民法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所有的人都需要嚴格的執行,生育的權利是夫妻雙方的事,但具體的權利需要法律來約定,這也是需要來保障大家的'合法的生育權的。新的《民法典》的修訂就是對之前涉及到的生育權的內容的完善,更加符合社會的需要。
一、新婚姻法關於在婚生育的規定
司法解釋中的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二、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陸』 2020新婚姻法關於生育權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關於生育權新規定了,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